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行业产品:工程机械、包装机械、电工机械为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优先采取的安全措施是: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机械设备上采用和安装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克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是:间接安全技术措施皮带传动中,最危险的部位是:皮带开始进入皮带轮的部位一般传动机构离地面2米以下,应设防护罩皮带防护罩与皮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设计合理,不应影响机器的运行皮带传动机构的防护可采用将皮带全部遮盖起来的方法,或采用防护栏杆联轴器防护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加防护罩,最常见的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
2、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安全生产法5个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安全生产法主要问题: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和宗旨: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安全
3、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主要体现为“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预防、监督执法安全生产违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1不投入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20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人依照前款受
4、.刑事或撤职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元以下罚款工会: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简单,提出意见。对违反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政府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以上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一是各级政府领导地位,二是政府要重视,加强领导,三是各级政府职责。安
5、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依法. 审批、验收;依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对违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生产监督部门指导、协调、监督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服务范围和主要业务: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生产安全事故分类: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
6、任事故事故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和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既要执行国家标准又要执行行业标准。国家队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
7、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一是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励给食物,三是晋升职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6项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度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投入不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8、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培训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羡慕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加强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爆破、吊装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对其作业现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9、、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多个的,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是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三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工伤保险: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保
10、障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权利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席基本安全生产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工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平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贯彻预防为主,加强事前防范监管部门职权:1现场检查2当场处理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15日内依法作出
11、处理决定安全生产事故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安全生产工作近期目标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预防和减少一半事故。事故救援体系是实施应急预案的组织保证迅速、及时、准确地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地.法定义务和责任在事发现场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义务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报告,既可以逐级报告,也可以越级报告,不得耽搁事故调查处理原则:按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中最严厉,主要是重点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2、、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政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最多,11种,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安全生产违法行政执法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安全生产行为违法分为:作为(指责任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和不作为(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月
13、1日起施,相关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10.30日由原劳动部发布施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主要规定了矿山安全监督权、矿山管理权的行驶部门及权限范围。法律责任如: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最高时速低于70K
14、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消防法2008.10.28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两个以上单位同一建筑物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进行统一管理。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法1995.5.1施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为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出“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处理制度”。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职业病防治法2002.5.1施行。从法律适用范围、职业病的预防
15、与防护、监督、处罚等各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的规定,国家队防治规划的规定,国家队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被检查单位接收检查的义务。行政处罚是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实施的行政制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次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执行:如期履行、当场收缴罚款、事后收缴罚款(15日内、每日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
16、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主要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驶。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17、,有效期延期3年。逐级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1030,50-100,5000-1亿;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 3-10,10-50,1000-5000;市级一般事故:3以下,10以下,1000以下.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
18、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事故调查人民政府批准,提交期限可适当延长,不超过60日。重、较、一事故,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重,30日内,特殊延长不超30日。一般事故(10-20万罚款较大(20-50重大(50-200特别重大(200-500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注册执行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
19、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其他危
20、险化学品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指导。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剧毒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
21、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烟花炮竹运输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22、应当说明理由。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使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压力容器,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
23、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审核通过,开始施行。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领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 4事故调查权。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收到设计资料30日内完成(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移送
24、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应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书面答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10万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高毒作业场所要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嘛;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从事使 用高毒物品作
25、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 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当前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煤矿采矿 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许可证是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煤矿矿 长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矿长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资格证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合法和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法定证照必须齐 全有效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
26、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企 业法人执照)其中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暂扣证照的,不得生产。 关闭煤矿的程序: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在 7 日内 作出关闭或者不关闭的决定。非法煤矿关闭: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 3 个月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 验收不合格的。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2、现有科 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4、关闭的程序和实 施(提出停产后,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关闭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的行政主体是
27、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 。 特别规定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确定为两类,一类是生产主体,一类是 监管主体。 煤矿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主要的责任主体。 对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也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对煤矿及其主体负责人的性质责 任追究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实 施。 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依法予以查封和扣押,并在 15 日内处理,对先行实行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 须 48 小时补办查封、扣押觉得书,并送达当事人。隐患整改部可抗力无法规定时间内完成 的
28、应于期满前 10 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受理部门 5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 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 己的检验结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已经 2006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原国家安
29、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 年公布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 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 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 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30、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 (总 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 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注册有效期为 3 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安 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48 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局务会议
31、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 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 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 2 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 续。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6 年,每 2 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 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 1 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 者复审手续。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 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
32、长 2 年。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 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 3 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 2002 年 3 月 15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 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07 年 1 月 25 日经第 2 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
33、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统一监管、 分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 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 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 1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 1 名。因施工单位安全隐患原因造成 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当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转新的现场或新岗 位,对其进行安
34、全生产培训考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05 年 3 月 25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 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 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事故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审批机关 应当在收到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但调查时间延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 由区县 (自治县、 市)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批结案; 3-9,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0-29,市.,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30 以上,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 批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