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篇一:教师申诉制度范文第一条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目的意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第三条 申诉范围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
2、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四条 受理组织(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第五条 申诉分类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1)隶属管
3、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4)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第六条 申诉程序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2
4、)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
5、或不适用部分;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船山区教育局;(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第七条 附则(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篇二: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6、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的范围: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7、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