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暂停(恢复)试生产报告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暂停恢复原 因或理由 暂 停拟恢复试生产时间年 月 日 恢 复拟恢复试生产时间年 月 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 否 还 在有效期是 否声明特此确认,本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备注:本表一式肆份,省、市、县环保部门各一份,企业自留一份。同时,附临时排污许可证。填报人: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告 知 事 项1、从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恢复试运行开始,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验收监测工况条件后,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调查单位开展验收调查工作。2、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可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3、遇到设备故障、设计缺陷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无法继续试生产的,应及时向原报告单位报告暂停试生产,待设备故障、设计缺陷等不可抗拒因素克服后,恢复(试)生产时,应再次提前向原报告单位报告。4、建设单位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5、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