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制度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项目公司建设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标准,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建设各参建单位(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各承包单位,下同)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电集生【2005】78号文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3 职责 3.1 项目公司、各参建单位的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制度的正确执行负责。 3.2 项目公司安监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实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则4.1.1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和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制度。4.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查找原
3、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4.1.3 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4.1.4 事故统计分析应严格与安全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管理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越级反映。4.2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4.2.1 报告的方式:(1)施工单位现场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或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形式向项目公司报告。(2)项目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报告;分支机构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集
4、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3)项目公司接到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报告,其中重、特大机械事故应由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4.2.2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3 事故调查4.3.1 人身事故调查:4.3.1.1 重、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4.3.1.2 一般人身事故由本
5、公司项目法人按责任制规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4.3.1.3 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项目公司安监部门、工程部、监理部门在4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4.3.1.4 “施工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监理部门、工程安全委员会审查后,在报送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时,还应报送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同时报送重、特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4.3.1.5 轻伤事故由企业下属专业工地、施工班组按责任制的规定调查处理,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性质严重的由项目公司安监部、工程部、监理等部门派人
6、参加。4.3.2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4.3.2.1 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电集团公司或由国电集团公司委托的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4.3.2.2 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项目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调查组并会同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4.3.2.3 一般机械事故由项目公司安监部门、监理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4.3.2.4 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专业工地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项目公司安监部门、监理部门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4.3.3 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4.3.3.1 发
7、生一般火灾事故,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4.3.3.2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协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厂区内的交通事故由安监部或项目公司授权委托的安监部门、监理部门调查处理结案。4.3.3.3 发生重、特大火灾,重、特大交通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4.4 事故处理有关规定4.4.1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时,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
8、受伤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4.4.2 对发生的事故,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经安全委员会审批,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4.4.3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有关评优、评先活动或获得其它荣誉称号资格。4.4.4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电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
9、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监部门负责人、监理部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4.4.4.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工程影响较大的事故经查实予以处罚:(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10-20万元;(2)对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处分;(3)对隐瞒事故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安监部门,监理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监理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4.4.4.2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火灾事故的,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5-10万
10、元;(2)对责任及事故单位领导,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3)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4)对隐瞒事故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5)安监部门,监理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监理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6)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发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4.4.5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3)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11、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4.5 人身事故统计报告、月报、年报的报关程序4.5.1人身事故统计报告统计的伤亡事故由项目公司安监部门或监理部门填报;4.5.1.1 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4.5.1.2项目公司自营工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4.5.1.3 项目公司、监理单位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4.5.1.4 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4.5.2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关程序4.5.2.1 各施工单位应使用人身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向项目公司(安监单位、监理部门)汇报事故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1月
12、3日前报出。4.5.2.2 项目公司应使用工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由公司安监部门向隶属的分支机构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报送事故报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4.5.3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4.5.3.1 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4.5.3.2 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报告书”;4.5.3.3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上报时限从其规定;4.5.3.4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或政府和
13、安全主管部门,批复后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单位或部门,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务,可依据工程合同和项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6 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安全事故报告单附录B:(资料性附录)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安全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工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附录E:(资料性附录)工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附录F:(资料性附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月报表附录G:(资料性附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年报表附录A:(资料性附录)安全事故报告单项目编号: 编号:工程名称合同编号致 项目监理机
14、构: 年 月 日 时在 (工程部位)发生 工程安全事故,现报告如下:事故概况:事故原因(初步调查结果或现场报告情况):造成损失:损失金额(估算) 万元应急措施:初步处理意见:(详情待现场调查后另报)经办人: 项目经理: (盖章) 年 月 日监理机构意见:安全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 年 月 日安监部意见:主管: 主任: (盖章) 年 月 日1、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商填写并存两份、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2、凡属重大事故,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报告。附录B:(资料性附录)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项目编号: 编号:工程名称合同编号致 项目监理机构: 年 月 日 时在 (工程部位)发生工程安
15、全事故,已于 月 日 号安全事故报告单报告你处,经组织对该事故详细调查和研究,现将详情及处理方案报上,请审查。附件:经办人: 项目经理: (盖章) 年 月 日设计单位意见:设计院代表: 年 月 日监理机构意见:安全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 年 月 日安监部意见:主管: 主任: (盖章) 年 月 日本表一式伍份,由承包商填报并存一份,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安监部各存一份。附录C:(资料性附录)安全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项目编号: 编号:工程名称合同编号致 项目监理机构: 年 月 日发生的 (工程部位)的事故,我单位已按批准的 号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处理完毕,请予查验。附件:经
16、办人: 项目经理: (盖章) 年 月 日监理机构意见:安全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 年 月 日安监部意见:主管: 主任: (盖章) 年 月 日本表一式伍份,由承包商填报并存二份,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及安监部各存一份。附录D:(资料性附录)工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项目编号: 编号: 伤亡人数(人) 序号企业名称及月平均人数总计死亡重伤轻伤其中:分包单位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元)受伤害人损失工作日总数(工日)死亡率()重伤率()累计死亡率()累计重伤率()死亡重伤123456789101112合 计填报单位:填报人: 部门负责人: 项目经理: (盖章) 年 月 日附录E:(资料性附录)工
17、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项目编号: 编号: 伤亡人数(人) 序号企业名称及年平均人数总计死亡重伤轻伤其中:分包单位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元)受伤害人损失工作日总数(工日)死亡率()重伤率()累计死亡率()累计重伤率()死亡重伤123456789101112合 计填报单位:填报人: 部门负责人: 项目经理: (盖章) 年 月 日附录F:(资料性附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月报表项目编号: 编号: 事故类别无死亡事故天数无重伤事故天数总计死亡重伤轻伤其中:分包单位去年同期直接经济损失损失工时本月累负伤频率年度累计负伤频率当月累计当月累计当月累计当月累计死亡重伤轻伤死亡重伤轻伤当月累计当月累计当月累计填报单位:填报人: 安监部负责人: 项目经理: (盖章) 年 月 日附录G:(资料性附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年报表项目编号: 编号: 事故类别无死亡事故天数无重伤事故天数总计死亡重伤轻伤其中:分包单位去年同期直接经济损失损失工时年度累计负伤频率当年累计当年累计当年累计当年累计死亡重伤轻伤死亡重伤轻伤当年累计当年累计当年累计填报单位:填报人: 安监部负责人: 项目经理: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