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福利保障管理制度(DOC 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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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腾迅集团福利保障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建立合理有效的福利保障体系,持续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1.2 职工福利保障的范围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各类补贴、年休假和探亲费用报销等。1.3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控股企业全体员工(退休后的终身员工除外)。1.4 集团及各控股企业在深圳区以外的, 按当地政府规定相关规定执行。2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1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区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集团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2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集团全体员工(退休反

2、聘及聘用人员除外)。2.3 新录用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日在当月15日及以前的,当月即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签订时间在15日以后的,次月起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4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集团纳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9%。其中企业承担11%,职工个人承担8%。2.5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月在职工税前工资中代扣代缴。2.6 已缴纳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进职工,因各种原因中间发生中断需补缴的,由职工本人按深圳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规定自行办理补缴手续,所需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2.7 参保职工要求更改社会保险基本数据情况的,由职工填写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将相

3、关资料交各企业人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8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2.8.1 境内(深圳区以内)转移。新录用职工原在深圳区以内其它企业工作,且原缴费基数与本企业相同的,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新录用职工原在深圳区以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虽在企业工作但缴费基数与本企业不同的均不得办理转移手续。2.8.2 境外(深圳区以外)转移。新录用职工原在深圳区以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如已将本人档案、户口转入深圳区落户的,可通过集团人力资源部到深圳社保管理中心领取同意转入的相关资料,由本人到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并将相关资料交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4、。2.8.3 集团内部转移。职工在集团内流动(调动)的,流动(调动)时间在当月15日及以前的,该月养老保险金由调入企业承担和代扣代缴;流动(调动)时间在当月15日以后的,该月养老保险金由调出企业承担和代扣代缴。2.8.4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行停缴。停缴后要求转出深圳区以外的,其转移手续由本人自行办理。2.9 职工退休。2.9.1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2.9.2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在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的,需本人继续缴

5、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待缴费满15年后才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2.9.3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不到10年的,需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到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一次性将不满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足,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2.10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2.11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2.11.1 退休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职工第一个月养老金的银行存折由退休职工本人到区社保管理中心领取。2.11.2 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深圳社保管理中心办理本人指纹留

6、取手续,以确保退休养老金银行储蓄账户的安全。3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3.1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根据杭州市深圳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萧政发2003203号)和杭州市深圳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萧劳险200451号)相关规定,集团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3.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集团全体员工(退休反聘及聘用人员除外)。3.3 新进员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同本制度2.3条。3.4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集团纳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7.5%的费率执行,所缴纳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3.5 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职工还需参加与社会基本医

7、疗保险捆绑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率由社保部门根据政府相关政策决定,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3.6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必须满20年,期间不得中断,退休后方可享受。3.7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在未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为止。3.8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必须一次性予以补足,补缴的标准按社保相关政策执行。由职工自行到社保部门办理补缴手续,费用自行承担。3.9 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必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

8、再连续缴满6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及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3.10 参保职工因退休、死亡等原因需办理相关医保手续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为办理;因调动或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即停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均由其本人在劳动关系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3.11 参保职工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或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3.12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3.12.1 定点医疗机构在验证住院参保职工的有关证件后,住院费用按挂帐结算办法进行管

9、理。3.12.2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职工住院时,可以适当收取医疗费用预收款,预收款总额原则上应为预计医疗费总额减去统筹基金可能拨付的余额部分。3.12.3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出院结帐制。3.12.4 定点医疗机构给病人使用超范围药品或治疗时,经治医生必须事先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并使用单独处方,有关费用不列入记帐结算范围,由患者本人直接现金支付。3.12.5 常驻外地、临时外出以及经批准转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住院者应在出院后30天内持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帐单和医疗保险证历本及医疗机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

10、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3.13 参保职工经区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省内医院的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5%,省外医院的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20%后,再按相关规定支付。3.14 参保职工因病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或经社保机构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再按相关规定支付。3.15 参保职工在患病时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列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由社保部门相关规定明确。3.16 深圳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是指恶性肿瘤、白血病、肾移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血友病。4 工伤保险4.1集团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理、浙江省

11、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和深圳区的相关规定,依法为职工(退休反聘人员除外)办理工伤保险。4.2 工伤保险以集团纳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根据不同企业类别,由政府相关部门每年核定缴费比例,费用由企业承担。4.3 工伤事故的申报和工伤待遇的申请。4.3.1 发生工伤事故的所属部门、企业,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日内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上报事故报告(重大事故应即时报告)并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并报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社保管理中心。4.3.2 事故申报需持有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

12、书和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医务室开具工伤诊断书。4.3.3 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裁定书或有关证明。4.3.4 属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4.4 工伤的认定: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4.5 工伤医疗期与工伤鉴定。4.5.1 工伤(含职业病)职工的医疗期由深圳社保管理中心根据工伤职工出示的区级医疗机构医疗建议书,在受理公司与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时按不同伤情确定。4.5.2 严重工伤需延长医疗期的由区级医疗机构证明,企业人事部门申报,

13、经深圳社保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6个月。4.5.3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有必要作伤残等级评定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因工残废证明书,并享受相应的待遇。4.6 职工因工负伤的待遇。4.6.1 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按深圳社保管理中心规定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6.2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内的疾病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4.7 职工因工作遭

14、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职工所在企业按月支付。4.8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9 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的待遇。4.9.1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4.10 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4.10.1 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需供养

15、的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对象为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供养时间为供养条件失去时为止)。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4.11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执行。4.12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13 职工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集团工资管理制度执行。5 失业保险5.1 集团在为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5.2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缴费标准。5.2.1 按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基数的3%的比例缴纳。其中:企业承担

16、2%,个人承担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当政府的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5.3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5.3.1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5.3.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5.3.3 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5.3.4 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5.4 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和标准。5.4.1 城镇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5.4.2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享受期限:5.4.2.1 缴费时间

17、不满一年的,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5.4.2.2 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5.4.2.3 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含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5.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助以及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待遇,具体的标准及程序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5.6 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5.6.1 统筹地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5.6.1.1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失业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招工录用备案表

18、、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送区就业处失保科。5.6.1.2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为其签注的失业登记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的镇或街道所属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如实说明求职情况。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得补领。5.6.2 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5.6.2.1 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6.2.2 失业人员选择在统筹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

19、劳动关系的证明、区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申领表、失业人员选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地区申请报告等资料送区就业处失业保险科。5.6.2.3 从业人员应将个人档案先进入劳动事务代理,然后凭代理凭证,由本人持身份证、暂住证和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现居住地区就业处下属就业所办理申领手续。5.6.3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经办机构在对登记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后,从登记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5.7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5.7.1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7.2 重新就业的;5.7.3 应征服兵役的;5.7.4 移居境外的;5.7.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5.7.6 考入全日制学院

20、(校)学习的;5.7.7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5.7.8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6 生育保险6.1 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6.2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6.2.1 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统一以单位当年核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的比例进行征缴。当政府的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6.3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6.3.1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及以上;6.3.2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6.4 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偿

21、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补偿标准参照深圳区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及规定。6.5 办理和结报生育医疗补贴费待遇的程序。6.5.1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6.5.1.1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到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计划内分娩或手术的,其住院期间一次性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额定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可凭下列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给予挂帐结报,其它费用(包括超规定,超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6.5.1.1.1 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6.5.1.1.2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6.5.1.1.3 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6.5.1.2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

22、遇条件,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不能在分娩或手术医院进行挂帐,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由本人持下列资料到社保中心直接办理结算报销手续:6.5.1.2.1 生育女职工身份证或复印件;6.5.1.2.2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6.5.1.2.3 生育医疗证明;6.5.1.2.4 生育医疗费收据;6.5.1.2.5 医疗费用清单;6.5.1.2.6 出院小结;6.5.1.2.7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6.5.2 一次性门诊医疗费:6.5.2.1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所发生的一次性门诊医疗费(不含计划生育手术费)先由本人垫付,并

23、在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由本人持生育女职工身份证或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医疗费收据和医疗证明等资料,直接到社保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医疗费用。6.5.2.2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需要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须先到所在公司的人事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手术费记帐凭证,经社保中心审核盖章后持记帐凭证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凭证施治,并对费用进行挂帐。6.6 职工生育生活津贴费。6.6.1 参保职工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偿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医疗机构的结算凭证或生育女职工的报销凭证,在次月自动拨付到企业。企业收到之后将此补贴与实际产假期间发放补贴(应发工资)之间的差额一次性发给

24、员工。7 住房公积金7.1 集团根据腾迅司龄、职称和学历等,为符合条件的职工(退休反聘及聘用人员除外)缴纳住房公积金。7.1.1 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且腾迅司龄满两年的正式在册职工;7.1.2 大专学历或助级职称且腾迅司龄满三年的正式在册职工;7.1.3 中专/高中/中技学历或员级职称且腾迅司龄满四年的正式在册职工;7.1.4 初中及以下学历且腾迅司龄满五年的正式在册职工。7.1.5 按业务分配办法分配的人员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享受福利待遇的,采取虚拟级档的形式,由企业提出方案,报集团审批后实施。7.2 腾迅司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自期满的次月起企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7.3 住房

25、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企业和个人各承担10%。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按月在职工税前工资中代扣代缴。7.4 缴费基数的确定与调整。7.4.1 管理、科技人员:以开始缴纳公积金上月的月岗位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其他激励分配政策执行的人员根据该政策执行。7.4.2 工时分配系列人员:以参保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时奖金额的80%为缴费基数。7.4.3 后勤系列人员:以开始缴纳公积金的上月的月后勤级别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7.4.4 其他非级档制人员:以每月1000元为缴费基数。7.4.5 缴费基数在每年的一月份调整一次。管理、科技以及后勤人员按上年12月份(如果年底企业进行统一平衡调整的,则

26、按新调整的级档执行)的岗位工资(后勤级别工资的80%)为基数进行调整;工时分配人员按上年12个月的月平均工时奖金额的80%为缴费基数重新进行调整,其他非级档制人员暂不调整。7.5 住房公积金由深圳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集团负责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为每个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7.6 职工因各种原因离职的,自离职当月起公司即停止为其缴费;职工退休、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自次月起公司停止为其缴费。7.7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7.8 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

27、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贷款额度与程序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7.9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出现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或拆迁安置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地或出国出境定居,职工亡故等九种情况的可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具体程序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7.10 职工需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企业出具的资料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资料由职工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8 企业年金8.1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8.2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劳动

28、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浙劳社老2004131号文件规定, 集团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企业年金。8.3 企业年金的享受对象根据腾迅司龄、职称和学历等确定(退休反聘及聘用人员除外):8.3.1 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且腾迅司龄满两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在册职工。8.3.2 大专学历或助级职称且腾迅司龄满三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在册职工。8.3.3 中专/高中/中技学历或员级职称且腾迅司龄满四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在册职工。8.3.4 初中及以下学历且腾迅司龄满五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正式职工。8.3.5 按业务分配办法分配的人员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

29、要享受福利待遇的,采取虚拟级档的形式,由企业提出方案,报集团审批后实施。8.4 腾迅司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自期满的次月起企业为其办理企业年金。8.5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参保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5%,其中企业承担3%,参保职工个人承担2%。参保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关于年金取得的个调税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8.6 缴费基数的确定与调整。8.6.1 管理、科技人员:以开始缴纳公积金的上月的月岗位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其他激励分配政策执行的人员根据该政策执行。8.6.2 工时分配系列人员:以参保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时奖金额的80%为缴费基数。8.6.3 后

30、勤系列人员:以开始缴纳公积金的上月的月后勤级别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8.6.4 其他非级档制人员:以每月1000元为缴费基数。8.6.5 缴费基数在每年的一月份调整一次。管理、科技以及后勤人员按上年12月份(如果年底企业进行统一平衡调整的,则按新调整的级档执行)的岗位工资(后勤级别工资的80%)为基数进行调整;工时分配人员按上年12个月的月平均工时奖金额的80%为缴费基数重新进行调整,其他非级档制人员暂不调整。8.7 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8.7.1 集团选择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年金管理机构。8.7.2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个人帐户与企业公共帐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31、年金管理机构为每位参保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为企业建立集体帐户,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部分进入集体帐户。同时为个人帐户和集体帐户设置对应的红利帐户。8.8 帐户管理。8.8.1 年金管理机构将收取缴费总额的1.5%作为年金管理费,即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均分别扣除管理费后进入各自的帐户。8.8.2 帐户内金额按年复利2.5%进行增值,同时年金管理机构将根据年金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投资分红,投资分红部分进入各自对应的红利帐户。8.8.3 个人帐户及对应的红利帐户内的资金权益归属参保职工个人;企业缴费部分进入集体帐户后以四年为一个周期,满四年后本金连同增值部分均归属参保职

32、工个人,由企业集体帐户划至职工个人帐户。8.8.4 当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集体帐户内为其缴费的部分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8.9 中途退出管理。8.9.1 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离职的,自离职当月起企业即停止为其缴费。个人帐户及对应的红利帐户内的资金,可以由本人向年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提取时年金管理机构将扣除相应的计划终止费,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8.9.2 参保职工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自次月起企业停止为其缴费。个人帐户及对应的红利帐户内的资金,作为遗产按法定程序领取。提取时年金管理机构扣除的计划终止费由个人承担。8.9.3 无论何种原因职工中途退出的,企业集体帐户及对应的红利帐户内的所有

33、资金均归属于企业。8.10 企业年金的领取。8.10.1 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一次性或按月向年金管理机构领取企业年金。其中职工个人帐户对应的红利帐户自动撤消,帐户内的资金余额由年金管理机构一次性退还参保职工。9 各类补贴9.1 交通补贴。9.1.1 补贴对象:全体合同制员工、聘用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在借用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已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应届毕业实习生。9.1.2 计发的依据和标准。9.1.2.1 交通补贴根据考勤机考勤的有效记录(正常考勤)计发,即职工必需在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以前及下班以后打卡考勤的均为正常考勤,作为计发交通补贴的依据。各企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集团公

34、司经集团人力资源主管副总裁同意不参加考勤机考勤的人员例外。9.1.2.2 计发标准为根据考勤机考勤的有效记录(正常考勤)上下班打卡考勤每人每次给予贰元的交通补贴,每天不超出肆元(经批准不参加考勤机考勤的人员按手工考勤记录计发)。9.1.3 出现下列情况的不计发交通补贴。9.1.3.1 职工在节假日上班的(节假日班车不收费);9.1.3.2 职工出差在外的(包括外出办事不能在下班以前回企业的);9.1.3.3 职工在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内的;9.1.3.4 旷工的;9.1.3.5 职工迟到、早退的(迟到的不计发上班一次的补贴;早退的不计发下班一次的补贴);9.1.3.6 居住在由集

35、团提供宿舍的职工;9.1.3.7 集团车辆负责接送或享受集团车辆政策的职工。9.1.4 核算、发放时间及发放形式。9.1.4.1 由各企业人事主管部门(集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次月5日前根据考勤机考勤的有效记载,通过计算机交通补贴系统核算、造册。9.1.4.2 交通补贴发放清单由各企业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集团直接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9.1.4.3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后的交通补贴发放清单,通过计算机在10日前将交通补贴记入IC卡中(腾迅股份、腾迅花王公司可将交通补贴直接打入职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中)。9.1.4.4职工可以通过内部网查询本人的考勤原始记录及记入IC卡的交通

36、补贴费。9.2 用餐补贴。9.2.1 补贴对象:正式在册职工、聘用人员、在借用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外单位借用人员、已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应届毕业实习生。9.2.2 补贴形式:采用实物(饭菜)的形式补贴,即职工在用餐时才可享受到高于实际支出的实物(饭菜)补贴。原则上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特殊情况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方可以现金形式发放。9.2.3 补贴标准:按腾迅集团工资管理制度规定执行。9.2.4 下列人员不得享受用餐补贴:职工出差在外的;职工在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内的;旷工的;公费陪同客人就餐的。9.2.5 集团办公室(食堂)及各企业人事主管部门(食堂)于每月初将上个月

37、职工的就餐情况分企业进行汇总统计,并向职工所在企业结算就餐补贴。9.3 高温补贴。9.3.1 发放对象:高温作业人员,再根据工作场所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工作场所或主要工作场所无空调设施的职工,另一类为其他职工。9.3.2 发放时间:每年的六至九月,共发放四个月。9.3.3 发放标准:一等岗位每人每月130元,二等岗位每人每月110元。9.4 服装补贴,按腾迅集团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执行。9.5 大学生安置费补贴。9.5.1 补贴对象:毕业时家庭住址或入学时户籍不在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余杭区、深圳区)的本科(统招或自考)及以上学历的初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所在地

38、在浙江省外的集团控股企业发放对象以毕业时家庭住址或入学时户籍不在公司所在地为区域标准)。9.5.2 补贴标准:安置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补贴。9.5.3 补贴发放程序:安置费由各企业人事主管部门(集团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述对象、标准列制工资发放清单,按工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9.5.4 服务年限要求:9.5.4.1 职工毕业后在企业服务年限满三年的,离职时不再扣除安置费。9.5.4.2 职工毕业后在企业服务年限未满三年的,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均按其实际服务年限按比例扣除,扣除时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9.5.4.3 职工毕业后在企业服务年限不满一年离职

39、的,全额扣除。10 年休假和探亲费用报销10.1 年休假。10.1.1 凡腾迅司龄满一年的正式在册职工,每年可享受一周(含周日)的带薪休假(年休假),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四至十月份,具体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灵活安排。10.1.2 年休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休完,最多只能分两次,且当年有效,否则视为放弃。10.1.3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职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年可享受一周的年休假,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需按比例折算,即: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符合条件后剩余的月份数/12个月)7天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按四舍五入办法计算到半天为止。10.1.4 采取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年休假期

40、间基本工资不扣除,计件工资按实际计算。10.1.5 为便于工作安排,职工请年休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各企业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企业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审批,报企业人事部门备案;集团公司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总监或副总裁审批,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10.1.6 凡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的年休假资格,如果已休年休假的则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资格:10.1.6.1 连续病假超过30天或累计病假超过40天的。10.1.6.2 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10.1.6.3 累计病事假超过35天的。10.1.6.4 出现过旷工的。10.2 职工利用春节假期或年休假期间探亲的,可以根据实际

41、路程中耗用的时间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待遇按集团工资管理制度执行。10.3 探亲费用报销对象和报销时间间隔。10.3.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进集团后连续工作满一年,父母亲或配偶居住在省外的职工探亲,可以报销探亲费用。10.3.2 父母亲和配偶都居住在省外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报销一次;同父母亲住在一起但配偶居住在省外的,每两个自然年度可报销一次;同配偶居住在一起但父母亲居住在省外的,每四个自然年度可报销一次。10.3.3 凡在上次享受探亲费用报销后至下次探亲费用报销前,出现下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探亲费用报销:10.3.3.1 年度连续病假超过30天或累计病假超过40天

42、的;10.3.3.2 年度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10.3.3.3 年度累计病事假超过35天的;10.3.3.4 出现过旷工的。10.4 探亲费用报销的标准和程序。10.4.1 探亲期间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贴。10.4.2 交通费报销标准。10.4.2.1 探亲职工可以报销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硬卧(含)以下火车票(包括加快票),二等舱(含)以下的轮船票和一般的汽车票。个人乘坐超出以上标准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软卧、二等舱以上轮船等)的,超出部分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出租车费、包车费用不予报销。10.4.2.2 确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二等舱以上轮船,集团公司必须经副董事长批准,各企业由企业总经理审批把握。10.4.3 职工探亲结束后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附配偶或父母亲户口簿复印件或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各企业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按差旅费报销程序办理审批报销手续。10.5 职工探亲费用由职工所在部门(企业)承担。11 附则11.1 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生效之日起原腾迅集团福利保障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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