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3、职责3.1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3.2特殊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3.3一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
2、(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3.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3.5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3.6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3.7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4、 管理内容与程序4.1动火作业的内容4.1.
3、1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4.1.2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4.1.3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4.1.4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4.1.5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4.1.6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4.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4.2.1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
4、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2.2二级动火作业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2.3三级动火作业4.2.3.1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4.2.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4.3.1固定用
5、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4.3.2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4.3.3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4.4动火分析4.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4.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4.4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4.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4.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5.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
7、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4.5.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5.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安全规定执行。4.5.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
8、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5.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4.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5.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5.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
9、或喷漆等作业。4.5.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4.5.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5.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5.13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5.1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5.13.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0、4.5.13.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5.13.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5.13.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4.6职责要求4.6.1动火作业负责人4.6.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4.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4.6.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6.2动火人4.6.2.1应参与风险危
11、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4.6.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4.6.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6.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4.6.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4.6.3监火人4.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4.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4.6.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6.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6.4动火部位负责人4.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
12、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4.6.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4.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6.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4.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4.6.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4.6.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