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监理合同(DOC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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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息工程监理合同(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方义务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

2、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委托方义务第九条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第十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

3、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_。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

4、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第十七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方权利第十八条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

5、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5)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

6、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

7、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条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

8、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方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三条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第二十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五条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

9、方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附加费。第二十七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按第三部分第六条计算,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第二十八条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

10、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第二十九条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方责任第三十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11、款能力的当事人。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2、机构。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

13、工日期。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

14、、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协议条款;合同条件;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构成合同一部

15、分的其它文件。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

16、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四条图纸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

17、划”的需要。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18、。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

19、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

20、的乙方损失。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第六条乙方代表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

21、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第七条甲方工作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22、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

23、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第八条乙方工作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按工程需要设置施

24、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

25、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委托处理人():_单位:_住所地址:_联系电话:_手机号:_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单位名称:_营业执照号:_注册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委托代表人:_联

26、系电话:_监理负责人: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第一条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工程名称:_工程地址:_第二条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计算,估算总收费_元,金额大写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三)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四)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

27、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第三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责任1、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2、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3、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4、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施工总计划,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第四条违约责

28、任(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_偿付违约金。(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监理费。第五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一)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

29、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二)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监理工作进行相应监理阶段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监理费。同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第六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第七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其它解决方式:_第八条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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