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IDIC设计采购施工 (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南京树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通用条件1 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1.1.1 合同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1.1.1.3 “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
2、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1.1.4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1.1.1.5 “履约保证”和“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1.1.2 各方和人员1.1.2.1 “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1.1.2.2 “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4 “雇主代表”系指
3、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根据第31款雇主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2.6 “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32款其他雇主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1.1.2.8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
4、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9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1.1.2.10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1.1.3.1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1.1.3.2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除非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1.1.3.3 “竣工时间”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
5、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1.1.3.4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1.1.3.5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1.1.3.6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如果有)。1.1.3.7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 (视情况而定
6、)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如果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1.1.3.8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1.1.3.9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1.1.4 款项与付款1.1.4.1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1.1.4.2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
7、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3 “最终报表”系指第14.11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1.1.4.4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1.1.4.5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4.6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1.1.4.7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根据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1.1.4.8
8、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1.1.5 工程和货物1.1.5.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1.1.5.2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1.1.5.3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1.1.5.4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
9、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1.1.5.5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1.1.5.6 “单位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单位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1.1.5.7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1.1.5.8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 其他定义1.1.6.1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5.2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1.1.6.2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
10、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1.1.6.3 “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1.1.6.4 “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1.1.6.5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1.1.6.6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42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1.1.6.7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1.1.8“变更”系指按照第
11、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1.2 解释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c) 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1.3 通信交流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a)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
12、用专用条件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b)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i)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ii)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1.4 法律和语言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通信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1.5 文件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
13、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b)专用条件,(e)本通用条件,(d)雇主要求,(e) 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6 合同协议书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1.7 权益转让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a) 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b) 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1.8 文件夹照管和提供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
14、照管,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承包商文件一式六份。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雇主要求、承包商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1.9 保密性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没有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夹就各当事方间而言,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
15、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承包商(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a)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b)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c) 在承包商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
16、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就各当事方问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及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承包商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1.12 保密事项不得要求承包商向雇主透露他在投标书中称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对雇主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其他信息,承包商应当透露。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问,应遵守适用法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a) 雇主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
17、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雇主要求中所述的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雇主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b) 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1.14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a)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
18、知雇主:(c)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2 雇主2.1 现场进入权雇主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根据第20.1款
19、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2.2 许可、执照或批准雇主应(按其所能)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应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a) 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b) 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执照
20、或批准:i)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ii)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iii)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2.3 雇主人员工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a) 根据第46款合作的规定,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b) 采取与根据第48款安全程序(a)(b)(c)项和第418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2.4 雇主的资金安排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雇主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
21、承包商。2.5 雇主的索赔如果雇主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他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和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付款,不需发出通知。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
22、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雇主可将上述金额在给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雇主应仅有权根据本款或第146款期中付款(a)和(或)(b)项的规定,从给承包商的应付款中冲销或做任何扣减,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3 雇主的管理3.1 雇主代表雇主可任命1名雇主代表,代表他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在此情况下,他应将雇主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承包商。雇主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雇主付托给他的权力。除非和直到雇主另行通知承包商,雇主代表将被认为具有雇主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15条由雇主终止规定的权
23、力除外。如果雇主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雇主代表,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商。3.2 其他雇主人员雇主或雇主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付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在承包商收到抄件后生效。助手应为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这些权力的能力,并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3.3 受托人员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雇主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受托
24、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雇主采取的一样有效。但是: (a) 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b) 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雇主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c) 如果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给雇主,雇主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3.4 提示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
25、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承包商应接受雇主或雇主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3.5 确定每当本条件规定雇主应按照第35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雇主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雇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雇主应将每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雇主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这时,任一方可依照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将争端提交DAB。4 承包商4.1
26、承包商的一般义务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为工程施工的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雇主,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4.2 履
27、约担任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件中的规定。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保证金额的,本款应不适用。承包商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交给雇主。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采用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28天前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28、(a) 承包商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b) 承包商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c)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或(d) 雇主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有权终止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雇主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雇主应在承包商有权获得履约证书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4.3 承包商代
29、表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除非合同中已写明了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雇主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应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何替代人员。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根据第34款指示规定的指示。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任何付托或撤销应在雇主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
30、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承包商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4.4 分包商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对专用条件中有规定的,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8天前向雇主通知以下事项:(a) 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b) 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c) 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4.5 指定的分包商本款中,“指定的分包商”系指雇主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尽快向雇主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
31、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义务。4.6 合作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雇主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a) 雇主人员,(b)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和(c) 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承包商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如果有)协调其自己与其他承包商的活动。如果根据合同,要
32、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人手段的占用权,承包商应按雇主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雇主提交此类文件。4.7 放线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4.8 质量保证承包商应:(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b) 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c)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消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d)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e) 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
33、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对其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4.9 质量保证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论证遵照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雇主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雇主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向雇主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商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4.10 现场数据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
34、也应提供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以外,雇主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4.11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哲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4.12 不可预见的困难除合同另有说明外:(a)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b) 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
35、和费用的全部职责;(c) 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4.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承包商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4.14 避免干扰承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a) 公众的方便,或(b)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或其他人所有的。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4.15 进场道路4.15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
36、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a) 承包商应(就各方间言)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b) 承包商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其使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c) 雇主不应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d) 雇主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e) 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可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4.16 货物运输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a) 承包
37、商应在不少于2l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雇主;(b)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c)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4.17 承包商设备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4.18 环境保护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弓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4.19 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
38、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除下述情况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承包商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其详细规定和价格见雇主要求。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他使用这些服务和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这些服务的耗用数量和应付金额(按其价格),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4.20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雇主应准备雇主设备(如果有),供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工程实施中使用。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a) 除下列(b)项所列情况
39、外,雇主应对雇主设备负责,(b) 当任何承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使用雇主设备的适当数量和应付费用金额(按规定价格),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雇主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如果有)。雇主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这些材料。随后,承包商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迅速通知雇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雇主应立即改正通知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应的材料应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的检查、照
40、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视检查难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4.21 进度报告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雇主。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报告应持续到承包商完成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时所有未完扫尾工作为止。每次报告应包括:(a) 设计、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投产准备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b) 反映制造情况和现场进展情况的照片;(c) 关于每项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
41、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i) 开始制造,(ii) 承包商检验,(iii) 试验,(iv) 发货和运抵现场;(d) 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所述的细节;(e)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f) 变更、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根据第20.1款 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清单;(g)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和活动的详细情况;(h)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4.22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a) 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
42、的人员进入现场;(b) 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以及由(或代表)雇主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得到并经雇主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商设备和承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商设备或剩余的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
43、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其根据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此类货物。4.24 化石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雇主的照管和权限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类发现物。一旦发现任何上述物品,承包商应迅速通知雇主。雇主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再次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
44、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b) 任何此类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雇主收到上述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这些事项。5 设计5.1 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承包商应被视为,在基准日期前已仔细审查了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雇主应负责的部分外,对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除下述情况外,雇主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雇主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商从雇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的职责。但是,雇主应对雇
45、主要求中的下列部分,以及由(或代表)雇主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a) 在合同中规定的由雇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b)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c) 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d)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5.2 承包商文件承包商文件应包括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所述的文件。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文件应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交流语言书写。承包商应编制所有承包商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商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如果雇主要求中描述了要提交雇主审核的承包商文件,这些文件应依照要求,连同下文叙述的通知一并上报。在本款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