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专业施工二级) 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编号: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据我国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程序,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依照履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过:1. 工程概况2.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3. 工程承包范围4. 工程造价5. 设计及变更6.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7. 施工准备8. 工期期限及顺延9. 材料设备供应10. 安全施工11. 工程质量12. 工程验收13. 工程的价款结算和支付14. 工程分包15. 奖
2、励和惩罚16. 其他约定17. 附则18. 图纸定作方代表署名_承揽方代表署名_ 日期: 年 月 日第一条 工程概况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内容: 。 1、结 构: 。 2、建筑面积: 。 3、层数、建筑高度: 。四、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五、资金来源: 。 第二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一、 工程设计范围: 。二、工程设计技术要求:(注:本条内容可作为合同附件列载) 1、材质资料由 提供给设计方。 2、地震烈度21地震基本烈度6级22钢结构建筑设防烈度7级注:气象资料由承揽方按国家现行规范选取。 3、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31长 度32宽 度33檐口高度(或屋架下弦净高)34柱
3、 间 距3,5跨 度 (跨 数) 3,6屋 面 坡 度 %3,7行车轨顶面高度(吊钩高度)38柱网尺寸 4、结构设计荷载41屋面均布活荷载42楼面荷载43附加悬挂荷载44行车荷载45行车(单梁或双梁)型号46行车制造厂商及操作方法47屋面风机荷载 5、材质设计要求5.1钢柱、钢梁材质油漆材料构件颜色5.2墙梁、檩条材质油漆材料构件颜色5.3支撑材质油漆材料构件颜色5.4型钢材质油漆材料构件颜色5.5用于围护结构的自攻螺钉材质油漆材料构件颜色56其它材料材质油漆材料构件颜色6、屋面设计构造要求61外层板材料总厚度: 材质: 颜色: 板型: 62玻纤保温棉(kg/立方米)厚 度: 材质: 有箔:
4、无箔: 63内层板材料总厚度: 材质: 颜色: 板型: 64透光板材料总厚度: 材质: 板型: 透光度: 65天窗或通风屋脊66机械通风设施67外包角及收边板材料总厚度: 材质: 颜色: 68钢丝网 材质: 7、墙面设计构造要求71外墙板材料总厚度: 板型: 材质: 颜色: 72玻纤保温棉(kg/立方米)厚 度: 材质: 有箔: 无箔: 73内墙板材料总厚度: 板型: 材质: 颜色: 74外墙门门 型: 颜色: 材质:75外墙门尺寸高: 宽: 总面积:76窗玻璃: 厚度: 窗材质:77窗尺寸长: 宽: 总面积:78雨篷(门斗)长: 外挑宽: 高度:79其它其它:710外包角及门窗泛水收边坂材料
5、总厚度: 材质 颜色:8、其它设计要求81天 沟天沟形式: 材质: 厚度:82下水管直径: 材质:83基 础由定作方施工及提供:84女儿墙高度: 颜色: 厚度:85防火等级、防火涂料耐火时间: 分钟: 材质: 86基础螺栓材质根据设计要求,由 提供。9、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定作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10、定作方提供的材料: 。11、经定作方确认由承揽方采购的材料: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工程+0 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门窗,具体见第二条相关的内容及方案图。不包括:烟囱、内隔墙、作业台、钢梯、栏杆等前述列明的承包内容以外的工程。(注:1、如遇
6、非我司承包范围的施工图内容时应在合同中写明。) 2、属承包范围和不属承包范围的工程应具体化。) 二、+0.000以上钢结构图纸设计、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揽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本工程运输由 方负责,运费 在本合同造价内。 五、本工程基础设计由 方负责,基础施工由定作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六、其它: 。第四条 工程造价一、 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合同价;风险范围为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万元,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 ;报价单仅为合同定价的参考,不作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
7、安装费以及税金。 三、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 四、本合同总包管理现场经费为 万元,由定作方支付总包方; 费用 万元,由定作方支付给 方。 五、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甲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执行。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
8、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费用。七、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本合同特明确:工程造价中 %为建筑业劳务价款(安装费),计 万元。第五条 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定作方委托承揽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 工程范围的设计。基础由承揽方设计时,承揽方可转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定作方向承揽方出具委托书确定。 二、设计费(包括转委托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合同价款中,设计费总计为 万元,由 承担。 三、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座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定作方保证所提供资料
9、、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提供必需的工艺条件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如加层或拼跨则必须提供底层和相关建筑的施工图。 五、定作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承揽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承揽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 日内完成设计任务。 六、承揽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 套,交定作方审查。定作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定作方确认。 七、承揽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定作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
10、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八、定作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揽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按要求设计。 定作方自行设计或委托第三人设计+0.00以下基础部份时,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设计条件提供基础地脚反力,供定作方设计基础时采用。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定作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揽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十、因定作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定作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1、 设计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应设计费;2、 材料设备增加的
11、,追加材料设备款;3、 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4、 造成承揽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报废的,赔偿损失。5、 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定作方工地代表 1、定作方派驻施工现埸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定作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定作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揽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定作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
12、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揽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定作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定作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揽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揽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揽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揽方。 6、定作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 、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定作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揽方。
13、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揽方项目经理 1、承揽方派驻工地现埸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揽方组织现埸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资格证书。其权力限于现埸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定作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承揽方发往定作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定作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揽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 5、承揽
14、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定作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揽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定作方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埸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定作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埸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揽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定作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定作方工程师同,除非
15、定作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揽方。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承揽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经定作方确认后 日内,承揽方向定作方提供施工图 套,承揽方应派员参加由定作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定作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揽方应予修改。设计工期顺延。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揽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埸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 天送交定作方。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揽方应书面通知定作方,准备进埸安装。 二、定作
16、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埸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埸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埸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埸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定作方保证符合进埸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埋设基础地脚螺铨。 3、向承揽方提供施工埸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协调处理好施工埸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
17、事项的费用。 5、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6、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7、协助承揽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定作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揽方发出进埸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 天,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定作方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第 日起算。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设计期限为 天,以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数据以设计的有效资料起至施工图交定作方审查确认日止。 2、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 天,从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 天起,至承揽方构件制作已具备
18、发运安装条件,向定作方发出进埸安装通知日止。 3、施工工期为 天,从承揽方接到定作方书面进埸施工通知、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 日起至工程完工,定作方接到承揽方竣工验收报告日止。如工程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则施工工期分别从各区段基础交接后第 日开始计算至各区段完工日止,各 天。 三、工期顺延 1、在设计期间定作方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期限顺延。如导致增加设计工作量或返工的,追加设计费。 2、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定作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承揽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3.1进
19、埸后,发现工地现埸不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无法进埸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埸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3.2定作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3.3由于定作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3.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3.5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3.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3.7因人力不可
20、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3.8非承揽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揽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3.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4、实际发生的设计工期、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揽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揽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揽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定作
21、方赔偿承揽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定作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定作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1、本工程由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 :定作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2、定作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 3、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定作方对其质量负责。 4、定作方应按一览表中的约定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提前交付的,承揽方有权拒收;迟延交付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揽方停工、窝工损失。 5、定作方将材料设备交付承揽方,双方应进行清点和核对。品种、规格、型号等与一览表不符的,承揽方有权
22、拒收。承揽方接收材料、设备后即负有保管责任。 二、承揽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揽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揽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揽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揽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揽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定作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承揽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揽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
23、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定作方。 三、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定作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揽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定作方不得指定承揽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承揽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揽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24、承揽方承担。 二、定作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埸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定作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定作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三、在承揽方进埸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定作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揽方现埸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埸,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定作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四、定作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五、承揽方在进埸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揽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
25、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承揽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2、承揽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承揽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揽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承揽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5、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揽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定作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6
26、、承揽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如承揽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定作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揽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保修期为一年。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基础地脚螺铨工程由定作方验收合格后,在承揽方进埸施工前交由承揽方复验。复验发现不符要求的,定作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时,交承揽方接收并进埸施工。 二
27、、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揽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定作方组织中间验收。定作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揽方整改。定作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揽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定作方应自收到承揽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定作方、承揽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揽方向定作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
28、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定作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定作方、承揽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揽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定作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揽方的施工时间。 4、定作方在收到承揽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 14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 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定作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定作方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定作方不得使用。如
29、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等问题由定作方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一、 工程款支付: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定作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3%预付款(或定金),计人民币 万元。2、 施工图会审确定后三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的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3、 钢结构主构件进埸后 三 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4、 围护材料开始进埸后三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5、钢结构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6、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定作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4%计人民币 万元。 7、
30、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3 %,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9、定作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揽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支付的,承揽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待定作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定作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7天内不支付的,则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赔偿一切损失。二、 结算 1、承揽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向定作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
31、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定作方自收到承揽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定作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定作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定作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6、定作方与承揽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三、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材
32、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该部份的款项的税金由承揽方在其住所地纳税,并由承揽方按定作合同的规定开具相关货物销售发票。 2、本工程安装部份款项为建筑业劳务价款,由承揽方在安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发票。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 一、本工程定作方同意承揽方进行分包。 二、承揽方确定的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三、分包工程的范围为 : 。 四、分包工程款由承揽方与分包方结算支付。定作方未经承揽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揽方对定作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揽方应在分包现埸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以保证本合同的执行。 六、承揽方按承包合同约定向定作方负
33、责;分包方按分包合同约定向承揽方负责;承揽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向定作方承担连带责任。 七、分包合同由承揽方与分包方签订,交定作方一份备案。第十五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一、奖励 1、工程经验收获 奖时,定作方一次性奖励承揽方 万元。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定作方奖励承揽方 元。 二、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承揽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定作方的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发包人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 3、由承揽
34、方设计时,因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时,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承揽方自行承担。承包人转委托他人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设计人承担设计责任。 4、承揽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定作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三、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承揽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揽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定作方未及时向承揽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承揽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
35、、工程验收合格后,定作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合同担保 1、为了保障全面履行合同,定作方和承揽方相互可以提供担保。 2、定作方选择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承揽方提供担保: 2.1向承揽方交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 2.2由第三人向承揽方提供信用担保; 2.3定作方向银行申请以承揽方为收款人的 个月的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承包人,作为履约担保。 3、承揽方选择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定作方提供担保: 3.1向定作方交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 ; 3.2由第三人向定作方提供信用担保; 4、如提供第三人信用担保的,担保合同另行订立。 二、纠
36、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守约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守约方所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1.1本合同;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3合同施工图纸; 1.4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四、本合同结构排
37、序依次为:条、款、项、目。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内容:“由第三人向发包人提供信用担保”;其“一”为款,“3”为项,“3.2”为目。第十七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定作方执 份,承揽方执 份,报定作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二、本合同附件共 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在上盖章后生效。其中: 附件1 一式 份;定作方执 份,承揽方执 份;附件2 一式 份;定作方执 份,承揽方执 份;附件n 一式 份;定作方执 份,承揽方执 份。 三、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四、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定作方(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