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3.现场安全达标率 (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第三条 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
2、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 安全责任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考核办法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
3、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2.项目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八条 关于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进行专项奖励的规定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各项目部树立争创优质工程的意识,不断树立和扩大公司在社会上的良好信誉,公司决定设立“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专项奖励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用来奖励获得文明工地及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及公司负责安全、质量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