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n一、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一、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n二、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二、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n三、公司设立的方式三、公司设立的方式n四、公司设立的条件四、公司设立的条件n五、公司设立的程序五、公司设立的程序n六、公司章程六、公司章程n七、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七、公司的名称和住所n八、公司的登记制度八、公司的登记制度n九、公司的人格与能力九、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 2一、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一、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n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民事(或商事
2、)主体资格。n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n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n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是指公司依法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n1、发生阶段不同。、发生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则发生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之时。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的可能结果之一。n2、行为性质不同。、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之间或与认股人之间,是一种私法行为;而成立行为则
3、发生于发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具有公法性质。n3、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对内、对外关系视同为合伙;如公司被核准成立,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其债务则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n4、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而成立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多表现为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 4二、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二、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n公司设立的原则,是公司法理论中的习惯用语,实质上,它并非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原则”,而是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
4、据及基本方式。n公司设立大体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等几个不同的立法阶段。n(一)自由设立主义(一)自由设立主义n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n自由设立主义主要是欧洲中世纪公司勃兴的初期,国家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立法态度。这一原则的采用是与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尚未完善密不可分的。自由设立主义虽便利于公司产生,但在这一原则下公司与合伙实难区分,极易导致虚假公司的泛滥,危及债权人的权益,进而影响交易安全,而且公司设立的放任自流也使国家难以有效控制而弊端丛生,于是这一原则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5(二)特许主义(二)特许
5、主义n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特许主义起源于13世纪15世纪,并在17 世纪、18 世纪的英国曾一度盛行。特许主义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如英国东印度公司等大型海外贸易公司无不充当着国家对外推行殖民扩张和掠夺工具的角色。n由于在特许主义原则支配下,公司设立采取严格限制,难以适应大批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需要;同时特许制下形成的市场地域分割和行业分割以及行政垄断,严重阻碍了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资本上义经济的发展。因而,到 19 世纪初,特许主义原则便为资产阶级立法所摒弃。n近代各国除对某些特殊公司仍采取特许主义外,对一般的公司
6、不再采用。6(三)核准主义(三)核准主义n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n法国路易十四时期制定的商事条例)最旱确立这一设立原则,后为德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n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形同实异,前者为行政上之特权,后者为立法上之特权。前者是基于已有之法律而由行政官核准,而后者每一公司之设立,须制定特定的法律或由国家元首命令成立。核准主义显然较特许主义前进了一步,它极大地便利了公司的设立。但在核准制下设立公司的制度仍过于严格,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7(四)准则主义(四)准则主义n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
7、件,凡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批的公司,须在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即仍采取核准主义。8案例4:nID(2455):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的设立采()。)。qA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C自由主义D行政许可主义9三、公司设立的方式三、公司设立的方式n(一)发起设立及其特点(一)发起设立及其特点n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n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封闭性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份,因此,只能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
8、性公司,可以向社会发行股份,因而既可以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也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n发起设立具有设立程序简单的优点。其资本的筹集无须履行复杂的招股程序,可以有效地缩短公司设立的周期,减少公司的设立费用,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因而是世界上较为通行的公司设立方式。n发起设立存在的明显不足是发起人需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其出资责任较重。因此,发起设立通常被认为是中小型公司所常采用的一种设立方式。对于设立时就需要较多资金的公司,则不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10(二)募集设立及其特点(二)募集设立及其特点n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9、的方式。n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的主要不同在于公司在设立阶段可以向外招募股份,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方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n在广泛地募集社会巨旅资众方而,募集设立其有发起设立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它可以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在短期内筹集成立公司所需的巨额资本,缓解发起人的出资压力,便于公司的成立。但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审批手续极为复杂,还可能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等方面的制约;另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具有股权分散、易受制于证券交易市场等特点。11四、公司设立的条件四、公司设立的条件n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须具备的基本要素。n设立公司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
10、件:n(一)组织要件;(二)发起人要件;(三)资本要件;(四)行为要件。n我国公司法第19条和第73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2(一)组织要件n组织要件,包括公司的名称、种类、组织机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场所等。设立公司,必须确定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n公司的名称,是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区别的标志,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n场所,又称住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是公司组织体赖以生存的空间。n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都须有公司名称,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13(二)发起人的要件(二)发起
11、人的要件n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n1、发起人的人数限制、发起人的人数限制n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1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方可设立;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14(二)发起人的要件(二)发起人的要件n2、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发起人的资格限制n(1)发起人的身份限制)发起人的身份限制n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公司。法人作
12、为发起人,应为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n(2)发起人的住所要求)发起人的住所要求 n我国公司法也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5案例:n090325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16(二)发起人的要件(二)发起人的要件n3、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n(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n(2)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n(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
13、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n(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n(5)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n(6)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17案
14、例:n080329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 18案例5:n100372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
15、误的?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19(三)资本的要件(三)资本的要件n资本的要件,是指作为资合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应其备的必要的物质条件。n资本,亦称股本,是指由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n在我国,公司资本应为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由股东实际缴纳的股本总额,我国公司法把股东出资应达到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之一。n我国公司法还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构成、出资程序
16、、出资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与减少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详见本章第三节公司的资本制度)。20(四)行为要件(四)行为要件n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且设立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n设立行为是公司发起人为创办公司所从事的一列连续性的准备行为,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认缴出资、确定公司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等。上述设立行为均须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21五、公司设立的程序n(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n1、确定公司发起人并签订发起人协议n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n3、申请名称的
17、预先核准n3、订立公司章程 n4、特定行业须经审批、特定行业须经审批n5、缴纳出资n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n6、确立公司机关n7、申请登记n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22(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n股份有限公司既可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又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设立方式不同,法律对设立程序的要求也不尽一致。n1、发起设立的程序:n由于公司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缴,无须向社会公众募集,因此,其设立程序相对简单,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相同。232、募集设立的程序:n(1)确定公司发起人并签订发起人协议n应当有二人以上二
18、百人以下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境内有住所。n(2)订立公司章程n(3)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n(4)募集设立依法审批n(5)股份的认缴和募集n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三十五;制作招股说明书,同时制作认股书;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股份的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并出具证明。n(6)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公司创立大会n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三十日内主持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公司创立大会。n(7)建立公司机构n(8)公司设立登记(应于创
19、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24案例6:n10037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25六、公司章程六、公司章程n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章,它对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过程,始终具有全面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它应是公司及其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n(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一)公司章程的制定n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n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n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20、由全体发起人制定,但还须由创立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n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26(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n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n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1、、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7(三)公司章程的变更(三)公司章程的变更n与章程的性质和效力相适应,章程一经生效,应保持其内容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加以变更。n我国公司法要求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权通过。修改章程原则上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生效,无须经过公证或有关机关批准等手续。但法律规定某些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过批准后
22、才发生效力。n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如果不作变更登记的,不得以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28案例:n060332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29案例7:n060371 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其认股书
23、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30七、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七、公司的名称和住所n(一)公司的名称(一)公司的名称n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识,它不仅是一种区别与其他商事主体的符号,而且往往凝聚了公司的商业信誉,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一个公司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的名称。n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名称规定为公司设立的要件和章程必备条款。31(二)公司的名称
24、权及其特征(二)公司的名称权及其特征n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依法决定、使用和转让,对自己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是公司人格权的重要体现。n公司名称权具有如下特征:n(1)权利内容的双重性,即公司名称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n(2)权利效力上的排他性。一般而言,公司名称一经登记注册,公司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效力。n(3)可转让性。公司名称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通常可以转让,但对公司名称权的转让都有一定条件的限制,须依法进行。n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
25、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32(三)公司名称的法定要求n1、公司名称应当标明的内容:n(1)公司种类。n(2)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公司,其名称可冠以“中国”、“中华”,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公司名称可冠以“省”依此类推。n(3)公司的行业或经营特点。n(4)商号。此为公司名称之核心、人格特定化之标记,应由两个以上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n2、禁止在公司名称中出现的内容和文字:包括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
26、、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33(三)公司名称的法定要求n3、限制在公司名称中出现的内容和文字:主要指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只有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字号,使用“开发”、“实业”、“发展”等词汇为字号的须有三个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n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n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
27、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n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34(四)公司的住所(四)公司的住所n公司住所对于公司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n公司住所的认定主要依据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者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n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n在公司无分公司时,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8、为公司住所;在公司设有分公司时,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n确认公司住所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1)便于确定诉讼管辖;(2)确定法律文书的受送达地点;(3)在合同关系中,倘若履行地不明确,可据以确定合同履行地;(4)便于确定登记机关分级管理;(5)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属于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6)在国际私法中,公司的住所是解决法律冲突的重要依据。35案例8:nID(1368):关于公司名称、章程、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陈关于公司名称、章程、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陈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qA.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
29、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B.公司章程对公司所有员工都具有约束力C.甲公司在A市工商局登记设立,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B市,则甲公司的住所地在B市D.某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只能生产塑胶产品,但该公司多次向胜利网络公司销售电脑配件,则该公司与胜利网络公司的销售合同无效36八、公司的登记制度n公司登记,是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公司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n公司登记有如下法律特征:(1)公司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2)从本质上,公司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3)公司登记是一种创设、变
30、更或终止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为。n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n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n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n公司终止时,公司清算组应当向原办理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1、。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法律标志。37案例:n080374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 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38九、公司的人格与能力n(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n公司法人作为民事、商事主体和自然人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n但是,由于公司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以及公司法对公司
32、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在性质上、法律上和目的上都受到限制,并由此形成了公司权利能力区别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征。n1、公司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限制、公司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限制n公司不能享有自然人的那些以自然性质为前提的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亲属权、自由权、隐私权等。除了上述权利之外,公司权利能力不受性质限制。例如,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受遗赠权,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充任资合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清算人等。392、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n公司法对公司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n(1)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n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
33、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n(2)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n根据公司法,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n但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者受上述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n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n(3)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权利能力的关系。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公司
34、经营范围不够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40案例:n080330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41案例9:n100406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35、,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
36、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n问题:1 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