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同 条 件目 录合同条件1、合同1.1 定义1.2 标题和旁注1.3 解释1。4 法律和语言1。5 文件的优先次序1。6 通讯联络1。7 保密事项1。8 遵守法规、规章和法律1.9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如果有)2、管理责权的变更2。1 设计单位2.2 前期动拆迁及管线搬迁等3、甲方3.1 一般义务3。2 一般权利3.3 许可、执照和批准3.4 甲方代表4、监理机构4.1 监理机构的确定4。2 监理机构权力和义务5、乙方5.1 一般义务5.2 一般权利5.3 乙方驻工地代表5.4 履约保证5.5 融资5.6 工程协调和管理5.7 工程招标5.8 分包商5.9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5.10 放线5
2、。11 质量保证5。12 检查和返工5.13 现场数据5。14 影响工程实施事宜5.15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5。16 进场路线5。17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5。18 进度计划5.19 进度报告5.20 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5.21 乙方的设备5。22 安全措施5。23 环境保护5。24 电、水、气5。25 现场清理5。26 现场治安5.27 乙方的现场作业5.28 文物6、文件要求6.1 施工文件6.2 乙方的保证6。3 技术标准和规章6。4 样品6。5 竣工图纸6。6 操作和维修手册6.7 乙方的错误6.8 专利权7、职员与劳工7。1 工资标准与劳动条件7.2 劳动法7。3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设
3、施7.4 健康与安全7.5 工作时间8、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8.1 实施方式、检验及检查9、开工、延误和暂停9。1 工程的开工9。2 投入使用起始日9。3 投入使用起始日的延长9。4 进展速度9.5 延误9.6 暂时停工9.7 持续的暂停9.8 复工10、竣工检验10.1 乙方的义务10。2 重新检验10.3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10.4 终身质量保证制11、移交11。1 移交证书11.2 项目档案11.3 质保期11.4 终身质量保证制12、缺陷责任12。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12。2 修补缺陷的费用12.3 未能补救缺陷12。4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12。5 进一步的检验12。6 进入权1
4、2。7 由乙方调查12。8 履约证书12.9 未履行的义务13、合同价格与支付13。1 合同价格13。2 支付13。3 支付货币13.4 延误的支付13。5 合同价格的调整13.6 立法的变更14、变更14。1 有权变更14.2 变更的程序15、乙方的违约15。1 通知改正15.2 终止15。3 停止工作及乙方设备的撤离15.4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5 终止后的支付16、甲方的违约17、风险和责任17.1 保障17。2 乙方对工程的照管18、保险18.1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18。2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3 工人的保险18.4 有关保险的总的要求19、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
5、的定义19。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9.3 乙方的责任19。4 甲方的责任19。5 对乙方的付款20、友好协商与仲裁20。l 友好协商20.2 起诉21、回购款的支付21。l 回购工程款支付条件21。2回购方式21.3回购时间和比例22、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合 同 条 件 1、合同1。1 定义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 文件1。1.1.1 合同:指本合同条件,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己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1。1。2 协议
6、书:本工程甲、乙方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招标过程中所有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件签订的书面协议。1.1。1。3 甲方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1。1.1。4 投标书:指乙方为工程所做的投融资和建设向甲方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确认的投标文件,包括企业资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融资方案及工程报价文件)、澄清和谈判过程中经乙方确认的书面文件、资料等。1。1.1.5 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起递交的信息与数据。1.1.1.6 中标通知书:指甲方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文件。1。1。2 人员1。1。2。1 发包方(简称业主、甲方
7、):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回购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2 业主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书中指定的作为发包方代表从事工作或由甲方任命并将之通知投资承包商的当事人. 1。1。2。3 投资承包商(简称乙方、BT方):本工程协议书约定的、具有投融资和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1。2。4 BT方代表(简称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在协议书中指定作为投资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 1。1.2。5 分包商: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1。1。
8、2。6 贷款人:指为本工程建设需要与中标人签定贷款合同的金融机构。1。1。2.7 本工程相关单位:指为本工程贷款融资、前期动拆迁、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 1.1。2。8 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由BT方通过招标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相应资质的,对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的单位. 1.1.2.9 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1.1.2.10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上海市建委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1。2.11 一方或另一方:指订立本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或另一方。1.1.3 日期、时间以及期限1.1。3。1 基准日期:指甲方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
9、天的当日。1。1。3.2 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1。1.3.3 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3.4 竣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1。3。5 试运营起始日期:为通车日的次日。1.1.3.6 正式运营起始日期:为试运营期结束且通过正式验收备案的次日.1。1.3.7 乙方合同责任期:指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工程质保期满为止。1。1。3。8 投资建设期:投资建设期:指协议生效之日始至协议规定的工程投入试运营起始日止的总天数.1。1。3。9 质保期:按本合同第11.3款规定执行。1.1.3.10 合同期限: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试运营开始后满一年、合同费用结算完毕的总期限
10、。1.1.3。11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1。1.4 检验与竣工1。1。4。1 竣工检验:按本合同第10条执行.1.1。4.2 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1条颁发的证书。1。1。5 款项与支付1.1.5.1 合同价格:即项目回购款,指依据合同规定,包含工程投资、实施与完成以及建设期财务费用、回购期内财务费用、自有资金的回报等,应付给乙方的金额.1.1。5。2 合同价格的调整:在支付工程回购款前根据本合同第13。5款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5.3 支付日:即本工程验收合格移交甲方、试运营开始后满一年的次日起第45日。1.1。5.4 支付货币:均以人民币支付。1。1。6 其他定义1.1。
11、6.1 工程:本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1.1.6。2 永久工程:指按照协议投资、建设的永久工程.1。1。6.3 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1。6。4 工程设备:指协议中规定的、由承包人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 1.1.6。5 材料:指由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1。1。6.6 乙方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
12、品。1。1.6。7 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含电子文档)、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等资料。 1.1.6。8 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6。9 重大变更: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范围等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的变更。1。1.6.10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1.2 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 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
13、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1.4 法律和语言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语言为汉语。1。5 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协议书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b) 合同条件(c) 中标通知书;(d) 投标书澄清文件;(e) 投标书;(f) 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g) 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出现按上述顺序仍不能得到明确解释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
14、能取得一致意见,按本合同条件第20条规定的办法解决。1.6 通讯联络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所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由甲方发给乙方的以及由乙方发给甲方的全部文件,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由一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1.7 保密事项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1。8 遵
15、守法规、规章和法律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乙方应遵守国家或上海市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甲方和乙方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中国法律。1。9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如果有)如果乙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个联合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完成合同条款时对甲方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即联合体主办人,其余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均与联合体主办人签署合同
16、协议,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联合体主办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有权管辖联合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有法律约束。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联合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2、管理责权的变更甲方已进行的工作和/或已签订的合同转让给乙方,乙方在甲方的组织下与相关单位签订、办理变更合同,相应的费用和管理均纳入本BT项目中,同时其他类似事项按此原则参照执行。2。1 设计单位本工程的设计单位已由甲方按招投标规定已选定为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
17、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等,并己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2。2 前期动拆迁及管线搬迁等本工程的前期部分管线搬迁管理、施工工作,甲方已委托了本工程相关单位承担。3、甲方3。1 一般义务3。1.1 甲方应负责提供合同生效日前已完成的征地拆迁现场,包括征借地手续、旧房拆迁、工程范围内的场地平整。3。1。2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八套(包括三套竣工图所需图纸).会同设计单位组织施工前设计交底,提交书面水准点和高程控制网并及时向乙方领桩。 3.1.3 甲方向乙方提供已有勘察报告、管线资料等. 3。1.4 甲方应办理合同变更,由乙方按本合同第2。1、2.2条规定支付与有关单位签订的设计、前期部分管线
18、搬迁等合同费用.3.1.5 甲方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3.1.6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不适用)3.1.7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到回购期届满前,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在此期间发生变化,甲方应调整回购款。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乙方支付的税款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2 一般权利:3.2.1 一般情况下,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工作;但在甲方认为在必要时,甲方有权对工程的投融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对偏离项目计划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并落实整改,对前述事项的重大问题有否决权和处罚权(此等处罚的金额将在甲方的回购款中扣除).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这些活动,接受
19、甲方的管理,甲方管理的细则在签订合同时明确。3。2.2 资产所有权3.2.2.1 乙方负责承担试运营调试中对工程进行必要的整改;在试运营期间,甲方享有本项目的资产和资源的使用权,包括经营开发权、收益权、处分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并经试运营满一年后,甲方即享有本项目的资产所有权。3。2.2.2 甲方有权处理本工程建设、试运营方面的一切事宜,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做好相关的工作。3。3 许可、执照和批准在乙方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为了工程建设以及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3。4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的驻现场的代表应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确定,并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20、,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3.4.1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但此等指令、批准仅代表甲方的意见和要求,并不解除乙方对与此相关事件需承担的全部责任。3.4.2 甲方代表变更,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4、监理机构本合同工程将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指令,作为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模式探索试点。(具体详见第18款 保险)4。1 监理机构的确定本工程的监理机构由BT方或其委托人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方式分专业择优选定(另有选定的除外)。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并为其
21、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4.2 监理机构权力和义务监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工程的施工图及有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本着对本项目工程负责的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理,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具体细则在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5、乙方5。1 一般义务乙方的一般义务为5.1。1 负责筹措本工程投资款项,按计划投资建设、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并接受甲方监管。同时乙方须在签订协议书后的7天内将人民币20000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一次拨入专户。乙
22、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并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乙方须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银行对帐单等相关资料,以便检查监督.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及民工工资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乙方须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经甲方认可投资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证甲方指定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超出计划部分资金成本由乙方承担。5.1.2 由乙方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要求
23、的、经审查批准的乙方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乙方应在竣工时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期内修补任何缺陷。乙方应为该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或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乙方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其中本工程管片供应商由甲方经比选后选定,乙方负责验收管片质量)。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及第5。11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乙方应根据施工图纸对
24、材料的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合格供应商名册,并订购前就材料的规格、材质的选择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并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第14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后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对于要求不符的产品,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5.1。3 对本工程重大设计
25、变更乙方应经甲方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5。1。4 在工程建设期及甲方回购期应依法纳税;5.1。5 在工程建设期内应对工程、财产和人员伤亡进行保险;5。1。6 乙方应按第10条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及质保期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向竣工备案部门备案。5。1.7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大大有利于乙方的变动,甲方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调整,以使乙方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乙方不得拒绝。5。1.8 乙方应始终遵守政府当局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乙方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
26、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5.1。9 乙方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5.1。10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应负责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乙方必须明确档案管理的分管领导和资料管理人员,并不得随意调动。5.1.11 乙方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做好施工文件材料的收集编制和整理、竣工图与工程同步修改。5。1.12 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5.2 一般权利乙方一般权利如下:5.2.1 乙方可将本项目回购承诺函作为基础
27、证明文件,除此乙方将不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5。2.2 在规定的回购期内,收取本项目回购款.5.3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5。3。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他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5。3。2 乙方驻工地代表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2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5。3。3 乙方驻工地代表原则上不得易人,确需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5。4 履约保证乙方应从第三方(经甲方认可的银行)处自费取得一份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应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相一致,并于合同签定后七日内交付给甲方。履约保证应由甲方接受的具有独立法人的银行提供,应采用本条件附录中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除非乙方获得甲方同意免除其履约保证义务.工程质保期满并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后满28天,履约保函失效。5。5 融资乙方在进行融资用于筹措本工程投资款项时,甲方出具
29、的本项目回购承诺函可作为一项基础证明文件,但甲方不对乙方的融资行为出具任何担保。5.6 工程协调和管理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和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为本工程服务的、甲方已确定的设计勘察单位、前期动拆迁单位、管线搬迁单位等。同时乙方应负责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服从甲方委托的监管单位(如有)对项目的监管。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必须服从甲方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工程施工期间所需的各类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监督申报、安全监督申报、掘路执照、临时占路证、交通施工许可证、管线监护卡、建筑施工许可
30、证、夜间施工许可证、渣土处置证等),以及与施工协调及交通配合等相关的各类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且如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相应的等工及赶工措施费用甲方不予支付。5.7 工程招标乙方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施工监理及专业施工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从业单位承担。乙方在招标之前必须拟订招标方案报甲方及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实施,并将结果报甲方备案。5。8 分包商乙方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乙方必须自行承担土建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乙方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的分包商进行分包除外。对道路、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工作,乙方应委托有足够资质的,且
31、具有上海轨道交通类似工程施工监测经验的第三方单位予以实施。5。9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如果分包商在工程的实施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为乙方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乙方合同责任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乙方应在乙方合同责任期限结束时在甲方提出要求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的权益转让给甲方.5.10 放线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所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5.11 质量保证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乙方的职
32、责、义务和责任。5。12 检查和返工5。1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和/或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工程师和/或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5。12.2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5。12.3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因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5。13 现场数据在基准日期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他
33、人根据该项工程勘测所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数据,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乙方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彻底搞清了以下内容:(a) 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 水文与气候条件;(c) 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设备、材料的范围与性质;以及(d)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乙方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乙方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书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工程实施前乙方应对沿线影响范围内管线(包括架空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34、进行周密的核查,并遵守沪建市(88)第729号文关于保护地下管线安全的通知、沪建市(88)第741号文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沪建市(89)第419号文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在施工前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变形进行控制,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沿线影响范围内管线(包括架空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负责实施施工区域内对工程实施有影响的管线搬迁、交通组织、绿化迁移、三通一平工作,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时间包含在总工期内。5.14 影响工程实施事宜乙方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
35、了合同价格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合同价格应包括了乙方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本工程的投融资、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5。15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乙方应认真调查地表以下条件,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对工期、费用的风险.5.16 进场路线乙方应被认为己彻底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乙方(就双方之间而言)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乙方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乙方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甲方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甲方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
36、也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5。17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乙方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乙方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5。18 进度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其参考。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a) 乙方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各个阶段);(b) 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c) 根据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甲方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以及(d) 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前导网络技
37、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进度计划编制所使用的软件应无偿向甲方提供或与甲方共享。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乙方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给甲方备案.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质量和安全的检查、监督.在未通知甲方和/或监理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和/或监理方可通知乙方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5。19 进度报告
38、乙方应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2份副本(含电子文件)提交给甲方。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a) 资金、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b) 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c)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d) 在现场的
39、人员及承包商的设备记录;(e) 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f)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g)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以及(h) 甲方需要的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其他文件。5.20 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乙方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并抄报甲方.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报甲方汇总并表后一并上报。5.21 乙方的设备乙方应提供为完成该工程所必需
40、的全部乙方的设备。5.22 安全措施乙方应在他的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费用。从现场开工至移交甲方,乙方应提供:(a) 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b) 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以及(c) 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沪建建(97)第0409号转发建设部关于严肃工程建
41、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通知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5。23 环境保护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的数值。文明施工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手册执行,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和/或监理方的检查.对由于因乙方施工造成的各类管线(包括架空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及
42、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扬尘、噪声、振动等)所引起的各类投诉、上访,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和义务。甲方按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扣款并书面通报。5.24 电、水、气甲方负责在卢浦大桥站、长清路站提供本工程电、水的接头;乙方应负责工程实施期间电、水、气的供应。5。25 现场清理在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乙方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在颁发移交证书后,乙方应立即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乙方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甲方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除此
43、之外,乙方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乙方各项义务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乙方合同责任期结束。5。26 现场治安乙方应负责工程现场内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5.27 乙方的现场作业乙方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工程用地范围内,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和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5。28 文物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由甲方处理,通知甲方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
44、任何此类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或监理方。6、文件要求6.1 施工文件乙方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描述.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乙方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经甲方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推广应用到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时应提供相关的技术、鉴定文件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
45、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6。2 乙方的保证乙方应保证其编制的投融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实施以及完成的工程符合下列文件,其优先次序为:(a) 中国的法律;以及(b) 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6.3 技术标准和规章施工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的工程均应遵照工程国家和地方及行业之相关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的规章;必须达到设计图中技术要求并符合投标人须知第五条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三卷技术要求之相关规范;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批准的设计文件中注明的标准.合同中的此类规范及其他事项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是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
46、本中的参照性规章。如果含有实质性变动的或适用的最新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在基准日期之后开始生效,则乙方应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6。4 样品乙方应依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6。5 竣工图纸乙方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并随时更新)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及设备的参数、技术指标、功能的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移交之前应提交三套给甲方.整个工程已实施完毕、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上海市建委、市档案局、市城建档案馆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编制竣工资料三套(包括竣工图纸)。工程进行时乙方应绘制此类图纸并提交监理机构。乙方应取得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在移交前,乙方应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甲方提交二套完整的有关“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的电子文档(光盘载体)、一份原尺寸大小的正本及一份复制件以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