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固定期限)甲 方:_ 乙 方: 签订日期:_ 年_ 月 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甲 方_ 法定代表人 _ 注 册 地址 _ 经 营 地址 _ 乙 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沪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试用期第二条
2、本合同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试用期限内,根据乙方的实际能力或表现,甲方可缩短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试用期限。第四条 录用乙方的具体录用及考核条件由甲方事先告知乙方,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作职责、专门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试用期内经考核乙方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4.1乙方体检未达到岗位身体健康要求的;4.2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4.3乙方未能达到甲方事先告知的录用或试用期考核条件等。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 四、工
3、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 标准工时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一般由乙方个人或工作任务所决定,不计加班加点时间。五、劳动报酬第九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第十条 甲方每月 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六、社会保险第十三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第十
4、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九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
5、二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
6、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
7、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满的;(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
8、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十一、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三)甲方依照
9、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同执行。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十四、其他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