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楼外墙系统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 定二 年 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楼外墙系统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 楼外墙系统工程:按照国家、合肥市相关工程规范及甲方、监理、设计院要求的作业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乙方进场施工(开工日期)90日历天(2011年3月20日2011年6月17日)必须具备拆除脚手架条件。分阶段
2、:外墙整体糙底30天,外墙保温系统和外墙水泥砂浆面层30天,外墙弹性乳胶漆及饰面砖工程30天。第四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五条 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1. 外墙系统综合单价详见报价表及承诺书(附件1和附件2),面积按实结算,按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量,非平面的按展开外围实际面积结算工程量。注:此价中包含外墙系统工程相关所有费用在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承诺书5、标准、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6、施工图纸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
3、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向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十条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账 号: 账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3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一
4、、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一般规定1.1 词语定义1.1.1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1)土建承包商: 施工负责人: 联系方式:(2)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联系方式: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诺书(4) 合同专用条款(5) 合同通用条款(6) 施工配合合同(7) 技术要求,以及国家规范和标准(8) 设计图纸,包括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深化设计图(9) 工程报价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1.3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1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1.3.2 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1.4 图纸1.4.1 发包人向承包商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商提供建筑施工图一套及电子版一份。根据需要承包商可自费复印更多的份数。(2)发包人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和其他文件未经发
6、包人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 2 一般权利和义务2.1发包人工作2.1.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按现状提供能基本满足承包商施工要求的场地。工期间,发包人有可能将部分场地另作他用,承包商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发包人保证提供足够面积的场地供承包商作业。(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负责协调,由土建承包商提供水电源接口,施工水、电费已含在综合单价 职务: 联系方式:2.2 监理工程师2.2.1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名称:2.2.2 监理工程师姓名:
7、 职务: 联系方式: 职权:通用条款中定义的职责和施工监理合同中定义的职责及由发包人的特别授权。2.3 承包商和项目经理52.3.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2.3.2承包商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合同签订后的14日内;(2)承包商必须遵守合肥地方的法规,服从行发包人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及政府部门要求支付的费用,均由承包商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3)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
8、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商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以及加班加点抢工期等,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等;(4)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商使用的临时用水、电设施在合同实施期间为其它承包商提供分表接口,承包商应予无条件同意。其分水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承担和安装,同时本合同承包商也应安装分表,水电费用按各分表用户分摊。各分表用量总和与供水、供电部门计量的差额,按分表用户的用量比例分摊;(5) 承包商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运输过程中需服从合肥市“三车”整治管理文件规定,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6)在现场施工中,承包商应严格服从土建承包商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9、;严格服从发包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1 承包商提交的发包人供应材料需求计划: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商采购及保管。3.2 暂停施工 在现场施工中,承包商应为各专业或其它施工队伍的施工做好协调、管理、配合工作,如发包人代表认为需要承包商暂时停工的,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认为投标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该项工作。3.3 工程竣工承包商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为合同价款的0.1%。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延迟交房的,承包人还另外应承担发包人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发包人保留根据整个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协调
10、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协调时,若需承包商进行赶工,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赶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3.4 工程工期承包商以发包方通知进场时间为准,总工期分阶段50日历天,必须具备拆除脚手架条件。4 质量与验收4.1 工程质量4.1.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承包商应依据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4.1.2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商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商须及时通知监理
11、工程师。在采用承包商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承包商承担。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商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商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应有的责任。4.1.3承包商应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测量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监控测量工作,并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所有原材料的检测费用以及门窗工程三性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确保验收合格,否则予以合同总价款的3%违约处罚,并且
12、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4.1.4 承包人进场后,先做样板,经现场拉拔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样板施工含在约定工期抹灰工程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层的交界处采取钢丝网格布加强,每边搭接不小于150mm;抹灰前所有螺栓孔必须处理、封堵,确保不漏水。4.1.6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水泥、黄沙、聚苯颗粒、抗裂砂浆、玻纤网格布、热镀锌钢丝网、锚栓、面砖粘贴剂和勾缝剂等),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进场时应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到现场进行验收,并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水泥要求采用强度等级为42.5Mpa的巢湖普通硅酸盐水泥,砂采用中粗
13、砂,含泥量不大于3%;水泥使用前必须现场取样做安定性试验,砂使用前必须现场取样做细度及含泥量试验;胶粘剂应选用纯丙稀酸优等树脂乳液和不含铁的硅砂;所用材料均需提供省或国家级检测部门检测合格证、使用说明书。4.1.7 所有材料进场后现场取样,送省或国家级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单位承担;如不符合设计、规范等要求,或与要求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整修并承担其费用。74.1.8 技术要求:执行标准:GBT10801.12002、GBT10801.22002JG1492003、JGJ1442004、具体做法采用02J1
14、21-1中A型做法。4.1.9承包人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丙烯酸弹性外墙乳胶漆),必须符合JG/T172-2005,有法定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4.1.10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要求正常使用情况下,十年内,无明显开裂、起皮、脱落、无明显褪色现象。(1)饰面为涂料的,必须确保可在保温完成的面层上直接刮腻子、涂刷外墙涂料,饰面为粘贴面砖的必须确保面砖的粘贴牢固、不脱落,对保温系统不造成任何的破坏及相关的不良影响。(2)墙面外保温完成要求进行现场实物的拉拔试验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所有检测费用都由承包人承担。(3)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质量标准,在满足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等相
15、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所报方案经济合理。(4)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规范:按国家和当地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理公司的检查和监督,经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后方可竣工,交付使用。(5)承包人必须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有关外墙保温的各项内业资料,如因资料不齐全而导致总包单位资料不合格,造成竣工验收拖延,每拖延一天每栋楼罚款贰仟元,以上款项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4.1.11 材料要求按合肥市质量监督站要求,外墙饰面为面砖部分,必须为热镀锌钢丝网、耐碱玻纤网格布(适用于饰面为涂料部分)、胶浆、锚栓在投标阶段均需提供省或国家级检测部
16、门检测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乙方材料进场后现场取样,送省或国家级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外墙:l 糙底:20厚1:3水泥砂浆粉刷层(含超厚,厚度超过35mm需加网格布粉刷);l 线条、阳台等为20厚1:2水泥砂浆面层,檐口部位均应做滴水条,四层和屋面女儿墙处设置线条。其中18#楼在二十八层处设置色带,色带宽自梁底上600,内填白色乳胶漆,色带上下口均设置分格缝,其它部位按层设置分格缝,分格缝采用20(宽)5(深)的黑色塑料条(具体位置参照17#楼)。l 涂料饰面:涂料饰面层涂抹前,应分别在抗裂砂浆抹面层上涂刷高分子乳液弹性底涂层,在刮抗裂柔性耐水腻子,饰面面层要采用弹性
17、涂料(四层以上墙体)表面为拉毛饰面。1)基层墙体,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2)25厚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浆料3)满涂抗裂柔性耐水腻子两遍,面层采用丙烯酸弹性外墙乳胶漆(一底两面,颜色同16#、817#楼),乳胶漆面层必须保证十年 圆整(¥: 元)(外墙系统报价附后,此价为含税包干价,结算时已验收合格的外墙面积乘综合单价即为结算价,不以市场变动而调整)。面积按实计算,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实际面积结算工程量,非平面的按展开实际面积尺寸结算工程量。注:此单价中包含外墙系统工程相关所有费用在 。5.3.3 所有面漆完成,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全部施工、清理完成并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承包商提供竣工资料、
18、交房后一周竣工结算交付发包人,发包人立即安排审核、审查、审计。审计完成后一周内发包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进度款。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期满五年后,经物业验收9确认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于一周内付清。5.3.6 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至发包人。6 材料供应6.1 发包人供应材料:无。6.2 承包商采购材料:6.2.1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对承包商采购的一般要求:(1) 承包商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经理部中应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2) 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向发包人提供本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采购程序和质量控制办法报发包人批准;(3) 承包商采购
19、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图纸中规定“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关于材料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4)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商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5) 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6) 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并不免除承包商对所采购的材料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6.2.2 承包商采购的材料为:(1)承包商向发包人提供涂刷样板,按照发包人
20、指定的材料及经确认的样板进行施工,每次材料进场时必须报验。(2)承包商不按发包人指定材料、私自施工、材料未报验,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商进场时,需提供发包人认可的样品至发包人,并保证所施工产品与样品一致,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 工程变更7.1 确定变更价款7.1.1 如果因发包人方要求变更的项目在报价表中未列出,此部分决算时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综合单价由承包商在该部分施工前根据投标报价的原则上报单价及预算(包括各种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调整:10一、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
21、单价调整合同价款。二、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8 违约、索赔和争议8.1违约8.1.1 发包人如未能按本协议认真履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协议,承包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负责承担。8.1.2 承包人如未能按本协议认真履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发包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8.1.3 在施工过程中,一方需要另一方按协议应履约的条款和事项,若责任方置之不理,在连续三次通知不能给予妥善的解决情况下,一方可以停止该协议,并向责任方提出相应的索赔
22、。8.1.4 承发包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8.2 争议8.2.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l)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2)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9其它9.1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9.2补充条款9.2.1 税收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正规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政府部门就本单项工程征收的一切税费均包含合同单价中,由承包人负担。9.2.2 保密 承包商必须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除为合同目的所必须,若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
23、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如果就是11否为出于合同之目的而必须刊登和披露有争议时,则应将此事提交发包人决定,其决定应是最终决定。9.3 其他(1)承包商施工及所使用的材料均应满足设计图纸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部分的相关要求,并不得违反国家规范及地方规定。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12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24、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
25、.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
26、: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3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
28、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施工图纸(7)工程报价单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29、,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14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30、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
31、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
32、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15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
33、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
34、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
35、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关有交报告
36、。责任在发16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
37、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8、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
39、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17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
40、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后三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承包人应依计划执行。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
41、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
42、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18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
43、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19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4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 20.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20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