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事故管理制度一、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总务处负责检查、监督、维护、管理学校设备设施的安全工作。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管理教务处负责监督管理学生教育活动中所涉及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并监督年段长及班主任履行安全责任制,共同组织好学生的各类活动。教务处负责监督管理教学活动中所涉及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体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教育工作总务处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做到节假日、大型活动和平时的安全教育相结合。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措施1、发生学生的伤害事故后,在学校安全工作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的
2、支持下,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属于重大事故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请求援助。2、发生学生的伤害事故后,知情教师或学生应及时将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及总值日老师;属重大事故的,学校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事故协调处理指导意见。3、凡属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事例,学校在电话及时报告后,以书面文字报告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4、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录事故真相。必要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5、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除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外,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事故3日内,重大事故24小时内)报保险公司,由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后续工作。五、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于校方责任而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对学校领导干部或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属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学校教职工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或虽履行职责但因有过失而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向有关责任的教职工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