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试用期或者保质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者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家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退货,在相应的范围内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