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2017年12月目录一、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1 -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6 -三、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0 -四、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13 -五、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8 -六、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1 -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 24 -八、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29 -九、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30 -十、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34 -十一、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民主议事制度- 36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
2、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劳动人事管理第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与终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原则上每二年签一次,合同期满,双方经平等协商,可以续签合同。合同期内,按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实行5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公众休假
3、制度。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第五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有关事业单位自用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应标准进行套级。每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第六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岗位奖金、生活补贴、职称补贴、加班费、误餐补贴等组成。工资待遇的调整,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执行。第七条 每年年终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业务水平以及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获得个人荣誉后,可享有相应的奖励。本会取得集体荣誉后,工作人员可享有相应的奖励。第九条 因本会工作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公务接待、差旅住宿、私车公用
4、等,可参照市财政有关规定进行报销。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市财政有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执行。第十条 因本会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标准是:(一)在标准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十一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张家港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上班,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
5、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工资补贴照常发放。第四章 考勤制度第十四条 公出。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的,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外出。如工作人员因公出下班前无法返回办公室的,应向部门负责人电话说明。第十五条 出差。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常务副会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第十六条 请假。工作人员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半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半天(含半天)的,须经秘书长批准。请病假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证明或病假单。第十七条 休假(包括年假、探亲假、生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6、按照事业单位有关假期待遇执行休假。工作人员休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长批准。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根据政策统筹安排休假。其中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应在当年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八条 加班。经常务副会长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第十九条 旷工。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一)无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半天以上的;(
7、二)假期已满,续假未获批准或不续假而逾期不上班半天以上的;(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分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岗半天以上的;(四)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或补休的。第五章 培训制度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第二十一条 经同意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学费、报名费和资料费先由本人支付,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二条 培训相关资料(包括教材、讲义(PPT)、证书、培训小结等)须在各部门备份存档。第六章 考核制度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二)没履行好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对本
8、会利益和本会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本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财务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三条 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每年12月底编制下一年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好各项资金,并提
9、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会主管部门报备。第四条 每半年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五条 接受货币资金捐赠时,核实捐赠所得的合法性,严格执行捐赠资金的交接,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并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如捐赠达到一定数量颁发捐赠证书。第六条 接受物资捐赠时,核实捐赠物资合法性后进行物资入库手续。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七条 慈善基金必须开设独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管理账户,其募集和使用要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报告基金收支情况,年度审计报告
10、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第九条 本会日常开支根据年度预算,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列支。第十条 严格按照本会年度预算慈善项目安排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如确实有超预算慈善资助项目,必须由会长会议同意通过。第十一条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慈善项目,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捐赠者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 票据管理第十二条 应分别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和票据领用备查簿,依序登记领用人(签名)、领用日期及注销日期
11、(领用支票时,还要注明金额)等。领用票据时应如实填写登记项目,并经会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各种票据应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第十三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票据用完应及时缴销,所涉及款项应及时入账。第十四条 应妥善保管票据,支票与印章分开存放;收费票据、结算票据、捐赠票据收款人、使用人与保管人或核销人不能由单位出纳一人担任;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支票领用登记簿(票据领用备查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满后,登记造册,报经查验批准后销毁。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12、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统一建账、核算。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20天内,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实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银行账户应经市民政局确认,新设立或变更账户必须经市民政局审批,撤消账户应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十七条 加强往来款的核算,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也不得将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十八条 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财力的状况,依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配置。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第十九条 本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各种
13、财务报表,并根据有关规定指标认真进行财务分析。第二十条 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审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四)对有关资产管理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督查并限期整改。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内
14、部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和程序,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我会组织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及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会业务的指导与监督,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第三条 本制度重大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本会的组织结构、项目管理或者慈善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或计划。第四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一)理事和监事; (二)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第五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会长会议报告,会长会议根据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15、:(一)除定向捐赠、冠名基金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二)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募集资金余额的10%以上的投资活动;(三)调整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四)调整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第六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除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会长会议报告外,还需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二)理事会、监事换届会议;(三)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和年检;(四)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与变更;(五)跨组织跨地区举办的重要会议、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及刊物发行等;
16、(六)涉外活动,其中包括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七)开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公益项目;(八)有关突发事件;(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职责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秘书长报告。第八条 秘书长根据情况做出判断及相应处理,再向常务副会长报告。第九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由常务副会长根据实际情况向会长报告,由会长组织召开会长会议并研究部署。第十条 如有重大事项需要做出重大决定或决议时,要经会长会议充分讨论,然后提请理事会通过,方可确定。第十一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
17、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常务副会长,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大事项信息,并对所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内设机构管理,明确各内设机构管理职责和权限,按照社会团体
18、登记管理条例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内设机构第二条 本会下设综合部和项目部两个内设机构。综合部负责行政人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项目部负责慈善项目运营和慈善义工管理等。第三章 内设机构的职权范围第三条 综合部的工作职责:(一)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和工作总结,交会长会议审议,落实各项会议决议;(二)负责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三)负责对外联系和会务接待事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及社会各方面关系,树立本会良好形象;(四)负责慈善工作、慈善活动等信息的编写、报送工作。负责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五)负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
19、时办理年检、等级评估等日常事宜;(六)负责慈善文化的普及教育,广泛倡导和传播慈善文化,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推动群众性慈善事业的发展;(七)负责本会捐赠款和办公经费的收支管理,履行善款发放和办公经费各项支出手续;(八)公开财务状况,按月进行财务分析,完善财务账目管理,及时登记账目和会计报表;(九)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十)负责印章、办公用品、证书和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本会的人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发放和后勤保障工作;(十一)认真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项目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调研、编制和策划年度慈善项目;(二)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监督落实、统计总结
20、;(三)对服务对象做好回访调查,及时向捐赠方反馈信息,满足捐赠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四)负责日常救助的审核以及善款、物资的发放落实工作;(五)负责不定期地面向社会发布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六)负责日常求助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工作,提出合理处置意见,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七)负责慈善义工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八)认真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内设机构行政管理第五条 内设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本会的利益,积极为本会自身建设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作贡献。第六条 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必须经会长会议批准。内设机构实行部长负责
21、制,部长对各内设机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内设机构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第七条 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由本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本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第八条 内设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下列活动应事先上报会长会议,待批复后,方可实施:(一)属各内设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二)虽属各内设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本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三)虽属各内设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在海外
22、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四)以本会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五)以内设机构或本会名义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六)以本会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第九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本会规章、损害本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本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第十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本会公章。第五章 内设机构财务管理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第十二条 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须全部进入本会指定账户,由本会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
23、案、协议进行支付。第十三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本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会
24、在组织实施各类慈善活动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本会由秘书长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综合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第六条 本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一)负责人、理事会、监事及其内设机构的基本情况;(二)慈善资产状况,慈善捐赠和受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三)实施慈善项目和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四)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25、(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二)个人隐私;(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第八条 慈善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形式:(一)通报、简报及公文;(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三)论坛、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四)电子屏、公示牌等。第三章 操作程序第九条 各部门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秘书长同意后,予以公开。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综合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
26、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类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常务副会长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设计慈善项目,规范化管理,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二条 项目立项原则。慈善项目以人为本,围绕慈善基金会
27、的中心工作,设立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影响的,社会弱势群体最需要并具有可持续性的项目。第三条 项目立项范围。开展助学、助医、助困、助老、扶贫、赈灾等各种慈善救助及公益活动,资助服务于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支持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项目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向项目部提出正式申请;(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项目部向捐赠者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同捐赠者正式签署立项协议书。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五条 由专业人员进行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并设计制作项目实施办
28、法。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第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本会年度自有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50万元、资金来源为非限定收入的项目。第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第四章 项目监督第九条 项目跟踪监督。项目部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问题。第十条 捐赠人监督。项目部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每月作一次月度项目进展分析报告,随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慈善基金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
29、制度,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第五章 项目档案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整理,一项一档。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及时、完整、统一、规范。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义工队伍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全面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慈善义工第二条 慈善义工是指在本会登记注册的,自愿贡献个人的业余时间、精力、
30、技能和资源,无偿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成员。第三章 慈善义工的基本条件第三条 遵纪守法,承认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遵守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具有奉献精神。第四条 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自愿无偿参加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第四章 慈善义工的登记注册第五条 符合慈善义工基本条件的社会成员,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三张两寸照片,有特殊技能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证书,到本会项目部登记注册。第六条 对履行登记注册的慈善义工,经本会培训后,发放统一制作的慈善义工证慈善义工服务卡,并建立慈善义工档案。第七条 慈善义工登记注册后,应与本会保持联系,遇个人资料(工作
31、单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及时告知本会项目部。第八条 慈善义工证慈善义工服务卡是慈善义工的身份证明,不作其他用途。第五章 慈善义工的组织机构第九条 本会慈善义工管理主要内容:(一)负责对慈善义工的咨询、接待、登记注册、培训、管理等工作,并颁发有关证件;(二)制订年度慈善义工工作计划,策划慈善义工公益活动;(三)负责慈善义工服务项目的实施、检查和工作指导;(四)负责提供慈善义工服务信息;(五)负责对慈善义工活动的统计、考核、经验总结推广,并做好整理、汇编、归档等工作;(六)认真做好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章 慈善义工的义务第十条 慈善义工义务的主要内容:(一)履行义务服务承诺,参加有
32、组织的慈善宣传、善款筹募、紧急救援、救助项目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二)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三)向慈善机构或所属社区反映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四)妥善使用和保管慈善义工有关证件;(五)不得以慈善义工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背慈善宗旨的活动。第七章 慈善义工的权利第十一条 慈善义工权利的主要内容:(一)参与慈善义工服务组织的管理,对本会义工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二)参与慈善义工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需的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信息;(三)向本会反映在义务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获得从事义务服务工作期间的所需保障;(五)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救
33、助;(六)享有退出慈善义工的自由。第八章 慈善义工的服务第十二条 慈善义工接到本会组织开展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准时参加活动。第十三条 慈善义工应根据本会要求开展服务活动。第十四条 慈善义工开展服务活动结束后,需请服务对象或有关负责人在慈善义工服务卡上签名确认,本会项目部每年对慈善义工服务时间和效果,进行登记、评估。第九章 慈善义工的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慈善义工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言行文明,举止端庄,衣着整洁。服务时态度和蔼、热情、细致。(二)服务期间,须持有慈善义工证慈善义工服务卡。(三)遵守纪律,忠于职守。服务要守时,如因事不能如期上岗时,应及时与服务对象或组织者联系。参加涉外活
34、动时,要遵守纪律。(四)平等相待,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习惯、传统和信仰,不可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给对方,服务期间不得委托服务对象办私事。第十章 慈善义工的激励与表彰第十六条 本会对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慈善义工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一章 慈善义工的劝退与注销第十七条 慈善义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可对其进行劝退与注销:(一)无正当理由不听从本会工作安排的;(二)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利用慈善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与慈善宗旨相违背活动的;(四)无法通信联系,长期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第十二章 慈善义工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慈善义工开展服务活动期间,
35、违反有关操作规则而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慈善义工服务过程中,对慈善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冒用慈善义工组织的名义和有关资料,开展违背慈善宗旨的活动,特别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会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的印章由财务人员保管,印章必须专柜存放,确保安全。如发生印章丢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综合部负责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第二条 除领
36、导审批签发的文件、捐赠证书、捐款汇款单外,其他用印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三条 上下往来文件、资料由综合部负责收文,及时呈送秘书长阅批,并按秘书长批示送有关人员传阅、签字后归档。第四条 邮件由综合部收取,并及时送常务副会长阅批,按常务副会长批示处理。邮箱收文及时转存,并定期清理,确保足够容量不影响收文。第五条 文件经常务副会长批办后,相关人员根据批办意见认真处办,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将纸质文件退还保管人员归档。第六条 发文拟稿后,须经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发,核稿后统一登记编号、打印,拟稿人负责校对,并及时归档。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
37、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本会在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资料。第三条 本会综合部是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会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本会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章 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第四条 档案归档范围:(一)上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领导人对本会工作的重要批示、讲话、题词及相关声像资料;(二)上级机关和主
38、管部门下发、转发的各类文件、条例、条令等法律、法规性文件;(三)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交本会办理或本会参与办理的提案、议案、建议和函件等,包括办理、调查、答复、处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四)本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全套文件和声像资料,本会召开的各类重要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和专业会议的会议文件和声像资料;(五)本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本会制发、转发及与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文件签发稿件,本会会员的请示、报告及本会的批复;(六)本会领导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电、信函及声像资料,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七)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
39、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包括请示、报告、合同、协议)和声像资料;(八)本会实施的所有项目章程、申报资料、入户调查、审批审核、救助名单、资金发放明细、项目年度总结等资料;(九)本会捐赠协议、财务凭证及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十)本会在国家、省、市级报纸、杂志、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报道过的文章和相关资料;第五条 档案保管期限:第四条中除六、七、八、十等四项内容为长期(年)保存外,其他档案资料均为永久性保存。第三章 档案保管第六条 档案材料分别按照项目实施始终和其它年度性文书收集整理,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文件分类整理好后应按目录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标注资料内容、性质、时间等概要信息。第七条 档
40、案由综合部负责收发、管理和立卷,各部门原则上不再保存应归档的文件资料。第八条 当年文档均由各部门收集整理,列出目录清单,于次年月底移交综合部保管,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第九条 各部门除整理移交纸质档案资料外,还需向综合部整理移交电子档案。第十条 综合部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档案专柜和其它配套设施,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档案,做到卷目相符。第十一条 档案橱柜要摆设整齐,柜内案卷排列合理,室内做到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第四章 档案利用第十二条 本会内部人员查、借阅档案必须办理查、借阅手续,并经本会综合部负责人批准。第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本会档案,须办理相关查阅手续,并经本会综合部负责人批
41、准后,方可查阅。第十四条 本会档案一律不得外借。查阅档案原则上只限在档案室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室查阅的,应在当天下班前把档案交还档案室。第十五条 查阅档案时应注意档案的整洁,不得在案卷上涂改、划线、增删和撕页。第十六条 如遇借阅人员将档案丢失,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材料,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第五章 档案销毁制度第十七条 凡需销毁档案,须提出销毁申请,编制销毁档案目录,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第十八条 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注明顺序号、案卷标题、档号、起止日期、数量,并附备考表。第十九条 执行销毁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并在销毁表上至少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第二十条
42、 档案销毁后,报档案管理部门备案,销毁清册、销毁报告及审批手续须永久保存。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治理结构,保障本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监事的选举:(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大会筹备组研究,经上届理事会讨论提出;(三)选举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条 本会设监事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5年,期满可以连
43、任。第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依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坏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二)监事及其
44、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民主议事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民主决策程序,进一步全面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民主议事的形式主要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第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
45、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六)决定本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第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由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确定。第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且热心慈善事业者;(二)本会主要捐资单位(个人)和本会慈善项目的主要参与单位(个人);(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