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兰馨花园110KV线路入地工程( 合同编号: GCD-136 )建设单位 : 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 : 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二O三年五月 日兰馨花园110KV线路入地工程合同协议书发包人: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拟迁建 110KV桂东线、桂玉线电缆入地工程,接受了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为本工 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并于 2013年5月 日 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 人民币:Y 79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佰玖拾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 协议: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合同谈判备忘录;(3) 专用合同条款;(4) 通用合同条款;(5)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另册);(6) 其附件(含各种承诺函,相同问题的承诺函时间以最后的承诺函时间为准)(另册)。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的组成部份相互补充、
3、互为说明,文件 间若有矛盾时,按上述文件顺序从前至后解释,补充协议及澄清文件以时间在后 的为准。3、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4、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1) 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 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满足国家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其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工程进度确保按照业主规定的工期进行。(4)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重 大设备质量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5、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6、合同生效条件及其它1)本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
4、下条件才能生效:(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规定提供合格的履约保函后;(2)本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2)本合同正本2份,合同副本4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合同双方各执1份, 副本承包人执2份,发包人执2份。发包单位: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开户行:税务登记证号:承包单位: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兰馨花园110KV线路入地工程合同谈判备忘录2013年5月日 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 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在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
5、楼会议室,就 兰馨花园 110KV线路入地工程 合同进行了谈判,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此备忘录。1、工程施工有效工期从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供合格的验收 资料止计算,共天。3、工程占地由发包人负责征用,施工临时占地、青苗补偿、经济作物、树木砍 伐、场地清理、植被恢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工程验收相关标准以中国南方电网通知手续为准。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所采购材料相关厂家的合格证及进场前的试验报告, 厂家签订的相关合同等资料。6、承包人采购的绝缘子,进场前应逐片做耐压试验,保证绝缘子耐压等级,并 提供试验资料,此项不引起商务变化。7、由承包人材料采购需按设计
6、说明,设计说明未详之处应咨询电网部门。8承包人按中国南方电网通知的验收标准,提交合格的验收资料,工程验收合 格后1个月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看守,不引起商务变化;若超过 1个月后,工程 还未投运,继续由承包人负责看守,引起的费用另行协商。9、商务部分应按以下事项办理:(1)工程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征由发包人代扣代缴,承包人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 出的外出经营证,否则要代扣所得税。(2)承包人购入的工程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材料购入发票原件,且发票的购货 人为承包人,工程结算时提供购货发票的部分不再扣税,否则要扣相应的税费。(3)发包人代扣的税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发票的记账联及完税证。发包人:13承包人:二
7、一三年五月日兰馨花园110KV线路入地工程用合同条款概述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的具体化或补充,或提出的替代办法。定义及解释1.1.2发包人:1.1.3 承包人:1.1.4本合同没有分包商。1.1.5监理工程师:由项目法人(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 职责的当事人。1.1.16开工日期: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1.1.17竣工日期:指从工程开工到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的时间(共计 日 历天)。1.1.18合同价格:指完成招标文件中全部本体工程中本体和非本体工程以及全 部工作内容和保修的所有费用。1.1.20工程: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本体工程和非本体工程。工程规模:本工程整体承包工作内容包括
8、以下范围内工作:(1)全部线路本体工程施工及所需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2)非本体工程部分;(3)受甲方委托,直接与设计院联系,完成线路交接桩工作;(4)塔号牌、相序标志、警示标志等安装;(5)配合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工作;(6) 工程验收后至投产期间(投产期按2013年月日为限)的线路维护 保管;(8)配合中国电网系统调试,保证线路畅通;(9)为了正常施工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1.1.26工地:指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场所。1.1.27 费用 : 指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开支。3.1 合同的转让3 11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其他的责任中任何部分转让出去;否则将 按违约处理。4 1 分包411 严
9、禁承包人将合同工程中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否则按违约处理。 合同文件(a)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专用符号、计量单位部 分,按国家有关标准使用;52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5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组成及解 释顺序如下:10.1 协议书;17.1 合同专用条件;19.2 合同谈判澄清文件19.3 合同通用条件;19.4 投标文件;19.5 招标文件及投标须知;19.6 标价工程量清单;19.7 图纸的合成资料;(f)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a) 1 发包人提供图纸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 给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图纸
10、供应计划:按工程进度计划提供给承包人三套图;本工程图纸不得转移 给其他单位和工程使用。41.1 此条增加: 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从而丝毫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一般责任43.1 承包人的责任:45.1 工程临时施工占地、树木砍伐、植被恢复、场地清理、青苗补偿等,并负 责上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与当地村民就上述相 关问题的现场处理等的工作,配合验收工作,保证线路顺利接入电网系统并通过电 网公司的验收。此条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45.2 承包人所有的临建设施的建设、使用和拆除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纠 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此条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
11、价内。45.3 施工所需风、水、电、通讯情况:风、水、电、通讯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此条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45.4 与本线路工程施工相关的各种手续, 包括各种施工许可证件及批件、 林业、 电网及临时用地等手续的办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此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45.5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所聘工人的工资,如因拖欠工人工资产生的一 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4 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设,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采 纳确认后方可实施。47.1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可由在中国 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的 10%。47.3
12、 补充:所有工程基准线、位置和高程的确定由承包人和设计院直接联系。49 修改为: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现场施工建筑物和水电通信及道路许可, 其所 有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水电通信等,并办理其材料、设 备等进场通行堆放保管许可,并对安全负责,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应对其派驻工地的发包人单位自己的人员的安全负责。21保险修改为:本工程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其保险费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其他责任补充 33.3 系统调试配合:配合系统调试是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在系统调试期 间承包人要保证承包范围内的线路工程的畅通,组织好相关的人员,随时准备处理 突发事件。系统调试期间,承包人应至少有一名熟悉
13、本线路情况,有应变能力,有 权指挥调动施工力量的负责人(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并在现场保留足够数量的 技术人员、状况良好的车辆、检查工具和应急材料。从系统调试开始至试运行结束, 承包人应负责线路的巡视和维护,防止自然力或人力对线路的伤害,及时发现、消 除隐患补充33.4在合同有效期内,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或窝工连续在15天以内,发包人可以考虑工期顺延,但不考虑费用补偿。36材料、设备及工艺36.1材料、设备和工艺材料必须采用国内知名厂家产品,且必须经过业主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采购。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材 料的采购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
14、0天内确定生产厂家并签订供货合同交发包人审核。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4. 符合合同规定和设计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5.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 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质量检查或试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 可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6. 按国家规程规定的有关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 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工程师 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36.3检验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36.
15、6本合同所需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保管和运输;塔材、 导线自行保管及场内运输;除塔材、导线外,发包人不提供其他材料和设备。50.1 工程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立即开工。42.1修改为:所有施工场地使用费和道路通行费、临时用地费用等已含在合同 总价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58.1 修改为:本合同工期为150天,指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起到本合同工程 全部竣工并通过电网公司验收的全部时间。44. 1竣工期限的延长本条全条修改为:如果由于:(a)不可抗力;(b)变更工程费用超过合同总价的15% (c)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其它原因引起的延误60.1 工作时间的限
16、制 本条修改为 : 承包人自行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76.1 修改为:如果承包人未按 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完成工程, 则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所致的违约金。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 日止;其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天 0.05%计算。如延误合同工期超过 20 天,发包人除按 上述原则罚款外,有权终止合同。此项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 其它义务和责任。1.1 本工程不设竣工奖。补充 48.5 质量标准与工艺要求: 1)国家标准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其它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均是本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据。本 工程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7、更改,按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2 )转角 塔预偏必须逐基核算,并将数据落实到操作人员。 3) 铁塔整体吊装或大件吊装时, 吊点位置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塔材出现硬弯变形。 4) 铁塔 9 米以下部分应 使用防盗螺栓,且防盗螺栓形式应能满足螺栓防松要求,接地引下螺栓应使用防卸 螺栓。 5 )建议施工单位对全部导、地线展放采用张力放线。导、地线连接必须采 用液压工艺,混凝土浇注必须采用机械搅拌与振捣(铁塔的保护帽可以用人工搅拌, 其他都必须用机械搅拌) 。6 )导、地线展放过程及通过跨越架的跨越点时,应注意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导、地线磨伤损坏。 7 )严格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十项重点反事
18、故措施 和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 ( Q/CSG10001-2004)。 8)所有工程建设材料均应达到设计标准,监理工程师将对承包人购买的每批材料进 行抽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由有施工单位负责。补充 48.6 质量管理: 1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是力争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2)如 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报告、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或意见; 处理方案或意见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报告,发包人有权参与事故 分析及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9、补充 48.7 安全管理: 1)发包人按规定在本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安全施工 措施补助费,此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 ) 发包人(或监理)对承包人在工程 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采取的措施等按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实行 监督、检查、评价,发现承包人安全失控时,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3)发包人 有权参加承包人的安全事故调查,印发事故通报,督促承包人加强和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保障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是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建立健 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杜绝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5) 合同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相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承包人
20、应落实各 级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机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6)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备案:安全目标及其分解情况;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 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特 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 7)若发生事故,其 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包人)承担。1.1.1 竣工验收2.1 修改为 : 承包人负责在本合同工期内通过电网公司的竣工验收。1.1.2 保修期5.1 修改为: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指全部工程验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5.1.1 修改为: 不设暂定金额。59 指定分包 修改为 :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指定任何分包
21、商 ; 承包人不得将 工程分包 , 否则将按违约处理。60 证书与支付(a) 预付款 本合同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10%。(b) 预付款支付在合同签订后且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后, 发包人在 14 天内向承 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在施工第 3、4、5 三个月分别按预付款总额的 30%、30%、 40%比例扣回。(c) 月进度款 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款扣除预付款和保留金后的金额。(d) 月进度款支付 在承包人完成经监理业主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结算 款,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表后 14 天内支付承 包人。(e) 合同外及变更 : 在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专
22、用条款规定计算。(f) 保留金 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 8%在月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 其中 :3%为安全 及工人工资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后 , 没有拖欠工人工资和安全事故发生后无息 返还;5%为质量保证金 , 按合同专用条款 60.7 款执行。(g) 修改为: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全部完工电网公司验收通过后 , 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开、竣工报告;(2)竣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3)设计变更通知;(4)材料、加工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或试验报告;(5)施工试验报告;(6)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7)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往来技术文件
23、;(8) 施工记录,施工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基础工程施工检查记录表; 铁塔施 工检查记录表;导、地线压接、补修施工检查记录表; 架线弛度施工记录表; 跳 线安装记录表;附件安装记录表; 接地施工记录表;交叉跨越施工记录表; 风偏、 对地危险点开挖施工记录表;通道处理检查记录表;工程资产移交清单;工程资产统计清单。移交的工程资料和施工记录必须齐全、真实、整洁,必须按档案管理要 求执行,装订整齐。施工记录必须按原始记录填写,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署 意见。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结束后,如有缺陷,甲方提供缺陷表并商定复查时间,承 包人应组织力量在限期内消除缺陷后进行复查。经验收复查合格,并交付全部工程
24、资料后,即应办理签收验收文件。在承包人移交完了工程竣工资料后,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给承包人,从签 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保证期满一年后,没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后,发包人将质量保 证金返还给承包人。6.1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并加盖法 人公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保修期满并结清保修费用后,合同终止。6.2 本合同正本2_份,合同副本8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合同双方各执 1 份,副本承包人执3份,发包人执5份。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2013年5月 日71第六章 通
25、用合同条款概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行的一切法律、法规均为本合同条件的当然款项。 定义及解释(a) 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7.1 “项目法人” 是指专用条件指定的当事人及取得项目法人资格的法定继 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7.2 “发包人” 是指专用条件指定的当事人及取得发包人资格的法定继承 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7.3 “承包人” 是指专用条件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人资格的法定继承 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发包人同意外) 。7.4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施工的当事 人或经发包方同意已分包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26、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7.5 “监理工程师” 是指专用条件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任务的工程师, 或 由项目法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责的当事人。7.6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 2.2 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7.7 “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发包人批准,在本合同荐下 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7.8 “合同”指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 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7.9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 51 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 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
27、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7.10 “图纸”指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 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的所有 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7.11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 清单。7.12 “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7.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投标并准备谈判的通知。7.14 “协议书”指在 9.1 条中提及的协议书。7.15 “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28、7.16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根据 41 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7.17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 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 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7.18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人为 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7.19 “保留金”指根据 60.6 条由发包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7.20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7.21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7.22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交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有关的各种临时 工
29、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7.23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7.24 “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 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 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 (不 包括临时工程)。7.25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7.26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 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7.27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 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7.28 “日”指日历日。7.29 “
30、元”和缩写“ RMET”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7.30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 通讯。7.31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 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标题和旁注(b) 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c)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d) 单数和复数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e)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 批
31、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 、“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 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监理工程师8.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9.1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为使监理工程师更好地履行 其职责,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给承包人提供一份“监理合同” 。9.2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必然隐含的权力。 但在其行使 职责之前需要取得项目法人明确批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 的财产或从项目法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 权发布处理这
32、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 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 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 52 条 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抄报项目法人。10.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 工程师按 2.3 条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10.2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 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以书面形式,并且只
33、有在项目 法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发包人、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15.1 监理工程师具有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发出纠 正指令的权力;15.2 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 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 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10.2 助理人员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 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 2.2 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 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
34、此指令是使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 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 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10.2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 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 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 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 7 天内,承包人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 令,这种确认要求在 7 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 理工程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
35、2.4 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 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10.2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16.1 作出决定,发表意见;16.2 表示满意或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 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 67 条的 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10.2 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批示的质疑如果承包人对条款 2.5 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条款 2.6 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 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 7 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监理工程师应 7 天内给发包人、承包人及项
36、目法人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 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 答复承包人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 67 条办理。10.2 更换监理工程师 项目法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 否则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转让和分包(a)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其他的责任任何部分转让出去。17.1 分包18.1 未经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 去。合同文件19.1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19.2.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中约定使用两种
37、以 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19.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 法规由专用条件中约定。19.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 下:20.1 协议书;20.2 合同谈判澄清文件20.3 合同专用条件;20.4 合同通用条件;20.5 中标通知书;20.6 投标须知;20.7 投标文件;20.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0.9 图纸的合成资料;20.10 标价工程量清单;(f)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监
38、理工程师在不损害项目法人和发包人 权利的条件下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20.4.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的提供和保管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免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数量向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 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 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 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监理工程师,除非合同另有具体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数量向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按照第 7.2 条由承包人 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
39、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 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 监理工程师提供为项目法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20.4.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至少保存一 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 和使用。20.4.3 施工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 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发包人。 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
40、提供将造成工程的 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20.4.4 图纸延期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 人根据第 6.3 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 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 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a) 任何据 44.1 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b) 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并抄报项目 法人;(c) 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 7.2 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 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20.4.5 图纸的交底和会审 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或委托监理工程师组织对
41、施工图进行交底和会审。(a) 补充图纸和指令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 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b)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细图负责。如果上述图纸、资料或详图不 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经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修改费用。一般责任21.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 修。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 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21.
42、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 面负责。21.3 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 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21.4 承包人建议凡由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时,发包人应对承包 人给予一定的奖励。21.1.1 协议书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由发包人拟定的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时 可对其进行修改)。21.1.2 协议书附件合同谈判时,如对合同有着新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在经合同双 方一致同意后可形成协议书附件。22.1 履约保函及有效期
43、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 函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不低于合同价格的 10%,投标人应 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或投标人开户银行的规定格式。发包人在收到 履约保函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保修期满止。 发包人在根据 62.1 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函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 述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人。22.2 根据履约保函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 明导
44、致索赔性质和原因。22.1.1 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 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 与之有关的数据, 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23.1 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23.2 水文和气候条件;23.3 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23.4 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 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可 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
45、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承包人的投标书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 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22.1.2 数据资料的获取根据第 11.1 条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 (如果有的话) 合同 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查阅 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 资料的复制(印)件。24.1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 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 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
46、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 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承包人不应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 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24.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 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 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发包人。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 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发包人协 商后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可决定:25.1 根据 44 条承包人有权
47、得到的延期;25.2 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以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入合同价中。26.1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 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 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 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 2 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 的指令。(a) 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年进度、月进度 计划),以取得批准。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27.1 承包人拟实施工程的顺序;27.2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27.3 提交发包人的任何图纸;(i) 完成必要的设备、材料到达现场;(b) 修改进度计划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修改计划。若进 度计划修改的原因非由承包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