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保证股东利益,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黑龙江辰能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综合效益最大化。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对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事业部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过程介入和信息共享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2、第五条 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核、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非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第七条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实施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长期产业发展规划;主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与监管;负责子公司和事业部的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管。二、投资第八条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3、。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例如:对外借款、股权、债券、商业票据、期货、委托理财、基金等。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事业部应各自制定产业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子公司、事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应依照相关管理流程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流程),并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转呈投资管理部备案。第十条投资应坚持以战略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团品牌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第十一条 投资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投资应经过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战略与效益分析、程
4、序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集团公司本部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子公司及事业部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投资单位组织进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关键过程介入,代表集团公司收集相关信息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核程序中发表意见。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行。第十三条 非投资类子公司对外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完善和管理集团内部投资信息网络系统,集团内逐步实现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的共享。三、审核第十五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和公司治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只直接受理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事业部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
5、投资项目均按照规定程序,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依据集团公司审核意见在其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各子公司、事业部涉及重大商机和商秘的投资项目可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直接报送集团公司总经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确认在集团公司内部对该类项目的审核或备案管理的流转程序。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内部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核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审核制的投资项目包括:1.子公司和事业部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2.全资子公司、事业部单项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3.控股子公司单项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4.子公司、事业部的所有境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包括办事机构);5.集团公司
6、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上述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第十七条依据集团章程及集团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在总经理审核权限范围以内的投资项目的审核流程为部门初审、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实施;在总经理审核权限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经部门初审后,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上报集团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或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董事长签署意见后实施。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审核原则:1、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2、经济效益良好;3、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4、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法律手续完善;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7、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第十九条 按本制度应上报
7、审核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且未发生任何实际投资行为之前,备齐以下资料,全资子公司、事业部经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直接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由外派董事通过经营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1、 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2、 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有关合同(协议)草案;5、 资金来源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6、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7、 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8、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能力等。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总经理审核权限范围以内的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战略发展部、
8、财务审计部、经营管理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项目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并将项目资料纳入项目库管理。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总经理审核权限范围以外的项目所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战略发展部、财务审计部、经营管理部、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项目资料入项目库。第二十二条经初审认为可行的在总经理审核权限范围以内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在征求主管领导及专
9、家库中的有关专家意见,形成项目投资意见,上报总经理审核。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审核单位立项,投资管理部将项目资料进入项目库;审核未通过的投资项目,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将项目资料入项目库。第二十三条经初审认为可行的在总经理职权审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在征求有关专家及总经理意见后,形成投资意见,由投资管理部提出召集集团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议。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根据投资审议会的决议,签署相关文件。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审核单位立项,集团
10、公司投资管理部将项目资料纳入项目库管理;审核未通过的投资项目,通知项目申请人,投资管理部将项目资料入项目库。第二十五条投资管理部根据审核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申报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第二十六条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商业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经营管理部将备案资料转交投资管理部存档一份。四、监控第二十七条集团内的项目投资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做到责、权、利相对等,确保项目
11、按计划实施。第二十八条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后,应再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由项目负责人与投资单位投资项目主管领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采用投资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审核单位指定项目监督人的原则。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项目监督人由投资管理部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负责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向有关领导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主管领导和项目监督人做出书面汇报(子公司及事业部的项目汇报资料送达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12、,由其转呈投资管理部的项目监督人),并接受集团公司的审计。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对子公司及事业部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五、责任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核意见,对投资项目决策表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董事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企业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负责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投资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把子公司及事业部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业务单位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六、其它第三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及事业部,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署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