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使用规定1、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变更户名时,应当到供应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2、协助燃气供应单位检查、维护、抢修燃气设施。3、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禁止私接燃气管道。4、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及使用明火检查泄漏。5、禁止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操作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6、禁止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7、禁止加热或者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倾倒瓶内残油和拆修瓶阀等附件。8、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器具不用时要关闭前端气阀,放假时,要关闭表前总气阀,同时通知供应单位关闭学院总气阀。9、连接灶具的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注意经常检查软管有无松动、脱落、龟裂变质。使用期超过三年的应与维修部联系更换。10、定期用肥皂水检查天然气设备接头、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检漏。如发现有气泡冒出,或有天然气味时,要关闭所有开关,严禁火种(包括电灯开关),打开窗户通风,并立即报告地区天然气维修站。 11、定期更换表内电池,定期查看用气数量,不足时要及时购气。12、不要在安装天然气设备的操作间内,再使用煤炉、液化气或其他炉具。后勤服务中心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