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一. 为了使学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规范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从而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办学效益,学校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实施聘用合同制。二. 实施聘用制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聘用的原则;竞争上岗原则。三. 实施聘用制的范围:学校在编教职员工;新接受和新调入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四. 聘用的条件:受聘者必须具备岗位所规定的学历、资格和达到职后培训所规定的要求。受聘者必须具备教育工作者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受聘者必须适应学校工作各项要求,能胜任工作,保证质量。受聘者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
2、觉按工作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受聘者必须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委及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工作量,坚持正常工作。受聘者必须接受学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方可连续聘用。五违约责任:学校与聘用人员一经签订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约束。学校和受聘人均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不能擅自解除或变更;如违约,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六争议的处理:学校成立由党、政、工和教工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行使人事争议的调解职能;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调解不成,当事双方应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级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七聘用期限:学校从岗位需求实际出发,按教师的考核等第、骨干教师的认定等第、岗位的性质与教师签订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为一年。八本制度未尽事宜,均应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