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法的概述:1.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1.设立条件:合伙人协
2、议(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3)合伙人违反协议:协商或调解仲裁(有约定)诉讼(4)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出资时间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作价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限额无名称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补充】未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责令改正,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例题多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合伙
3、人甲是执业医生,以劳务出资 B.合伙人乙是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C.合伙人丙是上市公司,以机器设备出资D.合伙人丁是当地人民医院,以场地出资答案解析AB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设立登记:(1)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3)合伙企业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3、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
4、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5、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人权利和义务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NOT按照出资比例)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事项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3)决议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
6、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需要注意的是,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4)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1.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2.责任:(约定事项)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情形:(1)自愿退伙:协议约定
7、了合伙期限 + 一致同意通知未约定期限 + 无不利影响 +提前30日通知(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总结】口诀:人死财空资格无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除名(法定事项)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异议30日诉讼)【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
8、致当然退伙。2.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财产继承:二、有限合伙企业1、设立合伙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注】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事务执
9、行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注意】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责任承担:有理由相信:
10、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4.有限合伙人权利: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关联交易 约定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竞业禁止 约定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不得 出质 约定可以将财产份额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11、意 对外转让 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约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注】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2.退伙(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死亡 退伙退伙全部强制执行 退伙退伙吊销资格证书 退伙退伙丧失偿债能力 退伙不退伙行为能力 并不必然不退伙(2)财产的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3)责任承担
1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合伙人性质转变1.条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2.责任:有限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总结】有普:前后都无限,普有:前无限,后有限【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人数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2-5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劳务事务执行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关联交易约定一致同意约定竞业约定损益分配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另有约定除外。财产权利对外转让出资约定一致同意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质一致同意,否则无效约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入 伙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 伙责任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无须退伙丧失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只能退伙无须
14、退伙继承继承人完全:约定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或限制: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依法取得性质转变普有:前无限,后有限有普:前后都无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二、合伙企业清算1.清算人自行清算(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强行清算自合
15、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债权申报: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3.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4.注销:(1)清算结束,清算人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结构: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公司的定义和特征(一)公司
16、的定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一)公司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
17、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仅仅是“注册资本”,所以选项A错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是公司解散的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1.对外投资的限制(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
18、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担保的限制(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3.借款的限制(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
19、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答案解析BC本题考核公司对外
20、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1.股东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法人人格否认(1)基本要求:公司股东“滥用公
21、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常见理由:纵向人格混同公司与其股东(如母子公司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横向人格混同受同一母公司或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 清偿能力不正常降低如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转移资产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债权人丧失受偿机会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公司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对公司行为负责;公司与其他公司被视为同
22、一法律主体,公司财产亦用于清偿其他公司债务。【知识点】公司的出资要求一、出资的含义1.注册资本的理解:(1)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出资人之间或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就认缴或认购达成了意思一致,出资人愿意向公司投入一定金额财产从而获得股东资格,其他出资人或公司表示同意。可分期(2)实缴出资和实缴股本: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数,并依约定时间将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给公司的法律行为。不可分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3、的“实收”股本总额 2.新公司法关于出资的变化:(1)一般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一般公司出资金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法律对注册资本并无最低限的要求。一人有限公司也无注册资本最低限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注册资本仍有最低限额要求。(2)一般无法定出资期限:一般公司股东何时缴纳出资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无法定时间要求。一人有限公司也无法定出资时间要求。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仍有法定时间要求,不能分期出资,必须实缴。(3)一般无法定验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
24、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时无需验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缴纳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答案解析ACD新公司法已经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也没有货币出资额的比例限制,选项ACD不符合规定。二、出资的法律
25、效果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1)负担出资义务:义务为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影响设立登记:认足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股东权利的主张: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4)清算财产的范围: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2.发起设立的股
26、份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1)负担出资义务: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影响设立登记:发起人认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列为清算资产。3.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1)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2)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募集设立之股份公司需要验资。三、出资方式【注】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
27、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股权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已被设立质权;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其他情形。债权出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
28、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答案解析C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29、作价出资。四、出资的基本要求1.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非货币财产出资:转移+评估(1)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3.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共有或者质押);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权属变更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瑕疵补正对于出资财
30、产存在瑕疵的,出资人有义务予以补正。例如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善意取得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无权处分的规则进行处理,公司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见第三章物权法)非法所得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考题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
31、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出资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无权处分的规则进行处理:即该出资行为并非一概无效,公司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公司取得财
32、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的出资人赔偿损失5.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包括股东未缴纳出资和缴纳出资未能符合认缴金额,分别称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产生的责任与此类似。被告股东的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这时该赔偿归该提出请求的债权人所有。因此,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发起人
33、的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使得该出资不足情况发生的,这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上述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他们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三人代垫资金的责任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
34、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权利限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股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该股份。对于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还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35、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也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冒名出资的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
36、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题单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
37、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出资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6.抽逃出资的责任(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
38、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
39、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二)股权确认在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1、基本规定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股二卖:(1)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
40、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2、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对内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
41、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外关系: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公司、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分析】代持协议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要想成为显名的股东,必须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出资的要求处理。对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
42、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实际投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债权人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冒名股东:谁冒名谁承担(1)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
43、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A.股东名册的记载B.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C.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D.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答案解析D本题考核点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例题单选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解析C本题考核股权确认。(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