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制度 一、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自开学起开始考勤。 二、学生上课(包括自习课)、实验、实习、形势教育、班会、两操、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全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事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四、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级组长批准;一周以内由教导处批准;一周以上由校主管领导批准。 五、病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其中在校内请病假须出具校医务所的病假证明,在校外请病假需出具医院假条、药费发票、处方单等方可事后补假。 六、续假手续必须在假满前办理,公假须出具公假证明,审批权限与事假同。 七、迟到、早退以上课铃声为准,在上课铃声完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响以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八、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认真登记迟到、早退、旷课学生名单。各班级在每月 5 号以前统计本月考勤结果报级组备查,级组将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出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