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9讲 证券交易1目录o 1、股票转让的一般规定o 2、证券交易市场o 3、证券交易所o 4、证券登记结算o 5、上市公司收购o 6、证券公司监管2一、股票转让的一般规定o 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o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3限制转让的股份o 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2、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o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42012年10月9日上市交易5招股说明书的承诺6o 2009年6月12日,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59.40万股,价格为9.15元,套现2.52亿元。o 根据WIND资讯统计,2013年以来至9月17日,A股市场被重要股东(大小非)减持的上市公司共有850家,套现金额合计1061.01亿元,超过了2009年1055.83亿元的历史纪录。o 中小板、创业板股东减持最为凶猛。7o 中小板市值第一的海康威视,今年以来重要股东减持金额高达54.64亿元;中弘股份、阳光城两家房地产公司排在第二和第三名,分别被减持了23.87亿元、17.16亿元。
4、o 创业板的碧水源今年以来被重要股东减持约11亿元。o 在位居大小非减持榜前列的公司中,中小板的海康威视、杰瑞股份、广联达,创业板的碧水源、盛运股份、华平股份等都是2010年上市的企业o 大小非减持中,高管减持占了很大一部分。东方财富网的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高管近340亿元的减持额中,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占了约200亿,创业板高管减持近111亿,两者相加占比超过九成。8司法强制执行o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1号)o 公司法对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份的限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9o
5、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o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10o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o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o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11o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天,在中国证券报、
6、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o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12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限制o 不得转让的情况:o(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o(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o(3)章程中的可能限制13可转让时的限制o“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o 如何计算?假设某董事持有上市公司1万股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全部售完?14证监会的规定o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7、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o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o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不超过10001000股的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152、股票交易场所o 主板中小企业板块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报价转让产权交易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交 易 所16产权交易所o 交易品种:o 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o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
8、业的股权o 知识产权o 依法能够交易的其他产权17o 交易方式:o 拍卖o 招投标o 协议转让o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18o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o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o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19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o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
9、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o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20财政部20033号o 第四条 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o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21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三板市场)o 2001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为解决主板退市问题及原“法人股流通市场”(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成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o 挂牌公司:原NET和STAQ系统挂牌的不
10、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从沪深股市退市的公司o 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o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o 交易方式:每日集中竞价一次o 系统规模很小22报价转让系统o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新三板)o 从2008年开始接受中关村之外的企业o 截至2013年8月30日,挂牌公司309家o 申请条件:应具备设立满三年、北京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纪录、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等条件。o 交易量非常小23o 交易制度与原PT公司类似,以集合竞价方式每日集中竞
11、价一次,涨跌停板限制为5%。盈利而且净资产为正值的股票每周交易5次,其余每周交易3次(逢一、三、五)。o 信息披露标准低于上市公司24程序o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o 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o 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o 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o 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o 协会备案确认o 股份集中登记o 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25证券交易所o 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o 电脑集合竞价开盘价格o 连续竞价o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26o 大宗交易系统o 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o 议价协商,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27o
12、流通股的协议转让o 与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o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o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等28中小企业板块和主板、创业板o 主板市场o 中小企业板块:拟发行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o 创业板293、证券交易所o 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o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o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30交易方式o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o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投资者应当与证
13、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o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31交易所券商券商投资者投资者证券买卖32证券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方式核准功能o 核准上市o 暂停上市o 恢复上市o 终止上市33终止上市o证券法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o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
14、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34交易所上市核准权o 证券法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o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35o 上市规则: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维持不予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
15、局决定。36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o 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7交易所的监管o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结构,上市规则o 对交易:实时监控,异常交易报告o 对会员38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o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2-11:08,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涨逾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o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
16、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蓝筹一度集体触及涨停。o 11:44 上交所于微博公告:“截至目前为止,上交所系统运行正常”。o 质疑:在发现交易异常后,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39o 14:25 光大证券发布临时公告确认,其衍生品部门做量化投资的一个ETF套利产品下单失误。o 15:00 上交所发布重要公告:本所今日交易系统运行正常,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o 当日上证指数最终收跌0.64%。o 不少投资者在上午上升阶段买入,午后知悉为光大证券自营出现错误交易,股价大幅回落,部分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提出当天交易应作废。40o 8月18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详细披露了事故原因:因订单
17、生成系统存在缺陷,12秒生成2.6万笔预期外订单,滚动下单成交72.7亿元。o 光大证券在公告中承认,下午交易时段其策略投资部总共卖出50ETF、180ETF金额约18.9亿元,全天用于对冲而新增的股指期货空头合约总计为7130手。41o 8月18日证监会表示,依据有关法规,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够顺利交收,整个结算体系运行正常。o 8月25日,上交所回应质疑:1、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2、市场必要性不突出;3、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42o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称:“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据悉,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
18、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5.74%时,均未临时停市。o 对于未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的质疑,上交所方面表示,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本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43o 8月30日,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法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o 证监会决定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对
19、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千3百28万。444、证券登记和结算o 证券登记o 集中存管制度45登记结算公司券商券商投资者投资者证券过户资金支付46证券登记和结算流程证券登记和结算流程5、上市公司收购o 假设案例:北大方正试图控制一家上市公司,可能的方式有:o(1)通过交易所的购买:o(2)通过协议方式购买:o(3)通过要约方式购买o(4)通过间接收购:o(5)通过其他安排:司法强制执行o(6)通过投票权协议等安排:一致行动47监管上市公司收购的理由o 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o 公平
20、对待小股东:控制权溢价o 小股东在控制权转移时有退出机会48股权收购的方式o 公开市场购买:在交易所购买股票o 协议收购:和个别股东协商购买其股票o 要约收购:通过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试图购买其股票49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5%,30%,75%和90%规则o 5%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进行报告。o 30%规则:要约收购。50o 75%规则:终止上市交易。o 90%规则: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51(1)权益披露:5%规则o 证券法86条一款:o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
21、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52o 证券法86条二款:o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53披露内容o 证券法第87条o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o(一)持
22、股人的名称、住所;o(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o(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54(2)要约收购o 强制要约o 证券法第88条:o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所有股东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55自愿要约o 证券法第85条:o“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o 收购办法第23条:o“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全部股
23、份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部分股份的要约。”56要约收购程序o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o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o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57o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o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价格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
24、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进行分析说明。o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58第一个要约收购的案例:南钢股份o 张人骥;刘春江;控股溢价、流通溢价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南钢股份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06年第2期。o 2003年4月9日,由复星集团、南钢集团、复星产业投资和广信科技等四家企业合资设立的南钢联合宣布,对南钢股份(600282)240万股法人股、1.44亿股流通股分别以3.81元/股和5.84元/股公开进行要约收购。o 停盘前市场价格:7元o 南钢联合已持有南钢股份超过70%的股份,继续收购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59o 最初考虑过申请要约收购豁免,但从以往
25、的情况看,证监会批准的时间往往会较长,且公司并没有把握一定能获得豁免,为了提高公司重组效率,南钢联合最后决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希望通过要约收购给流通股东一个平等选择的机会。o 结果:无人接收收购要约60SEB国际收购苏泊尔案例o 2007年法国小家电巨头SEB国际向苏泊尔发出了全面要约收购报告书,以47元/股,收购不低于48605459股、不高于49122948股苏泊尔股票,这个价格高于苏泊尔停牌前43.22元,也高于苏泊尔股票的历史最高价。o SEB要约收购苏泊尔(002032)创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第一,在所有以不终止上市为目的要约收购行为中,要约收购价首次高于市场价。o 预受要约股数
26、已达6000万股,远超4912.2948万股的最高收购限度,这将使苏泊尔社会公众持股低于25%,面临退市的尴尬。61o 为满足SEB最终获得苏泊尔61%股份的合作协议,SEB提出了三种避免苏泊尔退市的解决方案:其一,在不违反业已作出的限售承诺的条件下,建议持有苏泊尔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或二级市场减持苏泊尔股份;其二,再次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方式增加社会公众持有苏泊尔股份的数量;其三,建议增加苏泊尔总股本,使苏泊尔股本总数达到4亿元,而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10%。o 2007年9月3日,苏泊尔向SEB非公开发行4000万股。62o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不
27、可撤回前不构成承诺,只是预受。o 预受股份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o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日,预受股东可以撤回其对要约的预受。o 在要约收购期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63o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o 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64要约收购的界定o 为什么要规定要约收购的程序?o 如何界定要约收购?o 收购办法第46条:o“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外外公开求购公开求购上市公司
28、的股份”。65(3)协议收购o 证券法第94条:o“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66协议收购下的义务o 1、权益披露义务o 2、强制要约义务67协议收购中的强制要约义务o 收购办法第47条:o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超过30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68(4)间接收购o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69o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
29、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70间接收购的界定o 收购办法第57条:o“投资者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
30、过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71雨润集团间接收购南京中商雨润集团间接收购南京中商o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雨润集团”)通过旗下子公司江苏地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地华”,由雨润集团控股88.2%),连续16次举牌收购南京中商流通股,成为南京中商第一大股东。o 截至2005年2月18日,江苏地华累计持有南京中商流通股3326.58万股,占总股本的23.17%,成为南京
31、中商第一大股东。72(5)一致行动人o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o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o(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o(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o(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73o(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o(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
32、股份提供融资安排;o(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o(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o(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74o(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o(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o(十一)上
33、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o(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75o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o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76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宝延风波”案已经涉及到一致行动人问题o1993年9月30日,深圳宝安集团上海分公司(简称“宝安公司”)公告其持有上市公司“延中实业”(后来的“方正科技”)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已达5%以上。随后三天为休
34、息日,10月4日宝安公司再次公告,其持有“延中实业”股票已达到15.98%。宝安公司持股比例大幅上升引起各界关注。o后经中国证监会查实:早在9月28日,宝安公司的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港灯饰公司持有”延中实业”股票就分别达到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5%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比例。截至9月30日,宝安公司及其两家关联企业合计持有“延中实业”股票已达17.07%。在宝安公司大量买进“延中实业”股票过程中,宝安公司的上述两家关联企业将其所持“延中实业”股票114.77万股卖给宝安公司,24.6万股卖给社会公众,通过低进高出,大获其利。o中国证监会虽然承认了上述收购
35、行为有效,但对宝安公司等三家关联企业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了处罚。77“方正科技”股权之争o2001年5月12日,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裕兴”),北京裕兴机械电子研究所、河南觉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裕兴”等六企业)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其已合并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方正科技”5.4103%的股份。六家企业中,除北京裕兴机械电子研究所属“裕兴”关联企业外,其余四家企业以及它们与前两家企业之间并无关联关系。公告后,方正科技的股价大幅扬升,约1个月累积升幅达40%。随后,“裕兴”等
36、六企业向方正科技董事会提出增补董事、监事和修改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2001年6月28日,“方正科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将“裕兴”等六企业的提案中的增补董事、监事的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挫败了“裕兴”等企业入主“方正科技”董事会、监事会的意图,但通过了“裕兴”等六企业提出的10送10的分配方案。78o2001年9月3日至10月25日,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简称“高清”)不断购入“方正科技”股票,持股比例达5.000026%,“裕兴”等六企业联合举牌“方正科技”后不到半年,“高清”又举牌“方正科技”。12月11日,“高清”、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申易通通
37、讯技术有限公司等“方正科技”四股东(简称“高清”等四股东)给“方正科技”发出公开信称,“方正科技”董事长魏新、董事张海、李友等人连续披露虚假信息,欺骗市场,进行违规的关联交易。针对此公开信,方正集团、“方正科技”及有关董事决定起诉“高清”等四股东。12月18日,“高清”等四股东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罢免“方正科技”部分现任董事的职务、补选董事的提案。北大方正集团也不甘示弱,联合了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中广告公司、河南方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方正蓝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公司一共持有方正科技10%的股票,从而以“一致行动”对“一致行动”,与“高清”等
38、四股东展开了一场收购与反收购战。79o以上案例表明,对上市公司收购者而言,在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不合作的情况下,要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以超过其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需要较强的经济实力。但是,很多有收购上市公司意图者并不具备这样的经济实力,这就需要一种解决方案。同时,上市公司收购是具有较高风险的资本运作行动,收购时,目标公司股票价格会一路上扬,一旦收购失败,目标公司股票价格则会一路下跌,收购者所持股票的减持可能遭受巨大损失。而且,为了避免股市大幅动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证券法都对收购公司所持股票减持作出了限制。我国1998年证券法第91条规定第91条规定:“收购人对所持的被收购的
39、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2005年新证券法则将这一限制期限提高到12个月。为了达到控股比例,降低收购成本,规避收购风险,一致行动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战略安排就应运而生。80o 2002年1月22日,“方正科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高清”等四股东的联合提案被否决。1月31日,高清等四股东联合公告,将于3月9日召开“方正科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包括:罢免(或解除)5位董事职务,补选5名董事。3月1日,高清等四股东又公告称,决定撤消于1月31日发出的关于召开“方正科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取消原定于3月9日召开的“方正科技”临时股东大
40、会。闹得沸沸扬扬的“方正科技”股权之争,最后以“高清”等四股东宣告消除了对“方正科技”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误解而戏剧性地结束。81(6)收购之后的效果o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o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82中国证监会的授权o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o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836、证券公司监管o 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o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84o 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o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85o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o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8687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