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电)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改造、维修和管理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 第2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力争杜绝机电事故发生 第3条 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充分调动干警职工的积极性,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5条 加强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好安全活动日,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按 四不放过 原则进行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责任者、原因制定防
2、范措施。 第6条 加强要害场所消防器材管理。 第7条 加强矿井供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 第8条 落实本监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负责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的安全运行及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10条 监督落实检修制度。 第11条 落实本监区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 双基建设 、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
3、4条 未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未按 四不放过 原则进行追查、分析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管理好要害场所消防器材、防洪设备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供电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矿井供电安全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 双基 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等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