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 资 采 购 合 同 条 件(适用于材料采购1. 定义1.1需方:指协议条款中明确的采购指定货物的一方。1.2供方:指根据本合同文件被需方接受、为需方生产和 /或供应合同文件指 定货物的企业或商号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3监理单位: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其职责 是否包括对本采购合同的管理,由需方单独决定,供方无权反对。1.4总承包人: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需方 可授权总承包人行使对本采购合同的管理职责,供方无权反对。1.5分包人: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 或经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 所委托的总承包人选定的、需要使用本合同指定货物的
2、、或与货物贮存、 安装、使用等有关联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1.6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需方委托的、供方无合理理由反对的、具有 相应资质的材料或系统测试机构。1.7制造商:货物及其不可分离之附件的生产厂商,不特指货物在其中加工、 生产的工厂。1.8工厂:货物在其中得以加工、生产的场所,包含工厂地址、厂房、工具、 机械设备、人力、管理等含意。1.9定金:需方在合同生效后、货物交付或加工、生产前支付的用以担保需方 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在货物交付后, 或主要货物交付后, 即充当已付货款。1.10预付款:支付定金之后,货物交付之前,或主要货物交付之前,需方支付 给供方用于加工、 生产等费用的款项。 在
3、货物交付后, 或主要货物交付后, 即为已付货款。1.11货款:在货物交付之后,需方支付的按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计算的应 付款项(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定金或其一部份、预付款或其一部份此 时已视为货款。在合同文件中,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不论支付与否, 货款支付亦可以含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意思,视上下文而定。2. 合同文件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 如采购合同协议条款所述。 但在任何时候, 供方向需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 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生产 /供货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需方批准的资料,如 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需方的指令或本意不符,
4、而需方未作说明的, 则 不能视为需方已接受或认可。 供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需方的指令履行 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供货的通知、计划、货期、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 /供货的情况 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和对本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 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 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2.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可在采购合同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合同适用
5、的标准、 规范的名称。 未有 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由供方提供、 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规范、 标准、 产品说明书 (包括规格、 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 方式等资料(以下简称供方资料 ,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由需供双方共同确认的样板作为生产、交货、验收的标准,而不论该样板 是否由供方生产或提供。标准、规范、供方资料、及样板之间如有差异,不论四者在协议条款中如 何排序, 需方均有权指示供方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 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 额外的费用。3. 数量和单价3.1数量采购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 在需方确认供货完成后, 按实际采
6、购数量 结算。如合同货物由供方专门为需方生产(该类货物下称“订制货物” ,则供方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明确。对于非订制货物,需方若减少采购数量,则无需 补偿供方任何损失; 需方若增加采购数量, 应根据增加数量的多少参照协 议条款规定的货期与供方商定一个合理的供货延长期; 需方增减非订制货 物采购数量无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对于订制货物,需方有权在暂定数量基础上增减百分之十五(15% ,而无 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 供方应按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 供方在生产或采办 之前或在供货总量达到采购清单暂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时,应向 需方详细了解需方实际需求数量量, 否则造成的供方无法按期供应充足货 物或造成供
7、方货物积压,需方不负任何责任。3.2单价除非另有说明, 任何货物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 即已包括样板 试制、样品、生产、运输、保险、供方自行组织的货物检测试验、经销、 关税、商检、国内税收、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地方政府(供方所在地 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和本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 收费、 预 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在限 定的货期内完成供货的所有费用。 不论需供双方按照 3.1款确定的数量与 清单暂定数量差异大小,单价亦不再调整。3.3供方回购超供货物如供方实际供货量 (供货经需方同意并已验收交付 多于需方实际需求量 百分之十(10%以内的,
8、则多余货物供方应按合同单价全数回购,并负 责装车、运输、保险等费用。3.4订制货物供货数量增减超过百分之十五如需方确定的最终采购数量比清单暂定数量减少百分之十五 (15% 以上, 则超减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部份供方有权要求需方给予补偿。补偿 标准由双方在议标时确定,或于发生时商定。但无论如何,补偿总额均不 得超过按合同单价和超减数量计算的供货款额。如需方确定的最终采购数量比清单暂定数量增加百分之十五 (15% 以上, 则超增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部份供方有权要求需方给予适当延长供 货期限,但超增部份的货物单价不变。延期的长短由双方商定。4. 计量规则4.1结算数量所有货物的数量均为交付给
9、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承包人所统计的数量, 任何 于生产、 运输、 供方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均不 计入合同结算数量。4.2计量单位以个或套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个”或“套”对应;数量按自 然个数或套数计算; 每一个或一套单位货物应包括其自然所需的或其使用 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及备用零件。以立方米、平方米、延长米所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立方米” 、 “平方 米” 、 “米”对应;数量按货物实际净尺寸而不按其标称尺寸计算。以公斤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公斤”对应;数量按其物理形状 及重量特性计算其理论重量。 如需通过称量确定其重量, 由双方在签订合 同之前约定。5. 质
10、量标准与等级5.1质量标准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第 2.3款规定, 此外应符合供方质量等级所指称的 标准。5.2质量等级对于所供货物, 供方如有众多的质量等级, 则应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主 动标明或说明, 同时还需要说明该等级在供方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序 列中所处的级别。 供方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未说明货物质量等级的, 则 需方有权认定货物质量等级为供方生产的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中的 最高级别,此外应符合第 2.3款的规定。5.3样板需要用样板来验收货物的, 双方应签署样板若干件, 其中需方至少保留两 (2件。双方的签署人必须在协议条款中列明,以保证签署的样板为双 方所认可。6. 货物的安全
11、性与环保性6.1安全责任供方必须保证其所供货物的安全性,保证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 的最终使用人在贮存、 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 任何因货物的 安全问题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的, 由供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 而不论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合同 价款总额。6.2安全隐患货物在贮存、安装、使用时如有安全隐患,则供方应在投标及议标时向需 方说明,并出具书面的贮存、安装、使用指示。如于货物交付时说明,需 方有权拒收,而需方的损失则按质量或货期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6.3货物的环保性用于生产货物的各种材料, 其放射性和有毒气体、 气味释放量必须低于现 行
12、国家和地方标准;工程验收时,货物的环保性能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 工程交付使用后至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前, 亦必须通过使用者个人和使用机 构的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环保标准,则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责任 包括且不限于货物更换、重新施工、修复受影响部位或系统、以及对使用 者健康的损害等。7. 货物的所有权7.1供方对货物的所有权供方对所供货物必须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处分权或经销权, 货物交付给需 方后, 其所有权归需方所有。 供方有义务向需方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对供方 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 如在货物交付后, 有第三方声明对货物拥有所 有权,则由此造成需方卷入产权纠纷、诉讼、不能按期使用、及经济损失 的
13、, 概由供方负责。 需方保留一切权利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 索赔损失。7.2货物所有权的合法性如供方所供货物为走私、赃物、或未完税费的,造成交付给需方后的货物 被政府机关查封、没收,因此引致需方的直接损失,由供方承担;引致需 方的间接损失,将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8. 供货计划8.1约定供货计划供货计划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供方应按供货计划组织生产、采办、 供货。8.2分批供货需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供方分批供货。 分批次数和每一批次供货数量 由需方决定, 但除最后一批次外, 此前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不得少于一辆 运输工具所能合理承载的经济数量。 在此条件下, 每一批次的
14、供货数量与 时间应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和供货计划合理地确定。8.3供方未能按期履行供货计划供方如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 应尽早书面通知需方, 同时提交新的供货计 划; 需方如认为供方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 有权终止合同或指 示供方执行需方新的供货计划。 终止合同或按新的计划供货不免除供方根 据合同其他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8.4供货计划延迟需方如需将供货计划延迟,则应尽早书面通知供方;如需将货期提前,则 必须经供方同意。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只要提前一(1个月及以上 发出, 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以后批次货物仓储、 原料价格上涨等额 外支出的,需方不承担责任;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仅
15、提前一(1个 月之内发出,且计划延期在三(3月以上,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 以后批次货物仓储、 原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的, 需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偿 责任。8.5供货计划延迟限制如需供双方未就供货计划延迟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则需方对供货计划的延 迟最长不得超过一(1年。8.6供货计划提前任何一方如要求供货计划提前执行,均需征得对方同意。8.7通知双方有关货期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不少于三(3天发出。在发出通知之前, 一方应口头先行通知对方。供方可将某一阶段供货计划分批次供货,但每次发货前应履行通知义务。 8.8需方检查供方履约情况需方可于任何时间视察供方的生产车间、仓储地点,供方不得反对。如供 方为货
16、物之经销商,则应负责与制造商联络安排视察、参观。供方不得以 涉及专利等理由拒绝需方视察, 但可以不接受需方视察专利工序、 工艺的 要求。9. 包装与运输9.1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应由供方在投标时说明,包括包装材料、箱体尺寸、单件内货 物数量、重量、所需要的搬运方式(人工、机械起重等细节。包装材料 的安全性及安全责任应如同货物本身之安全性及安全责任一致。9.2特殊包装特殊的包装要求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如双方未约定包装方式且供方 在投标时未说明的,则包装方式按同类企业常规的包装标准执行。9.3运输方式如无特别说明,运输方式由供方确定。运输到达地点为需方指定的工地。 需方不保证工地出入口位置与供
17、方视察时一致。 出入口位置可能变动的风 险由供方承担。大型运输车辆能否直达出入口,需方亦不保证。10. 货物保险供方应为交付给需方之前的货物购买保险。在货物交付之前发生的损坏、灭失 等风险,需方概不负责。11. 货物的验收与交付11.1卸车、搬运、堆放如无特别说明, 供方的供货责任应包括将货物卸车, 搬运到工地内的上下 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任何地方,或距工地最近一个出入口二百 (200米以内、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工地以外的地方,并 按需方要求及根据货物特点堆放整齐。如供方无卸车责任, 则供方应将运输工具停靠在距需方指定的工地出入口 五十(50米以内的地方或停靠在工地内任何适当的
18、地方,具体位置由需 方指定。11.2委托验收需方可以委托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代为验收, 需方的委托应采用书形式。 经 受委托人签收的货物方可向需方结算。11.3验收与拒收验收标准将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标准和采购合同条件第 2.3款执行。 一切不 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 需方及其受委托人拒绝接收, 供方必须于 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工地, 如未于当 时运离工地,该类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11.4交付货物的更换已交付货物在接收之后使用之前,或经试用发现其质量、规格、颜色、功 能等与验收标准不符, 供方有义务免费更换, 且不得因此使双方确定的货 期及需方使用时间上
19、有所延误。 在双方约定的更换期限内, 该类货物在退还供方之前,其损坏、灭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不适合试用、或一经使用即不可再用、或一经使用而改变其外观、性能的 货物,在试用或使用之后不得退还供方,但属于货物质量缺陷的除外。12. 质量保证期与质量保证金12.1质量保证期起计日期如无特别说明,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 需要自货物交 付之日起计质量保证期限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12.2质量保证期限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未约定的, 按照同类企业 的一般性或公认的规定执行。12.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5% ,需方可于支付任何一笔货款中 扣
20、除已交付的各批货物结算价款的质量保证金。12.4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需方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仅行使保管职责, 并无使其增值的责任。 在质量 保证期间, 供方应免费为需方更换有缺陷之货物。 如供方不按需方要求更 换有缺陷之货物, 需方可自行采购同等或同类货物替代, 所需费用将在质 量保证金中扣回, 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 则其差额部份将成为供方所 欠债务向供方追讨。12.5质量责任之延伸因供方货物质量缺陷导致需方修复受影响部位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13. 货款支付13.1一般付款条件如双方未在协议条款中专门约定,则货款支付数额及期限规定如下:每批货款支付分为两次:第一次为八成货款, 即支付该批货物价
21、款的百分 之八十(80% ;第二次为该批或累计各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 , 定义为临时质量保证金,其支付条件为:已实际使用的货物数量(需经业 主指定的总承包人或使用该货物的分包人认定 超过实供货物数量的百分 之八十(80%后,其超过 80%的部份货款,按实申请、支付;供方的申 请间隔期限为一(1个月。支付期限按下述规定。每批货物交付后, 由供方向需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详细说明交付货物的 日期、品种、规格、数量、价款及需方或其受委托人验收证明文件等。需 方于收到供方付款申请之日起十四(14天内,将本批货物应付款项支付 供方。如单批货物价款少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5% ,则需方可以不再为
22、此批 货物单独办理付款手续。 如供方将多批货物汇总作一次付款申请, 则付款 申请应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之后。八成货款的付款数额为其结算数额乘以百分之八十(80%再扣除相应质 量保证金、定金(如有或一部份定金、预付款(如有或一部份预付款 后的余额, 需方将以志明供方正式名称的转帐支票支付供方, 而不论供方 何时何地于任何银行帐户入帐。 供方在取得需方转帐支票时应向需方提供 销售发票, 但供方的发票金额应不扣除质量保证金。 需方将向供方开具质 量保证金收据,该收据将于需方支付质量保证金或其余额时收回。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供方可向需方提出付款申请。 需方将于收到付款申请 后十四(14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
23、余额。13.2付款地点如无特殊说明,付款地点为需方办公地址。13.3债权抵销不论合同文件怎样说明, 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 (包括质量保 证金扣除或抵销供方按本合同和其他有效合同应付给需方的任何款项。14. 货物检测14.1约定检测货物检测的方式、 费用按供货清单中规定的项目、 内容执行或由双方在协 议条款中另行约定。14.2未约定检测如上述两个文件中未有规定,而需方要求检测的,则按下述条款执行:检测项目由需方按货物的性质决定,供方无权反对。检测机构由需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 测机构与需供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 行政等隶属关系。 供方可以提出合 理的反对,
24、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检测适用的标准、规范按第 2.3条执行。14.3检测费用检测机构之收费标准应经需供双方认可。如检测结果未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则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 同时亦 不免除供方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质量违约责任。 如检测结果达到本合 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则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 因检测工作耽误的货期应作 相应顺延。15. 货物使用说明、培训及售后服务15.1使用说明供方应于货物交付后使用前向需方免费提供中文版本的货物使用说明书, 详细阐述现场加工、施工、使用需注意的事项。15.2培训如需方要求, 供方应免费为需方及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培训, 培训费用由 供方承担。15.3售后服务在
25、质量保证期内, 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使用故障, 供方应在 四十八(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故障。供方未履行上述条款, 需方将随即发出书面通知, 以传真和挂号邮件的方 式通知对方。自传真发出后的四十八(48小时内未能响应及处理质量问 题或排除故障的,需方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使用故 障。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售后服务按供方承诺执行。15.4无需说明书或培训对于普通货物无需介绍使用说明或提供培训的,可不执行本条规定。 16. 双方责任16.1需方责任16.1.1对供方提出的书面要求或通知, 需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的期 限内尽快给予答复。16.1.2按照合同
26、规定及时审批供方的付款申请,并付款。16.1.3在首批货物到达之前, 为供方指定货物堆放场地或介绍验收人员及其职 权;如供方无卸车责任,则应安排好卸车人员。16.1.4由需方安排卸车的,卸车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卸车,不得拖延。 16.1.5选择独立的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时,通知供方到场监督。16.1.6货物装运前需要需方验货的, 需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装 运地点验货。16.2供方责任16.2.1供方需按供货计划供应货物,过早送到的货物需方有权拒收,或给予堆 放场地但不办理接收手续。16.2.2货物装运前需要需方验货的,应通知需方到达装运地点验货;对于付款 期限以发货日期起计,
27、而供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则该笔货款支付期限 将自货物交付之次日起计。16.2.3货物到达前应按合同规定时间通知需方。16.2.4在交货地点, 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需方验收货 物。16.2.5供方如无卸车责任而自行卸车的,则由供方承担货物损坏风险。16.2.6供方应对需方仓储条件提供意见,并指导需方堆放货物,以免货物储存 期间受损。17. 合同转让与分供17.1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17.2分供未经需方同意, 供方不得将合同货物交由其他厂商生产, 亦不得交由供方 的其他工厂生产。如供方为经销商, 未经需方同意, 供方不得组织非需方认可的制造商加工、
28、生产合同货物。18. 违约责任18.1付款延误18.1.1合同规定有定金支付的,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供方有权要求货期按 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18.1.2合同规定有预付款的,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供方有权要求货期按需 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18.1.3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供方应得数额之货款, 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供方 应得数额货款扣减应分摊充任货款的定金和/或预付款后, 以每天千分 之一(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或下一批货物之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 的期限顺延。供方只能选择一种方式。18.1.4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质量保证金之余额, 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保证金 余额以每天千分之一(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29、18.1.5付款日期为供方领受付款凭证(支票、汇票等 、或双方约定以债权抵 销货款时债权转移之日期。如在需方通知供方领取付款凭证后,而供方 未能及时领取付款凭证,则造成付款延误的责任由供方承担。18.2货期延误18.2.1因供方责任造成货期延误的,供方应按该批货物价款以每天百分之一 (1%标准赔偿需方损失,或按该批货物价款每天千分之一(1标 准计算赔偿金再加需方及总承包人因此受分包人索赔的损失赔偿需方。18.2.2如货期延误严重 (任一批货物货期延误达该批货期的百分之五十 (50% , 或累计导致总货期延误达百分之三十(30% ,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合 同终止后, 供方应将需方所支付的定金及预付
30、款连同其市场利息一并返 还需方,此外按 18.2.1款规定赔偿需方损失。18.2.3货期截止日期为供方交付、需方接收货物之日期。如供方按需方要求供 货而需方未能按期验收货物,则由此造成货期延误的责任由需方承担。18.2.4需方按 11.4款验收货物,而后发现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数量超 过该批货物百分之五(5%的,如供方更换货物时间超过七(7天, 则超过的天数视为该批货物货期延误的时间, 需方有权按上述条款规定 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18.3质量缺陷18.3.1供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需方拒绝接收,由此造成 的供方运输、保险等损失由供方承担;造成货期延误的,需方将按货期 延误
31、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18.3.2供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需方可以与供方约定折价 接收, 但供方必须明示该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的标准之间的差距及货物的潜在缺陷,否则由此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最终使用人 人身、财产损害的,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18.3.3如双方在货物折价上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按前 述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质量责任或货期延误责任。18.4供货数量不足18.4.1供方每批供货数量应不少于计划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 ,缺额部份应 在随后供货批次中尽早补足。不足百分之八十(80%的,需方有权追 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18.4.2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
32、如货物总量仍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供货数量,则 缺额部份应于七(7天内补足;如不能于七(7天内补足,则需方有 权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18.5合同转让与分供18.5.1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需方有权选择:要求供方收回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需方终止合同后,供方应将需方支付的定金、预付款连同其市场利息一 并返还需方,并按合同总额自合同生效至终止期间每天千分之一(1 标准赔偿需方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10% 。18.5.2需方未经供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供方有权选择:要求需方收回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供方终止合同后, 需方应按合
33、同总额自合同生效至终止期间每天千分之 一 (1 标 准 赔 偿 供 方 损 失 (赔 偿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10% 。赔偿可于需方已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中计取,余额部份返还 需方,不足部份由需方支付。18.5.3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将合同货物交由另一厂商或工厂加工、生产,则需 方有权拒绝该厂货物。 如供方向需方证明该厂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 质量标准,需方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接受该厂货物。货物 质量的检测、 评定等费用概由供方承担,且不论货物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18.5.4如供方为经销商,未经需方同意而组织非需方认可的制造商加工、生产 合同货物时,需方
34、的权利和供方的义务同 18.5.3项。18.5.5因供方违反 17.2款规定导致货期延误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 追究供方责任。18.6不履行合同18.6.1需方未经供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 应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十 (10%的赔偿金。如需方已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则赔偿金在定金和预 付款中计取,余额部份返还需方,不足部份由需方支付。18.6.2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 如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实际终止合 同之日止计算的时间短于合同货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货交付之 日止三分之一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的赔偿金; 长于三分之一(1/3的,应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
35、%基础上再按超 过三分之一(1/3的时间占合同货期的比例计取赔偿金,但累计总额 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 。18.6.3合同终止之前已部份履行的, 按合同规定解释双方的权利、 义务并结算; 未履行的部份,适用于上述两款计算赔偿金。18.7不可抗力18.7.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暴雨、暴雪等;突发社会事件:战争、动乱、罢工、爆炸事件、戒严等;不可预见的人为灾难:核辐射、爆炸、飞行器坠落、沉船、陆地重大交 通事故等。18.7.2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时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 应于不可抗力发生 后三(3天内书面告知对方,同时需附有政府机关对不可抗力事件的 证明文件。一
36、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有过错一 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18.7.3发生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双方应重新商定合同履行事项。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合同, 如未能尽全力或怠 于继续履行合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对方的经济损失。未受不可抗力影 响,且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在重新商定合同履行事项时拥有决定权。18.7.4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只要受影响的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 履行告知义务,则另一方应同意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应于合同终止后 十四(14天内结算互负债务,不计孳息。只能部份履行的,未受不可 抗力影响,且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单方面决
37、定是否继续履行合 同。18.8所有权责任供方违反 7.1及 7.2款规定,按下述条款执行:18.8.1导致需方涉入诉讼的,诉讼费用(包括法院受理、审理费、执行费,律 师费,以及需方由此发生的额外支出由供方承担。18.8.2导致货物不能按时使用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18.8.3导致需方所有权被剥夺的,供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及市场利息,此外按 18.6.2项计取直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赔偿需方损失。19. 仲裁19.1协商及仲裁解决争议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需方与供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 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促裁。 仲裁的裁决将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9.2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否则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成前、 或需方终止合同 前、或供方放弃本合同前进行仲裁。虽然提交了仲裁,一方须遵从及继续 遵从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及原则作出的任何与受仲裁问题有关的要求, 直至 仲裁人有所裁决为止。20. 合同效力20.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供方履行完成质量保证期内责任, 需方付 讫剩余质量保证金后自行终止。20.2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四(4份,其中正本两(2份,需方与供方各执一(1份; 副本两(2份,需方与供方各执一(1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复 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