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与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汇编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 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 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稳定,促进航空安全。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 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6航空器运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
2、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1.3 适用范围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 成人员死亡。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 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 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 巨大影响。1.4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
3、响应。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 法处置。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体系框架2.1.1 应急组织体系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 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 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 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 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 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
4、会力量等。2.1.2 应急预案体系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 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 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 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 展应急处置工作。2.2 组织机构及职责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
5、构。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 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3 应急响应3.1 应急响应分级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 应分为四个等级。3.1.1 级应急响应发生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级应 急响应。3.1.2 级应急响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 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 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级应急响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应急响
6、应: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 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 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3.1.4 级应急响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 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 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3.2 应急分级响应发生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发生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 急预案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发生级
7、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 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发生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 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监察办公室应急 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 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3.3 应急响应内容3.3.1 应急响应程序(1)启动本预案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 和内容响应: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 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
8、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 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 事故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 况。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 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 内容响应: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报告。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
9、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3)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 序和内容响应:启动并实施省级及相关市(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 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 请求。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1)信息报告。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 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 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 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
10、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 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 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 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 2 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处置飞 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 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 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2)信息通报。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 通报国务院
11、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 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 通信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 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 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3.3.4 现场指挥和协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 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 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 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 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
12、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 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 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3.3.5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 器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 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1)陆上搜救。 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
13、工作。(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沿海省(区、市)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 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规定执行。3.3.6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 进行。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 救援力量增援。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 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
14、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 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 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 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 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 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 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 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 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3.3
15、.7 医疗卫生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工作。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特殊情况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 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 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 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 应急人员的防护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 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 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 现场安全防护措
16、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3.3.9 群众的安全防护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 作。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 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 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 场治安管理。3.3.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省(区、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3.3.11 信息发布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
17、一对 外发布。3.3.12 应急终止(1)应急终止条件。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 护。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 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2)应急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 机,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 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
18、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 止通知。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4 后期处置4.1 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 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 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 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4.2 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
19、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 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 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3 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 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 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 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 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 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4.3 应
20、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 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国家处置 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 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5 应急保障5.1 装备保障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 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 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 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 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 行。 5.2 通信
21、保障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 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 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 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 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5.3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 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5.4 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 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 术支持与保障。6 宣传、培训和演练6.1 宣传各级民用航空行政
22、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 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 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 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6.2 培训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 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 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6.3 演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 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 作。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 行事故应急演练,以
23、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 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7 附则7.1 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 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 8 公里 范围内的区域。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 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3.1 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 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
24、政府等应 给予奖励: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 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7.3.2 责任追究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 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 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轻
25、,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 27 页 共 29 页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 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 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人以上生命安 全,或者 1
26、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万人以 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 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 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 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 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
27、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 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 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 急机制。(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 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 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 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 作性。(5
28、)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 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 备、预案演练等工作。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组织体系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 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 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 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 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 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
29、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 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 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 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 等。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 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 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 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 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
30、委会办公室。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 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3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 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 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 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 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
31、务院有关部 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 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 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 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 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 院安委会办公
32、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3.2 预警行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 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 1.3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进行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 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 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
33、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 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1.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 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 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 责和预案进行响应。4.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 救援进展情况。(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 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
34、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 发展情况。(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 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 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 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 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4.2 指挥和协调进入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 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
35、救 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 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 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 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 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 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 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 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 切断事故灾害链。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
36、 展应急救援工作。4.3 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 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 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 紧急处置措施。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 处置工作。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 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 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 现场防疫工作。4.5 应急
37、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 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 备。(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 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 线、程序。(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6)负责治安管理。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
38、民政府向国务院申 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 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4.8 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 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 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 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4.9 信息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4.10 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 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9、,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 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 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 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5.2 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 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
40、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 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 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 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 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 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 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
41、公 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2.1 救援装备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 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6.2.2 应急队伍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 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 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6.2.3 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 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 通运输保障。
42、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 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2.4 医疗卫生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 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 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6.2.5 物资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 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 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6.
43、2.6 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 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 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6.2.7 社会动员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
44、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 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 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 备。6.4 宣传、培训和演习6.4.1 公众信息交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 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 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 急知识。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 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
45、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 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 训的课程。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 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 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 应及时进行总结。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 进行监督检查。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 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
46、的情况,应 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2.1 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 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2.2 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
47、员和国家行政机 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 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 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 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