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 本 沈阳福润工业园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SYFR2007-052签约日期:2007年8月7日第一章 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又称甲方):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又称乙方):辽宁金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于2007年8月7日在 沈阳 市签署本合同。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1.2 工程地点: 沈阳市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
2、区宏业路11号 1.3 工程内容: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工业园厂区内道路施工 1.3.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供货、维护、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1.3.2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等),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2. 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内道路土建施工。2.2 本工程性质为交钥匙承包工程,其中的综合单价均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固定
3、单价。 2.3 承包人应做好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内土方挖运、土方回填、回填土方的夯实、路基换土、道路预埋管的安装、路床碾压、垫层施工、水稳层施工、沥青混凝土的摊铺、路面养生、路边石安铺等。2.4 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2.5 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2.6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
4、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3. 合同工期:3.1 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3.2 竣工日期为2007年10月7日。3.3 合同总工期共计为60日历天,其中主道路工期40天,即保证在2007年9月16日前完成,附属工程为20天,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3.4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个节点工期每延
5、误一天,发包人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零点五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如果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4. 质量标准4.1 路面层体结构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垫层(山皮石底层,压实厚度30cm);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6%压实,压实厚度20cm;喷洒石油沥青(喷洒量1kg/m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CT100,压实厚度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3cm;水泥混凝土路面塑料膜养生。 4.2 施工基层厚度要求:垫层30 cm2 cm水稳层为20 cm2cm;沥青层7cm5mm;如果达不到以上厚度要求,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款0.5%支付违约金,工程价款
6、按照最低厚度工程(合同)要求厚度分部分项合同单价为实际结算单价。 4.3 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符合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标准。4.4 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5. 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5.1 合同工程量:路面施工面积暂定为4万平方米(具体以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确认的实际施工发生量为准)。 5.2 合同价款约为人民币 肆佰万元整,即4000000.00(暂定总价,具体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量核算为准)。
7、。5.3 挖运土方、回填土方及碾压固定综合承包单价为11元/m3(此价格指土方在发包人厂区内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摊铺碾压夯实);成品沥青道路交钥匙工程综合承包单价为95.7元/m2(交钥匙工程内容包括:路床碾压、垫层(山皮石垫层,压实厚度30cm);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6%压实,压实厚度20cm;喷洒石油沥青(喷洒量1.0kg/m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3cm;水泥混凝土路面塑料膜养生。各项压实工作需要至少18吨及以上的压路机进行3遍夯实);花岗岩边石18cm20cm99cm的每米的工程综合单价为35元,花岗岩边石15cm12cm50cm每米的工
8、程综合单价为26.6元;外运土方综合承包单价为13.5元/m3,外运土 方装卸土方具体地点及相关手续由承包方自行解决。以上综合单价对应的结算工程量以发包方现场场地实测并经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外运土方一经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必须外运。除了山皮石垫层面积按照沥青路面宽度加50cm核实工程量外,其它基层均以沥青路面面积核算工程量,山皮石垫层工程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17.4元。(以上的所有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了完成此项工程所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包含了政府要求的规费和税金等。)。 5.4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
9、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报价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5.5 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发包方材料顺利进出,如因道路施工而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6. 组成合同的文件6.1 组成并约束双方的合同或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3、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5、工程质量保修书6、施工图纸,各项技术要求等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6.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
10、各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7. 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8. 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种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8.1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8.2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8.3 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8.4 承
11、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9、 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甲方 四 份,乙方 二 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发包人: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承包人: 辽宁金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日期:日期:电话:024-88082855电话:传真:024-88080755传真:第二章 合同条件合同条件目 录一、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竣工四、 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五、 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
12、防护事故处理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 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质量保修八、 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索赔争议合同解除A.合同通用条款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投标书及其附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 发包人工作2.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
13、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3).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具体按图施工,如有变动,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3 承包人工作3.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
14、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 承包人应作好对市政及环保设施的维护,确保路政的畅通。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3.2. 承包人未能履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 进度计划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4.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所有本合同中的“工程师”应明确为“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
15、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5 开工及延期开工5.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5.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6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 工期延误7.
16、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议删除(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 工程竣工8.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8.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检验9 工程质量9.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
17、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0 合同价款及调整10.1.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
18、包人承包人依据谈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10.2. 可调价格为什么是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0.3. 承包人应当在上一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11 工程量的确认11.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
19、69号)规定是14天内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1.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1.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1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2.1.在确认计量结果并通过监理、建设、施工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1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20、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是14天内。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2.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七、竣工验收与结算13 竣工验收1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13.2. 发包人收到竣工
21、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3.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13.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3.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3.6.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
22、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3.7.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4 竣工结算14.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4.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14.3.
2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60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4.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8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4.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
24、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14.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5 质量保修15.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5.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5.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八、违约、索赔和争议及合同解除
25、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顺延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 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6.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7 索赔17.
2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8 合同解除1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8.2. 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8.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
27、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B.合同专用条款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 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合同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为: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2、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发包人工作2.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书面交验。(2) 发包人组织有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
28、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2.2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2.3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2.4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发包人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2.5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
29、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7发包人不得拒收承包人的书面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28天内给予回复,否则视为认可,如因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对现场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包人应在14天内尽快回复。3承包人工作3.1承包人应对其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要求。3.2按照工程常规施工,在道路施工前,承包方应作好厂区土方平衡的前期工作,作到“三通一平”。3.3 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
30、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相应手续。3.4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供货的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的申领事宜。3.5承包人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其他人员办理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
31、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进度计划4.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4.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七天提交。4.5 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预埋预配时间、配合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
32、划,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4.6 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4.7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本工程细化到每月的资金需求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预计每月将完成的工程产值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资金需求和工程月产值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4.8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还应依据现有合同的规定,单独另附一份款更为详细
33、、完整、准确的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退场和配合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4.9 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周计划。月计划须于上一月的25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4.10 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
34、发包人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节点工期及质量标准,如与之相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予以调整。6.工期延误6.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
35、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6.2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及影响等,同时每延误1天处以合同总价的5罚款。6.3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不应提出异议。6.4 尽管合同已有其它规定,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未能按期完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但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
36、,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根据该比重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责任。6.5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如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同意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6 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6.7 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十日(含节点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7.工程竣工7.1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
37、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不接受承包人移交的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7.2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拒绝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7.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含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均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
38、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四、 质量与验收8.工程质量8.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的规定及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8.3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4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会增加承包人的费用。但工程量变化的除外。9 工程质量保证金9.1 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
39、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其后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5000元。9.2 监理、发包人在质检中发现承包人同一类质量问题累计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其后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500元。9.3当月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20000元。9.4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9.5 发承包双方在执行该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其它
40、条款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拒绝本条和其它合同条款的同时执行。9.6 根据发包人、监理或者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需进行验收的,但未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9.7 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并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9.8 承包人不按图纸及有关洽商、变更施工,应限期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发现一次另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9.9 承包人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如自己无法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
41、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9.10承包人应负责自身和所有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成品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如自身无法修复的,按修复费用双倍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9.1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用和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更换为合格产品,复验费和因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每次将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0元。9.1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原因最终未达到合同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9.13以上罚款经
42、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有异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执行;10.2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10.3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作施工样板时,承包人所做的样板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该部分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10.4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承包人在规定期限
43、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进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视同工期延误。五、 安全施工11本工程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标准为国家现行规范。承包人必须保持经常性的例行自检,对每次的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并记录在案。承包人应全面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以及现场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条例,并负责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方面的条款或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等引起的全部处罚、责任和费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承包人维护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无违章指 挥、违章作业行为,发包人或监理可随时检
44、查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内安全措施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调整12.1未包括的项目采用辽宁省2001年实物量定额及2003年估价表,并按2002年辽宁省费用定额进行取费,取费标准按丙级取费(取费基数:人工直接费+材料直接费+机械直接费),材料按照辽宁省2007年第二季度信息价格表执行。承包方同意该总价再下浮6作为最终结算款(指签证部分)。 12.2总包单位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总包管理费以及总包施工配合费已在报价中包含,不再另行计取。12.3工程报价,不受政策性文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12.4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和设备
45、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卸货费、保管费已经包含在报价中,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另行计算。12.5 所有签证及变更费用的结算均按发包方的签证管理流程办理方可生效,相关的工程款支付方可按合同相应付款条款执行。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签证管理流程的文本。签证是确认工程量的依据。12.6 如因承包人所采购的土建材料不能满足国家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以专门的函件形式主动书面明确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承包人同意其价格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执行。12.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解决,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妥善解决,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确认发包人的处理。12.8本合同中综合单价为完成图纸分部分项工程的所有人工、材料、措施费、机械、管理费(含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利润等的全部费用,清单特征描述有含糊不清及与图纸矛盾的项目,以图纸为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包含清单项目特征中所列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