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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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 前言11 简介12 框架的目标和原则13 框架的四要素14 框架的两个支柱15 益处16 能力建设17 实施2益处 21 国家/政府 22 海关 23 商界 3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的标准 31支柱一:海关与海关的合作网络 32 支柱一标准 33 支柱二: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34 支柱二标准4 附件一:关于海关与海关合作网络的技术细则附录:集装箱货运安全封志完整性计划5附件二:关于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的技术细则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1. 引言1.1 介绍国际贸易是经济繁荣的基本推动力。全球贸易体制极易被恐怖分子利用,造成对整个世界经济的严重损害。作为监管国

2、际货物流动的政府部门,海关在加强全球供应链安全、通过征收税款和便利贸易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地位。世界海关组织有必要制定一项战略,用以保护全球贸易安全,加快而不阻滞贸易的流动。在加强海关管理,为21世纪做好准备的整个进程中,保护国际贸易供应链仅是其中的一个步骤。因此,为加强和超越现有的规定和做法,世界海关组织成员们制定了一整套加强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的措施,即: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世界海关组织框架或框架。框架设立了一系列原则和标准,作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必须接受和实施的最低标准。显然,世界海关组织是推动实施此项倡议的最合适的平台。世界海关组织拥有166个成

3、员海关,代表着全球99%的贸易量。海关拥有其它政府部门所没有的重要权力,即查验进出境及过境货物和物品的权力。海关也拥有拒绝货物进出境和加速进境的权力。海关可要求提供有关进口货物的信息,也经常要求提供出口货物的信息。根据相关立法,海关还可要求提前提供电子信息。海关独有的权力和专业知识,使得它能够并应当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出于制定一个既保护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又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全盘行动方案的需要,应该鼓励各成员海关加强与其它政府部门的合作。海关难以而且没有必要对每一票货物都实施查验。实际上,这种做法将会阻碍全球贸易的流动。因此,现代化海关均采用自动化系统对各种问题进行风险管理

4、。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不应为保护和便利贸易设立各种不同的标准,加重国际贸易界的负担,而是应当认可现有的其他国际标准。世界海关组织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国际海关标准,同时,避免与其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标准重复或相悖。世界海关组织框架考虑到了能力建设和必要的法律授权等重要因素。尽管实施框架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不需要能力建设,但也注意到仍有许多成员海关在实施各项标准时需要援助。世界海关组织框架提出对实施框架的海关提供适当的能力建设方面的援助。1.2 框架的目标和原则框架旨在:制定全球性的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标准,提高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促成所有运输方式都适用的一体化供应链管理;从找准角色定位、履行职能作用和提高工作

5、能力方面入手,不断提高海关应对21世纪挑战的能力;加强海关之间的合作,提高识别高风险货物的能力;加强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促进货物在安全的国际贸易供应链顺畅流动。1.3世界海关组织框架的四个核心要素世界海关组织框架包含四个核心要素:第一,框架统一了对进口、出口和转运货物提前递交货物电子信息的要求;第二,加入框架的成员承诺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方法来应对安全方面的威胁;第三,框架要求,基于可比的风险识别方法,根据进口国的合理请求,出口国海关应对高风险的出口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并提倡使用非侵入式检测设备,如大型X光机和放射性物质探测仪;第四,框架规定了成员海关要向达到最基本的供应链安全标准并采纳最佳做法

6、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1.4 框架的两大支柱基于上述四要素,框架着眼于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的合作和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两大支柱的战略有许多优势。他们各自包括了一系列统一的、易于理解和便于在国际上快速实施的标准。此外,框架直接吸取了世界海关组织现行的安全与便利措施和一些成员海关已经实施的项目成果。1.5 益处框架为促进世界贸易提供了一个崭新、统一的平台,保护贸易不受恐怖活动的威胁,并加大海关和商界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繁荣的贡献。它将提高海关甄别和处置高风险货物的能力,增强货物监管的效率,从而加快货物的通关和放行。1.6 能力建设世界海关组织成员普遍认为,有效的能力建设是确保框架得以广泛采纳和实施

7、的重要因素。但考虑到框架的部分内容可以立即付诸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关战略,加强成员为实施框架所需的能力建设。而成功的能力建设,必须有政治意愿和廉政作基础。因此,世界海关组织和一些国家及其他合作伙伴要向那些承诺实施框架并表达了必要的政治意愿的国家提供援助。1.7 实施为了使框架得以实施,除了能力建设之外,还应正确理解分阶段实施的必要性。期望每一个成员海关都能立即实施标准框架是不现实的。框架只是一套最基本的标准,应根据每个成员海关的能力和所需的法律授权分步实施。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将会同高级战略小组制定标准框架的实施计划。框架结构划分如下: 采纳和实施框架的益处 支柱:海关与海关的合作网络和海关与商界

8、的伙伴关系 附件:包括实施细则的说明框架将会在适当时候作进一步完善。2. 益处采纳框架将会使国家/政府、海关和商界受益。国家/政府框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和便利全球贸易,使国际贸易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增长的重要动力。这将有助于保护贸易不受恐怖主义的威胁,同时,便利合法贸易,推动海关业务的改革和现代化,加强国家税收征管,加强国内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框架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有力支持。框架鼓励海关与其它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认可其他现有的国际标准(参见1.1)。它将帮助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管理和控制,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够扩大海关在这个领域的权限和职责。海

9、关框架的要点之一是建立海关之间的合作网络,促进货物在安全的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顺畅流动。合作网络将使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在海关之间进行交换,使海关更加有效地开展风险管理。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提高海关识别高风险货物的能力,而且能够帮助海关加强对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的监管,及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海关资源。合作网络将使海关之间的合作更加顺畅,让海关更早地介入对供应链的监管,如根据进口国海关的请求,出口国海关可在出口地代为执行查验。框架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海关之间互认监管结果。框架使海关能对国际贸易供应链有一个更广泛更全面的认识,同时还可以减少重复和复杂的申报要求。综上所述,框架为海关改革和现代化提供了工

10、具,使海关能够应对新的国际贸易环境所带来的挑战。同时,框架比较灵活,使各海关能够根据各自的发展水平、具体条件和要求,以不同的速度实施标准框架。23商界在众多的益处中,框架不但为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创造了条件,而且便利了国际贸易,促进了其发展。框架考虑到现代国际贸易生产和配送模式,并以此作为制定各项条款的基础。经认证的经营者() 经认证的经营者指国际物流中,经海关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为符合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或同等效力的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企业,无论这一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何种位置、履行何种职能。这些企业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人、货代、贸易中间商、港口、机场、码头经营者, 综合经营者, 仓

11、库、分销商等。将会从中受益,比如由于查验率降低而使货物通关速度加快,从而节省时间和成本。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建立一套国际通行的标准,以增强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同时还可以减少重复和复杂的申报要求。以上措施将保证经认证的经营者在他们为建立完善的安全系统和做法的投资中获得回报,包括减少对其货物的风险目标评估和查验,加快货物通关。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31支柱一:海关与海关的协作各国海关应在执行被广泛接受的和统一的国际标准基础上进行合作,以使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在全球贸易供应链各环节都获得最大程度的安全与便利。海关与海关的合作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它将为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应对恐怖主义和其它

12、跨境犯罪活动提供一个有效的机制。传统做法是,海关只有在货物到达其国内口岸时才实施查验货物。而现在,海关必须具备在集装箱或货物到达其口岸之前就对货物和集装箱进行查验和筛选的能力。由于其在政府部门中独特的职能及其专业知识,海关在保护全球贸易和便利贸易两方面都发挥作用。支柱一的核心原则是运用提前获得的电子信息识别高风险集装箱或货物。通过自动化风险识别手段,海关可在货物到达出口港或在此之前,尽早在供应链中识别高风险货物。海关需为自动化的信息交换制定规则,使该系统建立在协调的信息和交互性操作的基础上。为实施有效查验,同时确保海关手续不阻碍贸易的流通,海关应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这些技术包

13、括:大型光机、伽玛射线机和放射性物质探测设备,但不仅限于此。通过广泛运用现代技术,保持货物和集装箱的完整也是支柱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柱一的各技术条款根据修订后的京都公约,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以及一些成员的做法 制定框架特别是其技术条款时,很多情况都直接援引自这些材料。制定,加入世界海关组织框架的海关应执行支柱一各项标准 支柱一的具体技术条款作为附件一具体说明。3.2 支柱一 标准标准1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海关应遵守世界海关组织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规定的海关一体化监管手续。标准2货物查验权海关应有权对启运地货物、出境货物、通运货物(包括仍在船上的货物)以及转运货物进行查验。标准3现代技术在查验设备中

14、的应用海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尽量使用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和放射性探测仪进行查验。这类设备对于快速查验高风险集装箱或货物,便利合法贸易的流动是十分必要的。标准4风险管理系统海关应当建立一套自动化的风险管理系统来识别潜在的高风险货物。该系统应包含风险评估、风险布控和最佳做法选择机制。标准5高风险货物或集装箱高风险的货物或集装箱是指:没有充分的信息可以将货物确认为低风险,同时,战术情报显示为高风险;或运用安全等级评估方法确认为高风险的货物或集装箱。标准6提前电子信息海关应要求提前申报货物和集装箱的电子信息,以便及时开展恰当的风险评估。标准7布控和交流海关应进行联合风险布控和筛选,

15、采用统一的风险参数和可兼容的通讯和(或)信息交换机制,这些将有助于未来建立相互承认监管结果制度。标准8绩效管理措施海关应对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做出统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货物的数量、高风险部分的货物数量、对高风险货物的查验情况、利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的情况、利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与人工查验相结合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的情况、利用人工查验方式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的情况、通关时间以及各项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海关组织应负责整理这些报告。标准9安全评估海关应与其他职能部门一道对国际供应链中货物的流动进行安全评估,并尽快解决发现的问题。标准10工作人员的廉政海关和其他

16、职能机构应开展反腐倡廉的活动,并同时查处腐败行为。标准11出口安全查验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应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查验。3.3 支柱二: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各海关都应该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使其参与到保证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工作中。本支柱的核心在于建立一个国际统一的认证制度,对那些能够在供应链不同环节上提供高度安全保障的企业进行识别认证。这些企业应通过建立上述伙伴关系获得切实的好处,如:快捷通关或其他便利措施等。以下文字出自以提高供应链安全和便利国际贸易流动为目标的世界海关组织成员与企业合作高级指南,它概括说明了海关与企业在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安全方面的关系至关重要:海关可以依靠商

17、业伙伴对贸易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识别,从这一程度上讲,海关面临的风险降低了。因此,那些愿意加强供应链安全的企业将自身受益。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可以帮助海关在行使安全职能的同时便利合法贸易。通过企业的参与及要求他们在货物启运地就提高安全标准,使得货物和集装箱安全措施在供应链中大大前移,如:从外国制造商在码头填装集装箱,到该集装箱在供应链中运送的每个环节。标准框架规定了供应链中的企业成为安全伙伴必须达到的标准。它包括风险评估、一个应对被评估的风险的安全计划、通信计划、阻止非正常的或没有文件记录的货物进入国际供应链的程序性措施、装卸或仓储场所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措施、集装箱和货物以及运输工

18、具的安全以及人员审查和信息保护系统。海关在对伙伴关系参与方进行认证或授权时首先考虑的因素包括进口量、与安全有关的异常现象、特定地区所特有的战略威胁或者其他与风险有关的信息。海关根据不同的环境来确定上述要素的优先顺序。对商界伙伴在其获得安全认证资质后可以取得的最基本的好处达成共识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好处包括低风险货物的快速通关、安全级别的提高、通过提高安全效率优化供应链成本、企业信誉的提升、更多的商业机会、对海关规章制度更深刻的理解及建立其与海关间更好的沟通联系。目前,处于国际供应链各环节的诸多企业已经达到现行的国际安全要求和(或)已经有内部供应链安全计划,这些都可以解决海关关注的安全问题。框架

19、的支柱二中一系列制度必须建立在海关资质认证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来为跨境贸易提供便利通关手续和对符合安全标准企业提供特别优惠。这些企业包括进口商、出口商、报关人、货运代理人、承运人和其他合格的服务供应商。从大量的革新项目4这些项目包括,修订后的京都公约、瑞典的“阶梯式管理”项目、加拿大的“保护伙伴”项目、澳大利亚的“前沿和客户认证”项目、美国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项目、新西兰的“SEP和前沿”项目、世界海关组织“商业伙伴关系小组”以及世界海关组织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中的经验来看,海关与国际贸易企业加入WCO框架标准应执行支柱二各项标准5 框架标准支柱2的技术说明详见附件2。3.4 支柱二的

20、标准标准1伙伴关系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自我评估体系,以预先确定的安全标准和最佳做法为参照,以确保其内部政策及操作程序可以保障货物和集装箱在运至海关监管目的地验放前是安全的。标准2安全经认证的经营者应将预先确定的保障安全的最佳做法纳入到其现行的商业操作中。标准3资质认证海关应和商界共同制定一套完整的认证程序或者资质鉴定程序,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鼓励机制。标准4技术各方均为使用现代技术提供便利条件,从而确保货物和集装箱的完整。标准5交流海关应经常提供海关商界伙伴关系项目的最新信息,以推行最低安全标准和供应链安全的最佳做法。标准6便利海关应与经认证的经营者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地提供

21、便利和保障源于或通过其关境的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 附件1支柱一:海关与海关的合作网络技术细则6本技术细则内容直接出自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海关指南(ISCM指南),并经修改和补充。标准1: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海关应按照世界海关组织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指南)的规定,实施一体化海关监管程序。1.1管理范围为实施一体化海关监管程序,海关需要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通过法律授权,海关可以为满足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要求承运人(具体要求见1.3.2.)提前以电子方式向海关传输从出口商(具体要求见1.3.1.)处得到的数据。此外,为加强供应链的整体安全和加快货物通关速度,一体化海关监管程序

22、中涉及海关在风险评估和海关监管方面进行跨境合作的问题,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世界海关组织的有关文件,反映了这两方面的要求。这些文件包括:关于海关信息收集与传输的国内立法发展指南、双边协议范本、以及关于海关事务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约翰内斯堡公约)。作为海关间合作的一部分,海关之间应该互相认可对方的监管/查验结果,和经营者安全认证项目。1.2一般监管措施1.2.1海关监管修订后的京都公约7拟定本文时未生效。截至2005年6月,已有38个(需40个)签约方接受了对1973年京都公约的修订。总附约(标准条款6.1)规定,所有进出境货物,包括运输工具,都应接受海关监管。标准1要求,自货物装入集装箱起(

23、非集装箱运输货物,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起),至货物到达运抵地,被海关放行为止,有关各方应保障货物的完整。1.2.2风险评估在海关一体化监管链中,为保障安全而实施的海关监管和风险评估,是一个持续的、由多方共同参与的过程,自出口商准备出口货物时起,贯穿于整个确保货物完整性的连贯过程,应力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管。为实现监管结果互认,考虑到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与情报战略项目下已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各海关当局应同意执行统一的监管及风险管理标准,共享情报和风险信息,交换海关数据。这样做,应当可以预见将来为了监督各项标准的实施情况,而实施联合监控或质量管理程序的可能性。1.2.3离港监管启运地海关必须采取各项必

24、要措施,对供应链中的货物进行识别,对未经授权的进行筛选。对海运集装箱货物的检查、风险评估及其他任何措施,都应该在集装箱装船之前完成。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规则b1630-37条从广义上规定了港口机构应该采取的措施。另外,供应链各环节有关海关,都应同意运用电子信息系统交换海关数据、监管结果和到港通知等,尤其是被认定为高风险货物的信息。必要的时候,为了能够对高风险货物进行全面筛查,海关应该对其法定授权进行修改。1.2.4海关封志为了实现供应链安全和海关一体化监管,尤其是为了确保货物从装箱到运抵目的地由海关验放这一过程中的绝对安全,海关应该按照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六章指南(详见标准框架附件1的附

25、录)中的规定,采取保证封志完好无损的措施。根据国际标准组织的可公开获取的规范ISO/PAS 17712标准,这些措施除了包括在集装箱的填装地施加高度安全的机械封志以外,还包括记录封志的施加、变更以及在关键环节(例如:改变运输方式时)对封志完整性进行确认等程序。此外,海关应该对那些为确保集装箱货物在供应链中的安全而自愿采取新技术的做法提供便利条件。1.2.5单一货物代码(UCR)各海关应该实施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单一货物代码的建议及其随附指南。1.3数据提供1.3.1出口货物申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装入出口集装箱之前,向出口海关提前进行电子申报。出于安全目的,海关要求出口货物提前

26、申报的内容不得超出下表所列范围。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最好是以电子形式)向承运人确认已提前向海关递交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果货物出口申报属于不完整申报或简单申报,在有其他需要时,例如:在后续阶段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收集贸易统计数据时,则需进行补充申报。序号世界海关组织编号名称说明1或者042有代码的出口商用以识别出口申报人或委托申报人,以及货主或对货物拥有同等处置权利人的名称和地址。041无代码的出口商出口申报人或委托申报人及货主或对货物拥有同等处置权的权益人的名称(和地址)。2072有代码的发货人(非出口商)指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列明的发货人。071无代码的发货人指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列明的发货人的名

27、称(和地址)。3050承运人代码用以识别在指定地点之间运输货物的一方。049无身份认证的承运人名称在指定地点之间提供货物运输一方的名称(和地址)。4或者040有代码的进口商进口申报人、委托通关代理人或其他有资质办理货物进口申报的人的编码。也可包括对货物拥有所有权的人或货物的收货人。039无代码的进口商进口申报人或受委托的海关通关代理机构或其他经授权的办理货物进口申报的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可包括对货物拥有所有权的人或货物的收货人。5052有代码的收货人(非进口商)用以识别收货人的代码。051无代码的收货人货物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6058有代码的被通知人被通知方的识别代码。057没有代码的被

28、通知人被通知方的名称(和地址)。7034交货目的地,(若与进口人或收货人的地址不同)指交货地地址。符合国家法律或规定要求的地址、地区以及/或者国家名。8064有代码的已知途径国家从启运国到最终运抵国之间,货物或旅客途径国家的代码。9061有代码的代理人,如果有代理人用以识别被授权为另一方办理手续者。060无代码的代理人被授权代表另一方办理手续的行为人的名称(和地址)。10145税则代码(海关)用于海关、运输、统计或其他法规用途的明确货物种类的编码(类别)。137无税则代码的货物种类可满足海关、统计或运输所需的对货物的简要说明。11143联合国危险物品编码(危险货物代码)如果货物为列名危险品联合

29、国危险物品编码(UNDG)是在联合国制定的危险物品清单中经常被运输的物质和物品唯一序列号。12141包装种类物品包装种类代码144件数在开拆包装前不可再分的单个包装的数量13131136总毛重(包括重量单位)货物申报重量(毛重),包括包装重量,但不包括承运人的运输设备。14159设备识别号码,如果属于集装箱装运货物,且有设备号码识别集装箱或成组载货装置等设备的唛头(字母及/或数字)。152设备尺寸及类型说明某运输设备的尺寸及类型等特征的代码。15165封志号码,如果使用了有号码的封志施加到某件运输设备上的封志识别号码。16109135发票总额(包括币制,编码)单票申报中申报的所有发票总额。17

30、016单一货物代码进出口货物的唯一编码。1.3.2载货申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前向出口及/或进口海关进行货物电子申报。海运集装箱货物提前电子申报应当在货物/集装箱装船前递交。其他货物的申报,应当在运输工具抵达出口及/或进口海关前递交。出于安全目的,海关要求企业提供的申报内容不应超出下表范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海关可要求事后对提前载货申报进行补充申报。序号WCO编号名称说明1070有代码的装货地用以明确货物被装上运输工具的港口、机场、货站、火车站或其他场所。069无代码的装货地货物被装上运输工具的港口、机场、货站、火车站或其他场所的名称。2050承运人代码用以明确在指定地点之间提供货物运输的一

31、方。049无代码的承运人名称在指定地点之间提供货物运输一方的名称(和地址)。3159设备识别号码(如果为集装箱装运货物)识别集装箱或成组载货装置等设备的唛头(字母及/或数字)。152设备尺寸及类型标识(如果为集装箱装运货物)说明某运输设备的尺寸及类型等特征的代码。4165封志号码,如果使用了封志施加到某件运输设备上的封志识别号码。5160跨境运输工具标识用以识别跨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175有代码的跨境的运输工具的国籍跨境的运输工具的国籍,代码。6149运输工具号码用以明确运输工具的航程,如轮船、飞机、汽车等的航班号。7098有代码的运费支付方式运费支付方式的区别代码。8047出境地海关,代码用

32、以明确货物离境或将要离境时所通过的海关。9085有代码的首抵口岸用以明确货物第一个运抵地。海运货物为海港,空运货物为空港,陆路运输货物为陆路口岸。10064装船前已知范围的有代码的途经国家确定货物或人员从启运国到最终运抵国之间,途经的国家。11172到达关境内第一个口岸的日期与时间,代码运输工具到达第一个空港(空运)、陆路口岸(陆路运输)、以及海港(海运)的日期与时间/预定日期与时间,代码。12138货物概况对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的简要描述,只需一般项目。13016单一货物代码进出口货物的唯一编码。1.3.3货物进口申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运输工具到达第一个海关之前向进口海关提前递交进口货物电子

33、数据报关单。出于安全需要,海关要求的信息不得超出1.3.1.所列范围以外的信息。如果货物进口申报为不完整申报或简易申报,在有其他需要时,例如在后续阶段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收集贸易统计数据时,则需进行补充申报。经认证的供应链(详见1.4.2.),为将货物进出口信息流整合为单一的进出口申报提供了可能,相关进出口海关之间可共享这些信息。1.3.4高风险货物信息交换作为海关一体化监管链的一部分,供应链上的有关海关必须考虑在海关与海关之间,特别是针对高风险货物,开展数据交换,从而帮助海关进行风险评估和加快通关速度。海关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应当包括交换出口交易情况、海关监管结果以及进口到岸通知等等。国家法

34、律必须允许海关将其所掌握的信息提供给其他海关。国家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则必须进行相关的立法。国家关于海关信息的收集与传输立法发展指南可以作为国家进行相关立法的基础。此外,世界海关组织已有的文件,如约翰内斯堡公约、双边协议范本等,也可以作为海关开展高风险货物信息互换的基础。1.3.5“不得装货”、“不得卸货”通知海关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系统,对不得装、卸的货物签发“不得装货”、“不得卸货”通知。此类通知应该在企业向海关递交风险评估所需的数据后的一个特定时限内发出。1.3.6申报时限向进出口海关递交货物申报的确切时间,应该在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运输方式下各种贸易流程的认真分析,与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政府

35、机构的磋商之后,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无论其贸易运输方式如何,海关均应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平等的享受简化通关便利的机会。但是,为了在最低程度上确保执法的一致性,避免对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平等要求,海关要求的提前申报时间,不得早于以下规定:海运:- 集装箱货物:在离境口岸装船前24小时。- 大宗货物/大宗散货: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24小时。空运:- 短途货物:飞机起飞时。- 长途货物: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4小时。铁路:- 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2小时。公路:- 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1小时。1.3.7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海关应确保其信息技术(IT)系统互相可通用,并且是基于公开标准基

36、础上的。因此,海关应采用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该标准基本包括了进出口手续所需的所有数据项目,还为有关货物申报提供了统一的电子信息格式。前文1.3.1.,1.3.2.以及1.3.3.所述有关安全提前申报所要求的数据要素,也都全部包括在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内。1.3.8单一窗口政府应当在海关和其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府机构间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国际贸易数据的顺畅流转(单一窗口理念)以及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共享风险情报。在这种机制下,贸易商只需以电子形式向一个指定机构(最好是海关)一次性递交进出口所需信息。在这种模式下,海关应当与全球供应链中的商业运作及信息流转紧密结合,例如:使用发票、购货订单等商

37、业单据作为进出口申报时提交的电子单据。1.4 经认证的供应链1.4.1经认证的经营者经认证的经营者(详见附件2 )在向海关递交符合最低要求的信息以后,应当被授予享受简化、快速通关便利的权利。海关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企业在遵守海关规定方面良好的纪录;企业通过参加“海关-商界”伙伴关系项目,在保护供应链安全方面有可供证明的承诺;以及可令人满意的商业账册管理系统。海关与海关之间应当互相认可企业获得的经对方认证的经营者地位。1.4.2经认证的供应链经认证的供应链是指这样一种供应链:经海关认证,国际贸易各环节的所有参与者在货物及有关信息的处理过程中,都遵守有关指定的要求。在该供应链内,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

38、的整个流程,都将享受一体化的进出口简化流程,在简化申报中只需提供最小限度的进出口信息。标准2货物查验权海关应有权对进口货物、出口货物、过境货物(包括仍在船上的货物)或转运货物进行查验。标准3查验设备中的现代技术海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尽量使用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和放射性探测仪进行查验。这类设备对于快速查验高风险集装箱或货物,便利合法贸易的流动是十分必要的。现代技术为帮助各成员,世界海关组织维护着一个关于先进技术的“资料库”,并在一个海关纲要中提供了关于集装箱检测设备购买和操作的详细指南。标准4风险管理系统海关应当建立一套自动化的风险管理系统来识别潜在高风险货物。该系统应包括风

39、险评估、风险布控和最佳做法选择机制。4.1 自动选择系统海关应当在国际最佳做法的基础上建立计算机系统,运用风险管理手段,依靠提前信息和战略情报,识别具有潜在安全威胁的货物和集装箱。海运集装箱货物应在装船前统一使用该系统。4.2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通过系统地执行有关管理程序及具体操作,使海关掌握必要的信息,处理有风险的货物及物流。”4.3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把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以支持海关监管和业务运行。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包含了此项情报功能,它和标准化风险评估为海关对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布控和筛选提供了风险指标。4.4 参考资料世界海

40、关组织风险管理指南、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世界海关组织标准化风险评估和通用高风险指标是海关领域关于风险管理(和评估)的实用参考资料。标准5高风险货物或集装箱高风险的货物或集装箱是指:没有充分的信息可以将货物确认为低风险,同时,战术情报显示为高风险;或运用安全等级评估方法确认为高风险的货物或集装箱。选择、分析和布控海关应当运用成熟可靠的方法识别和确定潜在的高风险货物,包括但不仅限于:在货物离境或到达之前的提前电子信息,战略情报、自动化贸易数据、异常情况分析以及贸易商供应链的安全性。例如,海关商界支柱中对启运地安全性的审批和核实,可以降低货物风险以及布控的程度。标准6提前电子信息海关应要

41、求提前申报货物和集装箱的电子信息,以便及时开展恰当的风险评估。6.1 计算机化的必要性要实现向海关提前提交电子信息传输就要使用计算机化的海关系统,包括进出口信息的电子交换。6.2 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中的标准条款7.1,6.9,3.21和3.18要求海关在海关业务中使用信息通讯技术,包括电子商务技术。为此,世界海关组织为海关应用自动化技术准备了详尽的指南。海关应参照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开发新系统或完善现有的海关信息通讯技术系统。此外,还推荐海关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海关计算机化纲要。6.3 经营者系统的运用信息通讯技术指南也建议尽可能使用经营者的商务系统,并对其进行审

42、计以达到海关的要求。尤其是在经认证的供应链中,由于海关有可能在线进入相关各方的商务系统,一旦保密或法律问题得到解决,海关就拥有了获取更真实信息的渠道,并可能进一步简化手续。另一例子是在货运服务系统中,运输链中相关方在港口或机场建立了一套电子系统,通过此系统交换所有相关货物和运输数据。只要这些系统包括海关需要的信息,海关应考虑加入,并可按其目的提取所需数据。6.4 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建议海关提供多种电子信息交换方案。尽管运用国际标准的UN/EDIFACT电子数据交换仍是最佳的方案之一,海关仍应寻求其他选择,比如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根据风险的大小,电子邮件和传真都是可行

43、的办法。6.5 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时,须以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的数据元为基础,遵守世界海关组织关于数据模型的电子信息规定。6.6 信息通讯技术的安全信息通讯技术的一般运用和在开放性网络中进行电子信息交换尤其需要一个详细的信息通讯技术安全战略。因此,信息通讯技术安全应被视为任何海关供应链安全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确保信息技术安全战略的效率和有效性,海关应进行风险评估。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全面概括了信息通讯技术安全战略,确保信息和信息技术系统及信息处理的可用性、完整性和机密性,例如:如何避免启运或收货信息的互斥。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还为实施该战略提出了多种可供参考的

44、方式。6.7 数字签名供应链安全战略中信息通讯技术安全的重要要素之一与数字签名有关。数字签名,或公钥基础设施安排,可在保护电子信息交换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体化海关监管链使得贸易商可以提前向出口地和进口地海关提交货物申报。如果企业也能实施数字证书的互认,则对各方都十分有益,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向接受并认可该证书的海关提交数字签名的电子信息。数字化证书的互认能够在提高安全性的同时为贸易商提供贸易便利,简化通关手续。为此,应鼓励海关尽量实施世界海关组织关于电子传输以及海关和其他相关管理信息认定的建议书8 该建议书在2005年6月等待理事会通过,并将取代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1年6月16日通过的TC234

45、8号文件。6.8 能力建设如果海关在开发或建立必要的自动化系统过程中需要援助,则必须具有实施标准框架的政治意愿。6.9 数据保密和数据保护只有政府间就必要的数据保密和保护问题进行协商之后,才能开展海关之间或海关要求企业进行的数据交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商业机密,以及允许个人核实本人数据的准确性,许多国家已制定了数据保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在此方面,国家立法必须制定相应条款,以充分保护海关收集和传输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且应规定数据所属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样,现行的世界海关组织文件,如约翰内斯堡公约和双边协定范本都包含了数据保护和保密的内容。标准7布控和交流海关应进行联合风险布控和筛选,采用统一的风险参数和可兼容的通讯和(或)信息交换机制,这些将有助于未来建立相互承认监管结果制度。7.1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第四章对标准化风险评估作了规定。标准化风险评估是情报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为海关关员对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布控和筛选提供了风险指标。7.2 世界海关组织标准化风险评估文件标准化风险评估文件为海关引入5个风险指标的集合,分别是运输方式、关税保护、毒品和化学前体、安全和其他禁限物品,它们形成了规范化布控的标准。这些集合又进一步被划分为若干风险指标组,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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