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一、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二、监理在检查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问题、隐患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注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责令施工单位改正。三、 对较严重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发出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四、施工单位应按监理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查,施工单位如不及时整改,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整修施工或返工指令,施工单位必须按指令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应书面报监理核验,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五、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应填写报验单,经监理组织检查验收后,在报验单上填写相关复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方可进入下一分部工程施工。六、工程质量检验应注明验收使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