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有技术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整个活动过程,是建设项目生命期中的重要环节 ,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规划、体现具体实施意图的重要过程 ,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 ,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 ,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合同编号:_ 设计证书等级:_ 签订日期:_ 发包人:_ 设计人: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
2、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_; 规模:_; 阶段:_; 投资:_; 设计费 :_; 序号:_; 分项目名称:_; 建设规模:_; 设计阶段及内容:_; 估算总投资:_; 费率%:_; 估算设计费:_; 层数:_; 建筑面积:_; 方案初步设计:_; 施工图(万元):_;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_; 资料及文件名称:_; 份数:_; 提交日期:_; 有关事宜:_;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音乐会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_; 资料及文件名称:_; 份数:_; 提交日期:_; 有关事宜:
3、_;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_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_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_ _ _ 第三次付费 _ _ _ 第四次付费 _ _ _ 第五次付费 _ _ _ 说明: 1.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
4、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全套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
5、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 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
6、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_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
7、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
8、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_%。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9、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
10、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8 本合同一式 _份,发包人 _份,设计人 _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盖章):_ 设计人名称(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住 所:_ 邮政编码:_ 住 所:_ 邮政编码:_ 电 话:_ 传 真:_ 电 话:_ 传 真:_ 开户银行:_ 银行帐号:_ 开户银行:_ 银行帐号:_ 10 / 10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