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使我局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程序化,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二、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主要岗位职责为: 1、本局对于应当由自身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2、对局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进行组织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三、分管领导为本局行政执
2、法第二责任人。 主要岗位职责为: 1、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行政执法人。主要岗位职责为: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分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