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牧养殖相关法律目录 种畜禽类法律法规 饲料类法律法规 兽药管理 种畜禽类法律法规一、种畜禽类一、种畜禽类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简称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自1997年12月23日施行。(简称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自1998年11月3日施行。1.1.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2.2.种畜禽种畜禽: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3
2、.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4.4.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细则的内容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细则的内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细则的第四条 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细则的
3、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种畜禽进出口管理n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n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n畜禽品种出口实行分级管理(农业部令26号):一级、不对外出口;二级、有条件限量出口(原则上公母总数不超50头、只)或只出口公畜;三级、可以对外出口。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1、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2、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
4、门 本地区良种繁育体系规划3、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畜牧行政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批准。1 1、跨省份 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 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 2、地方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 省级畜牧主管部门畜禽新品种审定程序畜禽新品种审定程序申请者根据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向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后于六个月内提出审定意
5、见,如审定通过,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省级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原审定机构申请复审。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1.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2.畜禽新品种、品系及配套系一经公布命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名称。3.未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4.畜禽品种、品系及配套系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停止生产、推广建议,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公告。种
6、畜禽场管理种畜禽场管理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1、地方种畜禽场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国家级种畜禽场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种畜禽场以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种畜禽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培育及提供良种、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国有种畜禽场使用的土地、草原、耕地、水面、生产生活设施、种畜禽和资金等国有资产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转让、平调和无偿占用。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
7、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它种畜禽场、种畜站的许可证,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种畜禽。罚则罚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8、,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
9、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种畜禽场基本条件种畜禽场基本条件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配备
10、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群体规模 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1.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2.牛、马、驴、骆驼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3.羊 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4.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5.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生产(五)种畜禽质
11、量必须符合标准。(六)要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四)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1、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2、鸡年更新率为100%。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4、其他畜禽品种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一)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二)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三)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一)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三)各项资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存档。种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三)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经营管
12、理经营管理(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二)出场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三)建立售后服务制度。种公牛站基本条件种公牛站基本条件 基础条件基础条件 (一)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检测分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场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二)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管灌封机、精子密度测定仪为必备仪器设备。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有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二)饲养管理、产品质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不
13、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30%。(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四)采精、冻精制作人员熟悉操作规范,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并经培训考核后上岗。群体规模群体规模 具有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一)有种公牛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二)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仪器设备有档案记录和使用记录。(三)有公牛采精技术操作规程、冷冻精液制作工艺规程、精液质量检验技术规程。(四)细管冷冻精液要注明种公牛品种、个体号、冻精日期、生产单位,并有包装、贮存、运输方面的管理规定。(五)种
14、公牛有三代系谱。乳用公牛有相应的生产性能资料。(六)冷冻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与保健环境与保健(一)实验室、精液操作室内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二)周围环境无影响种公牛健康的污染源。(三)有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种公牛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发证程序发证程序 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60天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30天内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饲料类法律法规
1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26号发布施行。(简称饲料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立法目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发展,维护健康。实用范围:饲料、饲料添加剂。主管部门: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地方饲料管理部门。总则总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审定和进出口管理审定和进出口管理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国家对申请人提交的
16、其自己取得且为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罚则罚则 执法主体: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处罚方式: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
17、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3、罚款;4、收缴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管理主体:农业部 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 适用范围: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总则总则企业设立审查企业设立审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需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具备的条件:1、厂房设施;2、生产工艺及设备;3、人员;4、质检机构及设备;5、生产环境;6、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管理生产管理 建立企业制度 原料管理要求 成品管理要求 产品标签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 经营者应当核对产品标签、
18、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生产经营状况备案。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罚则罚则 处罚方式:责令改正;撤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卫生合格证;罚款。兽药管理 总则总则 立法宗旨:加强管理,保证质量,防治疾病,促进发展,维护健康。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新兽药研制新兽药研制 研制新兽
19、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兽药生产兽药生产 兽药生产企业需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依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兽药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兽药。强制免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
20、批准才能使用。兽药经营兽药经营 兽药经营企业需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兽药进出口兽药进出口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应当依法办理注册手续。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兽药使用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兽药监督管理兽药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方式处罚方式: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罚款。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