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 2010年7月18日物流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第一条 序言本公司租赁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1月 日在广州市签署:1、双方当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邮编:承租人(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2、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本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出租人同意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拖头:品牌、型号、辆。挂车:品牌、型号、辆)的选择,出租方将租赁物租赁予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3、本合同是以租赁形式完成双方既定的义务。4、承租人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责任。5、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
2、商一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1、本合同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经营者,双方之间只存在租赁关系,能各自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2、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一个各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独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3、承租人自行聘用的职工不是出租人的员工,也不是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出租人对承租人及其员工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4、以上法律地位之确定,不因承租人租赁关系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第三条 租赁物“租赁物”指双方签署之任何租赁物描述表(附件一)、车
3、牌号见(附件三)中所规定的租赁物。第四条 租约任何本合同附件下的租赁物租赁于该(附件一、二、三)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署或盖章后成立生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该(附件一、二、三)通过提及本合同而并入本合同条款,共同构成该附件项下租赁物租赁的独立租约。第五条 租赁期限1、承租人租赁和使用租赁物的期限为24个月,由应付租金明细表(附件二)明确规定;2、租赁期限的起租日为租赁物的受领日,并持续至应付租金明细表规定的期限届满,在租赁期满后按本合同18条执行。第六条 租金及管理费1、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无条件按应付租金明细表(附件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抵销租
4、金、或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项,除非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15天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强制收回租赁物。2、承租人应就其应付的任何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款项,从第16天起按日利率百分之一支付延迟利息。3、承租人承诺延迟利息可以选择从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或另行扣收。4、出租人可以有权自行合理决定从承租人处收取的每笔款项的使用顺序。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确认: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人除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利益外未取得租赁物的任何权益。第八条 租赁物的交付和使用1、出租人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负责租
5、赁物的受领,安装和验收。2、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根据本合同规定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根据租约合理使用租赁物,除非承租人违约。3、承租人应根据附件一“租赁物描述表”中的约定自行规定地点保管和合理使用租赁物。4、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使用费用,为使用租赁物取得全部必要的登记、许可和同意,且应符合与租赁物存储、使用和维修相应的全部有效法律、条例、法规或政策。5、承租人必须按时、按期配合出租人对租赁物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证照,费用由承租人支付。如因承租人未及时配合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证照或延迟支付相关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全额承担。如承租人不按期办理相关证照或支付相关费用,
6、出租人有权收回车辆进行办理,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及之后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被执法部门因故扣车或证件除外。6、承租人自行配备驾驶员,驾驶员所发生任何事件及纠纷等经济和法律责任与出租人无关,若出租人因此而承担了赔偿费用,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包括追偿的律师费、差旅费)。第九条 租赁物维护和费用1、承租人应维护每一租赁物,并使其处于良好运转状态,至少按照任何适用的操作指南、服务手册中所规定的频率行使维护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没有对前述内容的普遍适用性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根据使用情况:(1)根据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使用和维护租赁物。(2)保证附件提及的任何服务提供商可
7、完全接近租赁物,提供合理的服务和维修。2、出租人和其代理人有权(但不是义务)检查租赁物和租赁物维护记录,并观察租赁的使用。如果出租人在任何意识到有证据证明租赁物被承租人因疏忽或错误使用、或被滥用,出租人可以进行完整的租赁物检查,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3、任何经出租人同意的对租赁物的改动或在租赁物上固定附件、软件和设置,均由承租人负责、并支付所有费用且独立承担风险,所有改动和添加均自动成为出租人的财产。4、租赁物发生各类机械故障或交通事故损坏时,若出租人指定了修理厂( 服务站),承租人必须到出租人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如果特殊情况需在外急修的,承租人须事先行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方可修理,并在该情况发
8、生后一个月内提供证明该特殊情况的书面证据和更换零部件的产品说明书,修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擅自去外厂修理而造成车辆修理低劣,零部件不符合车辆技术检测部门要求的,必须重新修复和调换,承租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承租人承担车辆使用损耗品的费用,包括轮胎、维修、保养费用、改装、加装设备等费用(保险、办理证照费除外)。6、承租人雇用的员工待遇等,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及劳资纠纷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出租人无关。第十条 补偿1、承租人占有租赁期间,无论因任何原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若出租人因上述原因产生任何赔偿、责任或费用,承租人应当就此全部
9、补偿出租人;时间为出租人支付上述费用之日起三天内,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3、本合同第十条第1-2项之约定的承租人义务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承租人的行为未获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1、不适当地、疏忽地、不安全地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使用、操作、维护或保存租赁物的2、抛弃租赁物或将租赁物转租给除出租人、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3、对任何租赁物的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或添加,如果该等改动、拆除、拆拆卸或添加影响其预期的功能、用途或降低其价值或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加不可拆除或不可逆转。4、将租赁物添附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5、转租租赁物、或改变附表一“租赁物描述表”中写明的租赁物
10、用途。6、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担保或抵押的。第十二条 税费1、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费。2、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之约定承租人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1、双方陈述与保证:(1)根据其组建或成立地的法律,该方为独立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即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所有复印件)。(2)该方有全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3)该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力,从生效日开效,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4)双方应如实介绍其股东及经营者
11、构成及与经营有关的个人情况。2、承租人陈述与保证(1)承租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2)本合同的签署人和送达人已获承租人授权代表其履行该等行为。(3)本合同构成承租人有效的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4)承租人主要营业地点或者主要住所地保持不变,如果承租人为商业主体、承租人未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不得改变其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任何合并、兼并、再设或类似重组结构)。3、出租人陈述与保证(1)所提供的车辆和拖板,从承租人实际提车之日起按厂家要求保修期一年。(2)车辆、拖板等所有配件、工具、轮胎等
12、按原厂备齐。第十四条 毁损和灭失在租赁物受领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承担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该等毁损、灭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租赁物被用坏、灭失、被盗、政府没收、不可抗力或其他风险而导致的,承租人仍需向出租人按租金明细表(附件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和其他应付款项。如因上述造成租赁物毁损和灭失的,承租人仍需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租赁物,赔偿价按毁损或灭失现时折旧价格。第十五条 保险1、承租人对租赁物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A 车辆损失险B 车辆盗抢险C 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00万元D 车损、盗抢、第三者不计免赔险E 车辆自然险F 交强险以上租赁物的保险由出租
13、方代购,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支付。2、所有保险应当由出租人与其选定的保险公司签署,出租人为保险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租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将用于协助承租人进行租赁物的修复和保险事故的处理。3、对本合同租赁物进行保险后,若发生保险事故,出租人为接受保险金以及背书所有支票、汇票和其他文件,并且采取其他进行保险索赔和取得付款所需之行动的唯一权利人。在可能成为索赔基础上的每个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立即向出租人提供所有被要求相关资料,否则承租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4、承租人应当在租赁物正式运营前根据运输货物的价值投保货物险,承租人承担货物各种责任,与出租人无关。5、承
14、租人造成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如保险理赔金额不足以赔偿第三方的损失,差额部分仍应由承租方负责全部赔偿,与出租方无关。第十六条 广告1、为统一租赁物的品牌的形象,出租人负责整个租赁物的广告规划、营销、建设和管理,承租人对此无异议,予以服从并配合。2、若出租人在租赁物中设立广告或与广告有关的图形,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形,构成承租人违约事件(1)承租人未支付任何到期款项(2)任何向出租人做出的陈述或保证为虚假或误导的(3)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承租人未能遵守或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协议或保证,并且该等情况在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后持续10天;(
15、4)承租人与出租人或出租关联人之间任何其他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5)承租人不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是出租人,承租人关闭、停止、停产、重组、合并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或出租人合理认为承租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的恶化;(6)承租人自行提出或被提出破产申请或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并正在继续;(7)有关就本合同出租人所取得的担保项下的违约或不履行。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下列事件构成
16、不可抗力:(1)发生战争、武装冲突、地震、动乱、自然灾害或其他与前述事故相同或相似的,受影响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控制的事故或情形。(2)发生法律变更致使本合同租赁行为无法完成。3、在发生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使得任何一方或受影响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受到拖延或不能履行时,受影响方不承担因此之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4、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电传或电报或其他任何合理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有关不可抗力的发生和不可抗力对其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影响,同时应呈交证明不可抗力的有关官方证明或公证证明。5、在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十五日之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磋商本合同之变更,未能
17、达成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获悉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有义务为对方保守,不得泄露。否则由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获得赔偿,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包括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等)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中任何一部分的任何条款,以及双方所签署及来往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中的内容,亦不允许在商业印刷品、宣传印刷品、专业印刷品或其他媒体及场合中披露上述条款和内容。3、以下不受本合同保密条款限制:(1)除为办理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而向有关政府机构报送材料的情形外。(2)除中华
18、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4、一方提供另一方的相关资料,除一方另有声明之外,应视为机密或独占的资料。5、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本合同或其他与承包经营有关的资料或文件,除出租人和承租人书面同意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公开。6、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方应当将另一方资料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软件等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天内返还对方。第二十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1、合同的修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方能生效。2、合同的变更: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及其附件。3、合同的解除: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19、,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变更本合同中条款,必须与对方协商,经过对方确认并就变更的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合同方为有效变更,未经确认仍按本合同履行。除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1)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达到实现合同目的。(3)在履行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4)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经催告后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任何一方主张解除本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二十一条
20、合同终止1、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除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情形外,本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终止:(1)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2)本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时。(3)一方实质性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或者其他合同义务,并且该违反在另一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未得到纠正,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建约责任及赔偿损失。2、本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除保密、争议解决条款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再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二条 救济1、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出租人有权:(1)向承租人追索所有本合同项下
21、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延迟利息、租赁物的选择价格(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2)解除本合同,要求归还、收回、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有权进入任何租赁物可能所处的场所,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有权采用法律许可的任何方式取回租赁物,并且承租人有义务根据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的要求就此配合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承租人自愿放弃对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所可能产生的一切抗辩,并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法律责任及费用。(3)向承租人追索出租人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和差旅费);(4)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5)承租人违约,出
22、租人采取的任何救济方式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或关联的经济、法律责任,与出租人无关。第二十三条 公正和信用1、出租人和承租人将公平地对待相互所享有的本合同赋予的权利,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合同的实施,故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致表示,希望本合同在相互间公正、公平地实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2、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任何一方或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十四条 情况通知出现下开情况,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灭失或损毁(2)承租人经营有实质性变化(3)可能引起承租人违约,或者对承租人及其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情况或
23、事件(4)与租赁物有关的或者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诉讼或类似法律程序(5)租赁物价值受损,承租人地址、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第二十五条 不可撤销本合同下的所有租赁均为不可撤销的租赁,承租人同意无条件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不得因下列原因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也不因下列原因而受到影响:(1)租赁物的损毁、具有任何瑕疵、损坏;(2)丧失租赁物的使用(3)任何人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干扰;(4)任何其他原因。第二十六条 期满选择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已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承租人或归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所有,出租人协助办理车辆相关证
24、照变更工作,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放弃的效力1、出租人延迟或未能行使任何权利或救济将不影响任何权利或救济,并且不应被理解为对任何违反或违约的放弃。2、出租人任何同意或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第二十八条 完整协议1、本合同完整陈述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并取代所有先前有关租赁物的合同。本合同连同其附表和附件构成甲、承租人就本合同所述事项的双方的完整合同,2、本合同为甲、承租人的完整合同,本合同制约所有与此有关的合同或合同,以前合同各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合同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合同、协商和合同、谅解,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第二十九条 通 知
25、1、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必须是书面的,按本合同所示地址发送。2、通知或信件必须由邮局传送、专人传递或通过传真传送。3、如邮局传递或专人传递,则于送达时视为正式送交。如以传真发送,则以传真确实收到该通知或信件为准。4、更改地址、执照内容等重要文件要在7日之内通知对方。5、所有对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所有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在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地址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提供之其他地址发生第三十条 可分割性和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根据任何法律而无效,该等条款应视作不包括在本合同中,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仍然有效,在要求承租人完全遵守和履行的限度内,本合同项下所有
26、承租人的义务将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第三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与放弃1、权利的保留与放弃:(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2)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3)本合同中所有权利的放弃应书面做出。2、后继立法:(1)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2)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27、第三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合同项下任何仲裁中的胜诉方应有权要求对方(作为仲裁裁决或命令的一部分)支付其合理律师费和其他仲裁费用,仲裁后当事双方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租赁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三十三条 生效日双方采用以下方式确认本合同生效日:本合同自出租人和承租人正当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开始生效。第
28、三十四条 附 则1、本合同及上述附录中的标题仅为了查阅方便,并非本合同的构成部分,不得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2、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之义务,并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和内容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各方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或承租人对出租人在可能违反本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风险亦有清楚的了解,同意接受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3、出租人和承租人均认为本合同已反映其真实意思。本合同中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等及租赁条件均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致同意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
29、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合同租赁登记费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第三十五条 完整合同:本合同包括如下附表和附件。附件一(编号: )附件二(编号 )附件三(编号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附件一 租赁物描述附件二 应付租金/管理费明细表附件三 车牌号/车架号表附注承:如公司行为的,必须需附承租人有效证件(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股东决议书、近半年公司财务报表)出租人:承租人:附件一:租赁物描述表编号:本合同所指的租赁物共 辆,租赁物描述如下:承租人在此
30、证明和保证,以下租赁物本人(承租人)于本租赁物描述表中确认受领日期领到上述车辆和设备并验收,租赁及设备在所有方面均满足承租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及各附件项下的租赁要求。车辆(主车)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生产厂家品牌型号发动机厂家数量用途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挂车)类型低平板半挂车生产厂家品牌型号发动机厂家数量用途普通货物运输车牌号码及车辆架号见附件三,编号以上租赁物承租人确认受领和验收,受领日期:201 年 月 日承租人:(签字或盖章) 出租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附件二:应付租金/管理费明细表编号租赁期限:24个月总租金为:贰佰捌拾陆万元(¥:28600000元)首付款:肆拾玖
31、万元(¥:490000元)余款:管理费:每台200元/月,共10台车辆(含挂车),每月合计2000元起租日:201 年 月 日截止日:201 年 月 日租赁期付款数二十四个月本期实际应付租金金额租金最后支付日期第一个月肆拾玖万元(¥:490000元)2010年 月 日前第二个月第三个月第四个月第五个月第六个月第七个月第八个月第九个月第十个月合计备注:承租人租赁期间,车辆保险费、年审、年票等一切车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保险由出租人指定保险公司代购。本人同意按上表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款项。承租人:(签字或盖章) 出租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附件三,租赁物的车牌号/车架号表编号领用日期: 年 月 日租赁物的车牌号/车架号表编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型号车架号1粤A123452粤A123453粤A123454粤A123455粤A12345租赁物的车牌号/车架号表编号中集牌低平板半挂车车牌号型号车架号1粤A12345挂2粤A12345挂3粤A12345挂4粤A12345挂5粤A12345挂以上租赁物车辆号、型号、车架号及数量准确无误,验收合格并受领。承租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 月 日-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