1、 关于分公司合约造价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部部及各部门及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具有积极的意义。各部门及各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四条 合同签订对象的选择、招投标的方式和审查批准程序遵照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报送签订合同推荐书时已经有合同草案的,应当将合同草案附后,没有草案的,应当附对方报价等基本情况,并在拟定合同
2、草案后报总部合约总审查。第五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第六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的法人委托人和非法委托人无权对外签约。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经营范围、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等,在签约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能证明上述情况的
3、资料。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履行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第八条 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签约的,有关部门应当把制定好的标书送总部审核后再行发出。待签的合同有范本的,使用范本,没有范本的,由经办人与对方共同拟定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防止出现歧义。公司合约部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督促改正。第九条 签订工程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在签
4、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尽量少付预付款,预留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和符合规范要求期限的保修期。第十条 签订需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确定合同条款时应当由公司法务人员参与;如在履行中需要变更条款的,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告知总部合约部。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可以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可能的诉讼,我方应尽量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包括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我方签订合同的用章按照
5、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人员玩忽职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监督对方的履约情况,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各公司、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甲方及我司支付合同款项的,各公司、各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应做好每笔款项的支付记录并在当月4-6日前将上个月的付款明细报公司审核及备查。如发现错报或故
6、意隐瞒等,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尊重约定,严格按照条款履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请总部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协调解决。第十八条 发生我司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时,与履约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履约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按约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二十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在不对我方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与
7、对方达成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第二十一条 因对方变更、解除合同使我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生效之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签订合同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并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的内容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签订,需要公证的,应当及时办理公证手续。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
8、人发生纠份的,首先由签约企业或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公司或部门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公司或部门负责。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第二十六条 纠纷发生后,我方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二十七条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分清责任,合理解决。第二十八条 为了解决纠纷,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
9、部、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身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和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三十条 各企业和部门不能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及时上报总部。公司总部法务人员负责解决下列合同纠纷:1、董事会、总裁交办的;2、经各公司、部门处理解决不了的,上报到总部,经审查应当由法务人员解决的。3、法务人员认为应当由自己协助解决的。第三十一条公司总部法务人员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有关领导同意,可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提起仲裁和诉讼的合同纠纷,有必要聘请律师进行的,由企业管理中心法务人员选聘律师共同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相关部门在合同纠纷发生时,
10、要注意诉讼和仲裁时效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第三十三条 对交由公司总六法务人员处理的合同纠纷,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法务人员的要求提供各种资料。第六章 合同备案第三十四条依照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的一切合同均应当在公司总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到需要在公司总部备案的情况,制作相应的合同份数。一般不少于肆份。第三十六条 报送公司部六的合同应当为原件。合同有附件的,附件应同时报送备案。第三十七条 营业地点在深圳的各项目,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营业地点在深圳以外的各项目可以先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传真件发送至公司部六,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
11、内完成备案。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合同报送备案工作,并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送公司总部。第三十九条 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和各公司都应当建立合同登记台帐和合同档案,合同登记表格式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制定。第七章 合同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四十条 公司员工在取得公司的合法授权后,可以作为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超越权限,也不能消极推诿;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3、按照公司制度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
12、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自行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包括在签约前对方发来的函件、传真等。 第四十一条 各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做好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1、监督公司、部门、各项目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工作;2、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出现的纠纷及时解决。3、贯彻实施公司总部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做好本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部为各项目的合同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并提供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工作: 1、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合同的签订及付款进行审批。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各项目签订的合
13、同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和提供法律帮助;3、负责对合同签订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签约水平;4、负责考评各项目部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5、配合各项目部各部门处理合同纠纷;6、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及时解答各项目部或各部门提出的问题并协助解决。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预、结算管理制度是一项贯穿于建设工程始终的非常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制订、完善并执行好预、结算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公司总部和各项目的工作,而且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第二章 预、结算管理第二条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一)设计施工图纸和标准图集;(二)图纸会审纪要;(
14、三)现行预算定额及相应计价规定;(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五)材料、人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及调价规定;(六)预算员工作手册及有关工具书;(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调价文件、规定等。第三条 编制开工预算的意义:(一)施工图预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是施工过程成本控制关键。(二)施工图预算是编制或调整投资计划的依据;(三)对于实行施工投标的工程,开工预算是编制标底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时结算的基础;(四)施工图预算是控制工程进度、审核和批复分包班组进度款的依据,也是向甲方索要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五)对于不宜实行施工图预算加调整价结算的工程,施工图预算可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基础或作为甲方
15、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审查劳务班组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在双方确定优惠下浮后签定合同包干总价(包干总价不能低于工程成本,工程成本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最低保障,即必须确保工程不能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第四条 施工图预算编制程序:首先由项目相关部门在工程开工前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具体程序如下:(一)搜集各种编制依据资料(包括信息价及有利于为结算提供依据的资料。(二)熟悉施工图纸和定额计价规则。(三)熟悉合同相关条款。(四)按计算规则和取费标准计算施工图预算总造价。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审核程序:(一)各项目部在项目施工前,首先应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图纸初审、会审。
16、审核中,概、预算人员应对设计图纸的经济性提出意见。(二)预算首先由各项目部预决算人员编制并自审,然后由总部合约及相关人员集体会审。(三)各项目部相关人员主要从技术和施工角度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有漏项、错算、技术不合理等问题,再由项目部预决算人员进行修改、调整、完善。(四)各项目部将最终将调整后的施工图预算与甲方提交的施工图预算进行核对。(五)各项目把双方签字确认后的施工图预算上报到公司总部合约。第六条 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一)施工图预算;(二)竣工图及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三)现场签证;(四)施工索赔(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要求的索赔);(五)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六
17、)工程承包合同;(七)政策性规定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第七条 工程结算审核程序:(一)首先由各项目部预决算人员根据结算资料编制工程结算,作为与建设单位核对的依据;(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结算时,必须收集齐相关结算的资料,整理完善后方可将最终的结算资料上报到总部。(三)各项目部将编制好的工程结算并附相结算资料上报总部合约部,合约部预决算人员对工程结算采用抽查、全面核查的方法进行审核,总部首先与各项目预决算人员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与建设单位先进行沟通。(四)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作为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的依据。第八条 工程结算审核方案:(一) 审核工程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认真审核计算工程量,
18、检查结算书的工程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数量是否准确。(二) 检查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范,选用是否恰当,结算换价是否正确。核实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的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核查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作好市场调查。审核设备、材料是否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差距,有关材料调价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 核查结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存在与中标书项目重复计算的现象,有无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与所报送结算不一致的情况,奖惩、索赔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四) 会同劳务班组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准确界定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和相应的结算造价。
19、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规范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防止工程腐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都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但是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应加以区分。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应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属于工程签证的由工程部签发,所发生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第三条 各项目在各项工程施工时发现图纸有漏设、错设或甲方设计变更时,要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并及时办理签证。第四条 各项目对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和进行结算,禁止口头承诺,事后补办。第五条 一个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应当编制一份结算单
20、。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完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第六条 任何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其内容包括:工程计量、变更图纸、业主、承包人、监理及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等)。该工程变更令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各项目部及时存档,并统一反馈到总部合约部。第二章 工程签证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工程签证:(一)各项目部依据设计院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洽商记录、变更通知而变更施工;(二)各项目部应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施工范围之外的作业;(三)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损失;(四
2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五)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单位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六)其它原因。第八条 办理价差签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自行采购并实际用到工程上的材料、加工件或半成品;(二)同预算中对该品种的材料,加工件或半成品没有包死价格,并规定可以计算价差。第九条 签证事项需有草图、设计洽商及估、预算书,经签证提报人、项目经理、片区副总、监理公司、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备总部合约部存档。第十条 签证时要详细计算工作量,合同有单价的参照合同单价,合同中未有单价的,需要与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单价,签证审核完后存档备案。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应在实际发生处理完成以后24小时内签证完毕。每个项目按每个签证顺序,统一编号。签证1式3份,建设单位一份,总部合约部存1份(存档用)、项目部1份(工程结算用)、施工单位1份。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必须由专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禁止越权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