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促进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象的下列企业:中央及省驻潮企业、市属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牵头并组织实施。市安委办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拟出考核方案及具体考核对象,经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组
2、织实施。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企业下列情况:(一)有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现场管理、设备管理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管理、预防与处理、安全生产投入、承发包(外包)与租赁管理、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
3、保生产安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做好接受考核的各项准备,并按要求做好自评工作。受考核企业要积极配合考核组的工作,对拒不接受或者回避推诿考核工作的,一律评定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组提出的有关存在问题要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企业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七条列为考核对象的企业每年11月份根据自身生产工作情况,形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自评材料须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第八条企业自评完成后,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
4、输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有关人员组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考核方案进行组织考核。组织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1、市安委办提前5日通知被考核企业。2、考核组听取被考核企业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企业生产或工作现场;查阅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意见。3、考核组根据潮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4、考核组与被考核企业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按满分100分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十条企业考核得分90分以上
5、的(不含90分),评定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上(不含80分)至90分的,评定为良好等次,60分至80分的,评定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第十一条组织考核完成后一周内,市安委办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企业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表彰。第十三条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安全隐患问题,由市安委办督促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跟踪落实企业整改;企业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该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参与考核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考评人员一律通报派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潮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潮府20014号)同时废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