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食品标签标准概况一、食品标签的作用可归纳为: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二 规范食品标签的必要性防止欺诈、误导,保证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国际贸易。三 食品标签标准修订情况1 修订GB77181994和GB134321992的必要性(1)使其更具可操作性;(2)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3)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条款;(4)与食品卫生法、部门规章协调一致。2 修订GB 7718和GB13432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市场正当竞争;促进企业自律;防止利用标签
2、进行欺诈。(2)结合我国国情尽量等同采用CAC标准。(3)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应的法规、标准协调一致。(4)标准的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保持标准的连续性,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重点修订标准中企业执行有困难、不具体、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5)修订后的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非强制)条文;为具体食品产品标准制定标签内容提供指导;对进口食品标签与国产食品标签的要求基本一致,同等待遇。第二部分 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条文释义 一、一、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条文释义条文释义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
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章);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释义】本章是关于GB7718-2004的内容范围和适用范围的规定。内容包括4个方面:设计、制作食品标签必须遵循的原则;食品标签必须标示的内容;食品标签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食品标签推荐的标示内容。GB7718-2004
4、适用的界限是:“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指在任何场所(如商店、超市、零售摊点、宾馆、餐饮场所、集贸市场,以及飞机、火车、轮船等等场所)经销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但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运输包装、食品企业或餐饮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所有预包装食品”。GB7718-2004所指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是有界限的,即GB7718-2004第3.1条界定的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非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如商店秤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等不受GB7718-2004的调整和约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5、3.1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2术语:预包装(Prepackaged):在准备提供消费者或餐饮业直接使用前,在包装物中预先进行的包装和整理。采标?【释义】预包装食品,仅仅是与裸装(裸体)食品加以区别。这里强调的是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商店秤量销售,带包装纸的非定量包装小块糖(球)或小块巧克力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本标准界定的预包装食品。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
6、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2术语标签(Label):指书写、涂描、印刷、标刻、模压、冲印于包装物上,或随附于包装物的任何标牌、商标、记号、图片及其他具有描述功能的材料。【释义】食品标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食品制造者、包装者(或分装者)或经销者向消费者的承诺。“一切说明物”包括吊牌、附签或商标。3.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
7、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2术语配料(ingredient):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任何用于食品加工或制作、且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物质,尽管在最终产品中其性质可能改变。【释义】“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是指制造、加工或调制食品时,使用的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饮料中的水不能省略,是主要配料之一。“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化学
8、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3.4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括设备和器皿)。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2术语加工助剂(Processing Aid):指在原材料、食品或食品配料的加工过程中,出于处理或加工技术方面的原因,有意使用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使用的物质或材料,不包括设备及工具,加工助剂的使用可能会在成品中带来意想不到
9、的、但又无法避免的残留物或衍生物。【释义】“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配料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衍生物;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须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3.5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2术语生产日期(Date of Manufacture):指食品成为所描述产品的日期。“最终产品”是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成品检验是必要的生产工序,一批成品经过检验(一天或数天),签发合格证后才能称其为最终产品;不经过检
10、验只能是成品,而不是产品。有的产品的生产工序还包括保温、降温、后发酵(发酵型酸牛乳),这些工序需要的时间都应该计算在内,不能强制要求封口(封罐)完成后就是生产日期。3.6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2术语包装日期(Date of packaging):指食品被置入最终包装物内的日期,该包装物将用于最终销售。【释义】有些预包装食品难以标出生产日期,只能标示包装日期或灌装日期,如由经销商分装的白砂糖、茶叶,国外进口的大桶葡萄酒经国内经销商或企业定量灌装的葡萄酒。包装日期或灌装日期不是产品
11、的产出日期,而是产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最终销售单元”是指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单件预包装食品。包装日期也可以包括检验日期。3.7保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然可以食用。CAC CODEX STAN
12、11985(1991,2001)2术语最短适用日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指该食品在指定的贮藏条件下保存的最后期限。在此日期前,产品完全适于市场销售,并保证其仍保持着默认或明确声称的特有品质。但是,超过此日期,食品可能仍完全符合食用要求。【释义】保质期是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准确讲是最佳食用期限。“在一定时间内”是指短期内。3.8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最终食用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最终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
13、特性,不宜再食用。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2术语食用截止期(Use-by Date,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失效期):指该食品在指定的贮藏条件下预计可保存的截止日期。在此日期之后,产品可能已失去消费者在正常情况下所期望的品质。在此日期后,食品不得用于销售。释义】预包装食品的保存期是预计(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3.9主要展示版面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容易观察到的版面。【释义】“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4基本要求
14、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合法性的要求。“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是指某些食品的标签除了符合GB 77182004的规定外,如果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标签有特殊规定(指强制性条文)也应遵守。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的质量要求。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科学性的要求。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
15、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3总则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及标示中的表述、说明均不得采用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不能使购买者或消费者对该食品任何方面的特性产生错误的印象。【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使消费者误解”是指食品标签的内容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性产生错误的联想。“欺骗性的文字、图形”是指不顾商业道德,利用标签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标签事例为数不少。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
16、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3总则3.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及标识中的表述、说明,无论直接或间接,均不得采用任何词句、图示或其他方式提及或暗示任何可能与该食品混淆的其他产品,也不得采用前述的方式使购买者或消费者认为该食品与其他产品有关。【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8强制性标示内容的标明8.1.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在使用时不应与包装物分离。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
17、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的文字要求。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的要求。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使用外文的要求。“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是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和汉字。没有对应关系的不受约束。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上的
18、文字、符号、数字字体大小的要求。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8强制性标示内容的标明8.1.3如果容器有外包装,包装上应标有必要的强制性内容,或能透过外包装,容易识读容器上的强制性内容,而不被外包装遮盖。【释义】本条是指导性条文,为企业设计、制作标签提供方便。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
19、8强制性标示内容的标明8.1.3如果容器有外包装,包装上应标有必要的强制性内容,或能透过外包装,容易识读容器上的强制性内容,而不被外包装遮盖。【释义】本条也是指导性条文。有些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套小包装,如一盒口香糖,盒内有10块口香糖,如果以盒为销售单元,就可以只在外包装盒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5 标示内容本章规定了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本章规定了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制造者、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经销者的名称和地
20、址、日期标志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其他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等级,其他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容。5.1.1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食品名称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一。强制标示内容之一。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1食品名称4.1.1该名称能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通常是专用名称而非通用名称。【释义】本条是要求食品名称在食品标签上的位置。“醒目位置”即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消费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
21、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标签上食品名称比较混乱的是饮料和乳制品。命名饮料产品名称应以GB 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at page 230)为准则。命名乳制品产品名称应以GB 27461999酸牛乳、GB 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 5408.21999灭菌乳、GB 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GB 54151999奶油和GB 54171999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为准则。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CAC CODEX STAN
22、1-1985(1991,2001)4.1食品名称4.1.1.1当食品法典标准已为某种食品规定了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则至少应用其中的一个名称。【释义】本条是要求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与产品标准的名称保持一致。“等效的名称”是指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可以采用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义、本质相同的名称。用类可可脂或代可可脂制作的巧克力应命名为“类可可脂巧克力”或“代可可脂巧克力”。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释义】本条是指在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名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但前提是不使消
23、费者误解或混淆。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1食品名称4.1.1.3在以上名称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应使用现存的常用名称或惯用名称,该名称应作为恰当描述性用语普遍使用、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释义】本条规定了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的条件。“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果珍等。“奇特名
24、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有的地区称“山芋”。“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上皇、健力宝、燕潮酩等。按照5.1.1.2的规定,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有与之对应的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克力架(饼干)、芝士(奶酪)、力多精(含铁质出生婴儿配方奶粉)、一滴香(小磨香油)、强力宝(猪肉脯)、皇上皇(广式腊肠)、健力宝(运动饮料)、燕潮酩(浓香型白酒)。
25、“鲜牛奶”、“纯鲜牛奶”、“鲜橙汁”之类的名称不属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释义】本条是对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的要求。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
26、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释义】本条是对真实属性专用名称字号的要求。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1食品名称4.1.2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和物理状态,根据需要,必须在标签上食品名称并排或靠近处加附加词或短语说明。可包括但不局限于充填介质的类型、式样以及食品处理的条件和方式。例如:干燥的、浓缩的、
27、复原的、熏制的。【释义】本条是进一步要求食品标签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5.1.2 配料清单配料清单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二。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4.2.1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标签上应标明配料清单。【释义】本条是要求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必在食品标签上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是指由一种原料(不加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食品。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4.2.1.
28、1配料清单应具有或冠以恰当的标题,标题中应包括“配料”一词或该词的其他组合。【释义】本条是对配料清单标题的要求。酸牛奶的配料应标为:配料(或配料表):生(或鲜)牛奶,白砂糖,发酵菌;饼干的配料应标为:配料表(或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植物起酥油、可可粉、玉米淀粉、膨松剂、食用盐、大豆磷脂、香兰素。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29、应一一标示。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4.2.1.3如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质量比)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若某复合配料(其名称已有食品法典标准或国家法规所规定)在食品中的组分比例小于5时,不需列出原始配料。在食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释义】本条是对复合配料标示方法的要求。“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是指所用的复合配料含有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销售的产品中仍然发挥作用。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
30、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释义】本条是强调水在配料清单中的重要性,特别是饮料和饮料酒的配料清单不容忽视。饼干虽然在制作过程中有水的存在,但经过烘烤水分挥发了,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释义】本条是强调可食用的包装物属于配料清单要素。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释义】本条是强调配料清单中的所有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应遵守标示食品名称的规定,不能随意标示。配料清单中不能把糖类物质笼统标为“糖”。“下列情况除外”是指本标准 5.1
31、.2.2.1和5.1.2.2.2所列配料不按上述要求标示。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释义】本条是指导性条文,指导企业简化标示配料清单。表1 配 料 类别归属名称
32、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各种香辛料和香辛料浸出物,不论是单一还是合计,在食品中的加入量不超过2“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各种蜜饯水果,在食品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蜜饯”5.1.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释义】本条规定了某些发酵食品(酒类、酱油、食醋等)标示配料清单的标题。
33、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CAC CODEX STAN 1-1985(1991,2001)4.2配料清单4.2.4.2携带进入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含量不足以产生某种技术影响,可免除标注。但4.2.1.4中所列出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适用本免除规定。【释义】本条是对加工助剂的豁免。加工助剂不属于食品的配料,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配料的定量标示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三。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CODEX SATN 1-1985(1991
34、,2001)5.1配料的定量标示5.1.1如果食品的标示特别强调一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其中有关食品的描述有同样的强调效果,则应标明该配料加工时投入的百分率(质量比)。【释义】本条是对配料的特殊要求。方式一产品名称:高钙饼干配 料 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添加量:1.5%)方式二产品名称:雀巢饼干配 料 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 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产品说明:本产品添加了1.5%活性离子钙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CODEX SATN
35、1-1985(1991,2001)5.1配料的定量标示5.1.2同样,如果食品的标示特别强调一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则应标明该配料在成品中含有的百分率(质量比)。【释义】本条也是对配料的特殊要求。方式产品名称:低糖桔汁汽水桔汁含量:3%含 糖 量:4%全糖桔汁汽水含糖量不低于9.0%(GB/T 107921995)产品名称:桔汁汽水桔汁含量:3%产品说明:低糖;含 糖 量4%产品名称:桔汁汽水桔汁含量:3%营养成分:,蔗糖3.8%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
36、料在成品中的含量。【释义】本条是5.1.3.2的补充,特指某些食品的香料。例如“杏仁味冰淇淋”,添加了微量杏仁油,不需要标示成品中的含量。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是强制标示内容之四。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释义】本条是规定净含量的具体标示方法,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 L(l)(升)、mL(ml)(毫升);b)固态食品,用质量 g(克),kg
37、(千克);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CODEX SATN 1-1985(1991,2001)4.3净含量和沥干物4.3.2净含量应以下列方式标明:(i)液态食品,用体积;(ii)固态食品,用质量;(iii)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释义】本条是规定不同状态的食品标示净含量的方法。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本条等同采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八条。【释义】本条是对标示净含量计量单位的规定,按量限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本条等同采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
38、九条。【释义】本条是对标示净含量数字字符大小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能低于2 mm。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释义】本条是对食品名称和净含量排列位置的要求。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CODEX SATN 1-1985(1991,2001)4.3净含量和沥干物4.3.3用液体介质充填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以外,还应以公制标明该食品的沥
39、干物质量。这项要求应说明,液体介质指的是水、糖水和盐水;水果罐头和蔬菜罐头中的果汁和菜汁;食醋。液体介质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释义】本条是是要求如实标示沥干物(固形物)所占的比例。标示固形物(沥干物),最好靠近净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释义】本条是要求标示预包装内所含的数量。净含量:400克(4100克;或内装4块);净含量:900毫升(2450毫升;或内装2瓶)。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
40、地址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五。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示预包装食品责任者的规定,便于消费者投诉,便于监督检查。“经依法登记注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包装”是指食用盐、白砂糖、茶叶之类的食品。5.1.5.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本条等同采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
41、997)172号。【释义】本条是关于集团公司、集团分公司的标示规定。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本条等同采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二)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释义】本条是关于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标示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或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
42、司的名称和地址。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本条等同采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四)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释义】本条是关于受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规定。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受委托单位制造、加工预包装食品,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任和销售,应当标示委托单
43、位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受委托单位直接销售委托单位委托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规定。“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开设的办事处、联络处或协会,这些机构没有经营权。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日期标示是强制标示内容之六。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
44、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必须实事求是地用明码标示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生产日期应该由企业自行确定。本标准3.5条明确了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产品经过检验合格的日期。保质期应由企业依据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性能,通过定期保藏试验确定,并不是产品标准或行政指定的期限。“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是指在标签上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见底盖、见封口、见瓶盖”、“保质期见底盖、见封口、见瓶盖”,还应在底盖、封口、瓶盖上打印或喷印具体日期。5.1.6.
45、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SATN 1-1985(1991,2001)4.7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4.7.1()除那此用字母表示月份不致使消费者混淆的国家以外,日、月、年应以明码数字序列标明。【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标示方法的规定,必须按“年、月、日”的顺序,不能颠倒。“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小包装食品”可按本标准“包装物或包装容
46、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执行,即等于或小于20cm2 的视为小包装食品。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a)用于保质期“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日(天),年”。b)用于保存期“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保存期(至)”;“保存期个月”日(天),年。【释义】本条规定了保质期、保存期的多种标示方式,可以任选其中一种。a)项适用于标示保质期,b)项适用于标示保存期。5.1.6.
47、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CODEX SATN 1-1985(1991,2001)4.7日期标志贮藏指南4.7.2除标明最短适用日期外,如果贮藏条件与该日期的确定有关,还应在标签上标明该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释义】本条是关于贮藏条件的规定。5.1.7 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号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七。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执行标准的标示规定。“代号”指“GB 5408.11999”(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QB/T243819
48、99”(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 杏仁乳(露)中的“GB”、“QBT”。“顺序号”指“GB 5408.1”、“QB/T2438”中的“5408.1”、“2438”。年代号(1999)可以不标示。5.1.8 质量(品质)等级质量(品质)等级是强制标示内容之八。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CODEX SATN 1-1985(1991,2001)7非强制性标示7.2等级标记如果使用等级标记,应使人容易看懂,并且不会使人产生任何误解或受骗。【释义】本条是关于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以下2条是强制标示内容之九。5.1.9.1 辐照
49、食品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CODEX SATN 1-1985(1991,2001)5.2辐照食品5.2.1经电离辐照处理的食品的标签上,应在紧靠食品名称处用文字指明此种处理。是否采用国际食品辐照标志,可以自定。如果用,应紧靠食品名称。【释义】本条是关于辐照食品产品名称标示的规定。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CODEX SATN 1-1985(1991,2001)5.2辐照食品5.2.3当单一配料的食品是用辐照过的原料制成时,食品标签上应标明该辐照处理的文字声明。【释义】本条是
50、关于辐照配料标示的规定。5.1.9.2 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释义】转基因食品(food of gene)、现代生物技术(modern biotechnology)基因(gene)是存在于生物细胞内,有自体繁殖能力,具有特定核苷酸顺序的核酸(多数为脱氧核糖核酸,简称 DNA)分子中的一个片段(在染色体上占有一定位置);是储存特定遗传信息的功能单位。目前,国内外对转基因食品尚无定论。食品安全、生物富集、药食关系、生态影响、基因污染、全球监管等。本条规定的“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的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