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检查方式1、重点渡口每月进行二次以上的定期检查,非重点渡口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的抽样检查。2、重大节日、汛期事故多发季节的监督检查。3、接到举报、投诉后的专项检查。4、其他根据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5、船员管理检查。6、现场监督检查。7、各项专题检查。二、 渡口安全检查内容:(一)渡口检查1、渡口设置是否经渡口区人民政府审批。2、渡埠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3、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等标志牌安全信息是否及时更新。(二)渡船检查1、是否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2、船体结构是否满足要求,船体有无破损、锈蚀,首尾舱是否水密,无渗水
2、,载客垫舱板是否牢固、整洁。3、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乘客定额、载重线、乘客守则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4、是否按要求配备锚泊设备、系泊设备,渡船两舷是否设置安全护栏。5、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是否放在显见易取处。6、船舶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推进与辅助机械以及其他必要的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是否功能完好。7、是否定期办理船舶签证。(三)渡船船员检查1、是否持有合格有效的船员证书、证件,是否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是否有无证代渡行为。2、是否熟练使用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3、是否督促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或携带救生浮具。
3、4、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安全渡运承诺书。5、是否有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行为。6、是否具备一般应急遇险处置技能。(四)渡运检查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并在规定的航区按核定的航线渡运。2、是否在定额内装载旅客,渡船上下旅客时,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上下秩序。3、是否存在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4、是否存在抢航和强行横越等行为。5、是否存在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渡船夜航行为。6、是否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等危及航行安全时停止渡运。7、渡运水域是否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三、安全隐患查处措施1、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履行管理职责。2、隐患的整改分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责令停止作业。(1)当场整改:隐患轻微,通过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即能纠正的,采取当场整改措施。(2)限期整改:隐患不能通过现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在确保安全作业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时间让其纠正。(3)责令停止作业:对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在航行作业过程中难以保证安全的。 3、对所有整改项目都要落实整改后的复查。 4、按照检查职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复查,检查责任部门和人员承担督查责任。 5、检查和复查都要形成书面通知,并做好各类台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