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在第一卷,作者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看似矛盾的命题开篇,试图探求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构建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使得正义和功利不致有分歧。对于自由,人人渴望,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令人费解。面对强力人们服从是正确的,人们打破强力重获自由,更加正确,那么社会秩序的建立靠的什么?他们这样做的基础是什么?作者引出了答案:约定。论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力即强力,即使这样,他不可能永远做主人。唯一保证是通过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形式,使
2、之合法化。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具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巧妙地转化,使得强力之间的冲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中间冲突的解决通过中间机制或许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这可谓是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在这里的自由应该是怎样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的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个人体力为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此之外,
3、应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这段论述有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有社会契约?契约与身份的关系。第二,公意如何确定?第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审视全卷内容。首先,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社会公约是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社会契约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缔约者。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谁也应当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
4、命。其内容应该天然的包含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前文已经论述过依社会契约自由存在的形态。平等则是自由的保障,非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照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克服贪婪和妄求。它受公意的指导时,社会公约在政治体的支配权力下被称为主权,并且每个人必须履行。“把我们与社会体联系在一起的那些约定之所以是必须履行的,完全是由于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是由它们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人在履行这种约定时,在为他人效力同时
5、也是为自己效力,如果不是因为大家把每个人理解为他自己,都想到为大家投票也就是在为自己投票,公意又怎么会是公正的,而且大家又怎么会希望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幸福呢?证明权利平等和他们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偏私所产生的,因而也是由于人的天性所产生的,这也证明了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当在它的目的和本质上是公正的;它必须来自全体,才能适用于全体。这就回答了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目的和本质。其次,文中对公意的确定做专门论述,公意是全体公众所形成的合意,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以及利益的分配确定一个能够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方案,应当保证公民对此充分了解和讨论,那么结果总是好的。如果存在小集团其意志
6、影响到或者已经代替了公意,那么个别意志就会上升而国家意志只能体现少数人的利益,公民无法充分讨论,公共利益就无法体现和保障,那么结果就会难以预料。为了控制这种破坏自由平等的巨大力量,防止公意确定的偏离,文章提出两种方案:一、不允许小集团存在,消灭小集团,让每个公民按照他自己的想法表达他自己的意见。二、出现了小集团,那么就使之数目增加,数目越多,相互之间的争论越是广泛和充分,以此来防止小集团之间不平等。这是使公意能够永远充分展示并使人民不犯错误的唯一好办法。最后,基于社会契约形成的公意和社会秩序的构建,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的保障,怎样面对试图摧毁它的力量?毕竟不是所有的权力和财富拥有者都会自律约
7、束自己不贪婪,尤其是当国家两极出现,国中的豪富和赤贫,这两个等级是天然不可分的,对公共的幸福是有大危害的,前者将产生保证的拥护者,后者将产生暴君;他们之间一直是拿公众的自由做交易,一个买,一个卖。“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才需要立法的力量倾向于维护平等。要使一个国家的体制能够真正稳固和持久,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行事,是自然关系和法律永远在每一个点上都协同一致,而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保障、伴随和矫正自然关系。”“事物之所以美好和符合秩序,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使然,而不是由于人类的约定。”一切正义的源泉来自上帝,如果人人按此正义行事的话,那就不需要政府,不需要法律。事实上,这种完全出
8、自理性普遍性的正义,要在我们之间得到认同,就应当是相互的。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之达到正义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法律是什么呢?“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规定时,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自己,虽然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那也只是从某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对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全体并未因之而分裂。这是,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正是这种带普遍性的规定,我称之为法律。”法律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普遍性的,因此,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不论它的政府是什么形式的政府,我都称之为“共和国”。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
9、知,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这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在第三卷中,作者开始展示政府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建制形式,以及对这些政府组织形式进行优劣的比较。提到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政府,最后发现,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后续讲到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政府是如何滥用职权以及蜕化的,直到一个政治体死亡,死亡之后主权权威的保持是怎样的,政府的创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些论题,直接全面的剖析了政治共同体运行的问题。也是解决核心问题的部分。首先,就民主制来说,很少有真正的民主制,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人民若是无休止的开大会
10、,因此建立起来各种机构来,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只要政府的只能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的方便,他们自然而然就大权在握。尤其是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那么距离越远,自由民主就越无法保障。民主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更容易发生内乱和内战,倾向于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形式,政府更需要勇气和警觉来维持自己的形式,公民就应该以恒心和力量武装自己,同时会说:“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只有神明的人民才能用民主制的治理,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用于人类的。其次,在实践中,根本就不存在单一的政府,也不存在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什么?
11、从政治结合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衡量的最确切的标志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人口了。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殖民地的政府,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是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好政府了。最后,政治体的死亡,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但是心脏停跳了,则任何动物马上死掉。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因为主权者的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的如此悠久,正是主权者不断承认这些法律的有益,才使得在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没有被削弱反而获得新生力量,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愈削弱的地方,就证明这里不再有立法权,国家也不再有生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