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 一、关于我国目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情况以及对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影响 1.GPA概况2006年的修订成员国2.我国的加入申请和谈判3.谈判对我国的影响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1.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第一,规范的主体不同第二,规范的行为不同(3)行为的运行过程不同政府采购应当包括工程工程应当包括在政府采购中:2.我国两法并存理由之否定 第二,招标投标能否保证项目质量?第三,加入WTO的GPA问题我国两法发展趋势 三、民商事法律在政府采购中的特殊性以合同撤销权为例73条合同法的规定不能适用比较类似于2.界定3.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的归属 主流民法学家的
2、观点政府采购法起草过程中没有结束4.结论四、评标委员会制度的完善(一)应当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二)应当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三)推广电子化评标 2023-5-8五、“囚徒困境”案例招标投标的经济学基础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问题 2.关于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3.关于投标保证金 4.关于资格审查 5.关于成本问题低于成本报价【分析】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
3、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的分歧,并不是招标文件规定了“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而产生的,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这一问题仍然存在。(1)评判成本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而非义务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也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
4、理。”但是,笔者认为:评判成本只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不是评标委员会的义务。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给予评标委员会评判成本权利的原因在于:第一,我国目前市场的诚信状况较差,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往往会偷工减料或者无法履行合同,在我国目前合同违约追究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采购人可能将承担巨大的风险。第二,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或者报价行为是要约,但是否接受的权利在采购人手中,即采购人有废标权i。这与我们作为消费者到市场上采购商品,经营者报价后,消费者有权不买,其学理是一样的。采购人的这一权利将转化为评标委员会评判成本的权利。i 参见何红锋:招标投标法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
5、47149页。因此,评判成本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在采购活动中,评判成本不可能成为采购人的义务。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认为,消费者一般不了解商家的进货价格i,事实上,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判断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任何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不对低于成本交易中的采购人一方进行处罚,只是处罚供应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如此。这意味着采购人在采购中没有评判成本的义务,如果采购人有此义务,则采购人也是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在低于成本交易的规定上是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因此,采购人也没有评判成本的义务。因此,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评判成本的义务。i 参见
6、邵建东:竞争法教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151页。(2)有权对低于成本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追究的主体 第一,参与竞争的其他供应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认为,低于成本报价的“实质是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为了霸占市场,滥用竞争优势,故意暂时将某类商品的价格压低到成本以下抛售,以此手段搞垮竞争对手”i。因此,这种行为的受害者首先是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其他供应商。其他供应商首先可以通过质疑、投诉等手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低于成本报价的供应商,要求民事赔偿。i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90页。第二,
7、行政监督机构。由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可以追究该供应商的行政责任。低于成本报价可以理解为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追究该供应商的行政责任。但笔者倾向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都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低于成本报价不损害采购人的利益,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应当更关注损害采购人即国家利益的情况;第二,考察成本,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缺乏有效的手段。如前所述,考察成本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都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如何处理 低于成本的法律规制6.关于必须招标的范围理由1关。”理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