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行政处罚n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n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n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n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n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二、税务行政
2、处罚的主体n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n根据征管法特别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n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简易程序n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n(1)违法事实确凿。n(2)有法定依据。n(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听证
3、程序 n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2、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相关执法岗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2、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
4、法律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步骤:(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4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n(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n(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n(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