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人接受异地交通违法(电子监控记录)处罚审核表姓 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单位审核意见(证明前来接受处罚的当事人是否为本单位管理人)(在此处加盖公章签注意见或出具证明)车辆号牌车辆类型使用性质违法记录起止时间及违法次数起止时间累计次数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罚款金额合计 (人民币:元)大写小写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被处罚人意见 (是否同意接受处罚,有无异议)签名(捺印): 时间:经办人审核意见经办人: 时间:备注:1、此表限对小型汽车(非营运车辆)管理人作出罚款处罚时使用;2、接受处罚的当事人须先查询电子监控违法记录,并打印清单; 3、接受处罚的当事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行驶证,经办人核对后留存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本人是车辆管理人的书面证明(或在本表指定栏目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