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学校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一学校常见的安全事故处理与防范 v(一)交通安全伤害事故与防范应急v案例一 山西沁源二中21人被拉煤车轧死v案例二 济南银座双语幼儿园校车困死5岁儿童v案例三 甘肃庆阳市正宁县一幼儿园校车和一辆大翻斗车相撞v1、防范与应急处理 (1)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规则、出行安全知识教育 (2)定期检测校车,不坐有安全隐患的车 (3)严禁在道路上上操、跑步。严禁出租学校场地做停车场 (4)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拨打、请求救援并积极开展抢救。v、分析交通事故的成因、总结教训(二)溺水伤害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v案例一 海南名小学生溺水身亡,3名校长 被免职v案例二 六安市某
2、区某镇某小学“426”溺水事件v案例三 2012年春夏交替之际,某区某小学2名学生中午溺水身亡v2、防范与应急v(1)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教育v(2)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教授游泳技术和技巧,培养在困难条件下自救生存能力v(3)发现有人溺水要呼唤成人施救并及时拨打电话求救。不要做力不能及的抢救,以免扩大伤害v3、分析溺水的原因(三)火灾伤害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v案例一 新疆克拉玛依特大火灾烧死288名学生v案例二 江西一幼儿园发生火灾,13名3-4岁的幼儿在火灾中丧生v2、防范与应急(1)经常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2)教会学生正确使用灭火设备,并教会在应急情 况下逃生方法和技巧(3)严禁学生在宿
3、舍内使用明火(4)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110、120,v3、分析火灾的原因 (四)中毒伤害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v案例一 浙江苍南30名学生吃街头小吃中毒v案例二 山西蒲县6名小学生死于一氧化碳中毒v案例三 山东区野县某中学发生饮食不良反应v2、防范与应急:(1)经常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2)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整顿学校周边的零售摊点(3)发现有类似中毒现象及时拨打120急救v3、分析中毒的原因(五)暴力伤害、人身侵害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v案例一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突发惨案刀砍伤15名幼儿v案例二 六安某中学发生杀人案v案例三 河南永城市官员李新功性侵11名幼女被执行死刑v2、防范与应
4、急:(1)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查缴管制刀具(2)加强门卫值班制度,对进出人员严格管理(3)加强道德教育、自律教育、提高自我约束能力(4)对女生进行防性侵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卫能力v3、分析原因(六)踩踏、倒塌、触电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v案例一 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土塘中学发生踩踏事件v案例二 河南巩义一幼儿园墙倒砸死7人v案例三 河北一学生因私接电源触电身亡v2、防范与应急措施(1)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在应急情况下疏散逃生演练(2)学校定期检查校舍安全情况,定期检修学校水路、电路,发现隐患马上排除(3)发生突发事件,马上拨打110、120急救v3、分析原因二、学校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5、v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火灾管理统计与规定、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职责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内容,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v(一)一般安全事故(IV级)对师生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育秩序产生影响,对学校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事故。v(二)较大安全事故(III级)一次食物中毒99人以下,未造成死;交通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火灾死亡1-2人,或重伤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30万以下。v(三)重大安全事故(II级):v 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交通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或财产损失3-6万元;火灾一次死亡
6、3-9人,或重伤10-19人,或死亡、重伤10-19人,或直接财产损失30-100万元v(四)特大安全事故(I级)v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交通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火灾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v 学校发生传染病,校舍坍塌,拥挤踩踏、溺水,教育教学活动等事故参照以上标准划分等级。v自然地质灾害按相关规定执行等级划分。v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v根据教育部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其中第九-第十
7、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v(一)学校校舍、场地等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v(二)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v(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物、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v(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v(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
8、适宜担任教学或后勤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v(六)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它活动。v(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v(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v(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v(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动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v(十
9、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且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的伤害。v(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v(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识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v(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老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v(三)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v(四)未成年学生的身
10、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v(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v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v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v(一)地震、雷雨、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v(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v(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已知道的。v(四)学生自杀、自伤的。v(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v(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定:v(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v(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v(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v(四)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23 结束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