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许可框图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到省安监局申办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的程序、时限、提交的资料可到县安监局危化股咨询。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到市安监局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备案的程序、时限、提交的资料可到县安监局危化股咨询。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经营单位到江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提交的资料: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第4条所要求的资料。许可决定:收到材料当日,受理人审查材料,科室审查材料,局领导审签;经审查合格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时限说明:办理时限不包括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补件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变更: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延期备案: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注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