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水利系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水利系统如:水库、电站、供水等水利行业领域的防汛、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
2、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
3、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条 凡列入一、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省级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第五条 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认定后,报县安委办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同时,相关部门必须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并应抓好整改的跟踪督促落实。第六条 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责任制
4、。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或者腾空库容;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 重大隐患完成整改后,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县安委办和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报县安委办和挂牌部门予以摘牌。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第九条 对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或确有困难又未提出书面理由报有关部门同意的单位,提请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关闭。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牌匾,由县安委办统一制作,其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一条 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并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