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2022年民法学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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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 1-4 答案民法学(1)作业 1一、名词解释1.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 联营是公司之间、公司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本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到的联合。3.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布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4.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5.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二、填空1.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

2、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2.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4.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5.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6.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畴外的活动。7.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8.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 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9. 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 法定期限、指定

3、期限、意定期限。三、选择题1. 民法通则规定期限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A.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A.二年3. 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A.不动产 B.流通物4. 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 1 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B.无效的民事行为5.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A.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手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6. 民法通则规定(B

4、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7. 法律规定(C)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8.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A. 依法被撤销B.解散D.依法宣告破产四、问答题1.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复合法定形式2.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参考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也许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

5、过实 际的行为才干创设获取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当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涉及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相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民法学(1)作业 2课堂讨论题胎儿是否民事主体?为什么要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参考答案: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予以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在刑法制度上,如国内刑法就规定,审

6、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国家还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在民法上,对于爸爸死亡时未出生的胎儿,在分派遗产是,根据国内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存应继份额。民法学(1)作业 3案例分析2006 年 10 月 8 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万为其作画。当对双方商定: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六幅国画(两幅仕女、两幅山水、两幅花鸟),经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被告松石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福国画, 原告江州市画店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 5000 元,第二天,原告江州市画店将预付款 30000 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松石处。但由于松万正

7、处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2006 年 12 月 4 目,被告松万应美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学生谷某,要其代为作画六幅,于年内送到原告江州市画店。谷某按松石的吩咐赶作国画六幅,于 12 月 28 日将豆送到江州市画店。但经该画店签定,发现这六幅国画无论从部一方面,都与松万约作品有很大的差距,肯定不是松石所作。该画店经理李某先后两次去松石处,但均未见到松石(此时松石出访未归)。1987 年 1 月 4 目,松石从国外归来后,李莱又来到松石处,与松石商量,要求重作,松石执意不肯。于是,江州市画店诉至江州市人民法院。请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

8、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该案例属于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作画,被告擅自转委托,让学生谷某替代, 作品与差距很大,委托合同擅自转委托的,那么被告、学生谷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解决委托事务。经委托人批准, 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批示转委托的 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批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批 准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状况下受托人为 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学(1)作业 4一、名词解释1.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

9、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2.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状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错,因而可以向北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3.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祈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4.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步伐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5.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6.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10、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填空题1.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2. 民法通则规定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4. 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5.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11、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7. 诉讼时效终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8. 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9. 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10. 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选择题1.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A.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 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 1 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就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D)B. 无效的民事行为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3. 民法通则

12、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C)B.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 甲将一台彩电赠给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C. 单务法律行为5. 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A. 没收B.劳动生产D.取得孳息6. 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A. 股票B.支票C.本票7.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A. 公平合理B.团结互助C.有利生产D.方便生活8. 下列(ABCD)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A. 矿藏B.森林C.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9. 动物产权包括(ABCD)A. 动产所有权B.留置权

13、C.动产的抵押权D.以国库券做抵押10.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A.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问答题1.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形式2. 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3.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

14、组织机构和场合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五、案例分析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 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 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将房款汇给刘。 王莱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

15、: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 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参考答案:1、季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发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3、由于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李某与王某串通, 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5 条规定:歹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批准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达,刘某有权规定王某、李某补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规定李某负责补偿所有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导致刘某的损失,刘某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所有权利。由于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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