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2020年3月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7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陕医保发202011号)一、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免、减、缓、延 政策的主要特点:一是不同参保单位类型享受政策有所不同。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大型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等减半征收。二是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均有上限。免征政策最长不超过5个月,减征政策最长不超过3个月。考虑到减免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免征政策最长可以执行到6月,减征政策最长可以执行到4月。一、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
2、免、减、缓、延 政策的主要特点:三是减免政策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此次出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因此,只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减免,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四是减免政策可以叠加缓缴政策。陕人社发7号文明确了申请条件和最长期限,并规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一、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免、减、缓、延 免,一是2020年2月至6月所属期;二是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是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四是不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
3、部分。一、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免、减、缓、延 减,一是2020年2月至4月所属期;二是全省大型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是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四是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五是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一、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免、减、缓、延 缓,一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二是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三是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四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五是与免、减政策叠加享受;六是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得缓缴;七是缓缴审批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
4、务部门完成,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为主,税务部门提供协查和以及对缓缴期内的企业不催报催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但恢复有望;二是2020年以来企业出现3个月及以上的亏损;三是财务困难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免、减、缓、延 延,一是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期缴纳;二是延期缴纳费款在4月底前补缴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三是延期缴费的,无需缴费人申请或提交任何资料,延缴期内税务部门不开展催报催缴。减半征收政策和地方出台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不得同时执行。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是具体的
5、减征政策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各统筹地区按照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是否大于6个月来确定减征政策,确保待遇正常支付。二是减征政策的执行期限有上限。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地区,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考虑到减征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减征政策最长可执行到6月。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减、缓、延 政策的主要特点 三是减征政策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与三项社保的减免政策出台的初衷一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才适用减征政策,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四是缓缴
6、政策适用各地区。各统筹地区缓缴政策均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减、缓、延 减,一是从2020年2月至6月,期限不超过5个月属期费款;二是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三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四是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生育保险费;五是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其中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等6市可实施减半征收,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等6市不实施减征政策。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减、缓、延 缓,一是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
7、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二是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向同级税务部门报备;三是缓缴期限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和基金可支付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四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五是各市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在缓缴期内可叠加享受减征政策;六是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延,一是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交等业务的企业;二是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减、缓、延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一)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1.按费款属期。政策严格按照费款所属期界定,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2.执行
8、期限的起止时间。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是一致的,均为2020年2月份,不得延后执行。执行终止日期原则上到6月份,三项社保费大型企业执行终止期为4月份。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二)政策的适用范围 1.三项社保费。参保企业,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职工医疗保险费。参保企业,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适用险种,不包括生育保险费。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对于2020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开工日期在减免三项保险的政策执行期限内,可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相关企业的划型按施工总承包单位
9、的划型类型操作。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计算,按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三)关于企业划型 依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等综合确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划型一致。目前,省人社厅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结合参保单位实际情况,划定了全省774户大型企业名单,已经上报省政府,最终名单确定后省局统一下发各级税务机关。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处理 1.坚持优先退费的原则。此次减免社保
10、费的核心是,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纾困解难,国家和企业一起过关。我省社保费征缴采用的是“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因此减免费额的确定由社保部门最终确定。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处理 2.退(抵)费办理流程。依据: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退费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税发201976号)操作流程是:省局统一抽取所有政策适用的缴费单位所属期为2、3月的单位缴纳部分已缴纳费额及相关险种、账户等信息,养老保险费由省局统一完成初审并移交省社保局完成审批、退费,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费由各市(区)局完成初审并移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批、退费。享受减免政策的缴费人,无需申请、无需填报资料。
11、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五)关于各地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的空档期 2月底,省局联合省人社、医保局,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分别已经通知本系统的各级单位,在减免缓延政策明确前,参保单位可以暂缓申报当期的各项社保费。目前,三项社保费的减免政策已经明确,职工医保的减免政策正在会签,近期还将陆续下发政策解读,各单位要及时提醒享受减免政策的参保缴费单位,要先在社保部门完成减免申报后,再按照社保部门重新核定的应缴费额申报缴费。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六)关于减免政策享受期的申报缴费 1.老金三系统企业五险申报缴费。主要涉及的系统是原地税金三系统及电子税务局。(1)免征单位缴纳部分的中小微企业申报时,仅需要申报个人
12、缴费部分,将单位缴费部分不做申报,保存开票即可;(2)减半征收单位缴纳部分的大型企业和6地市缴纳医保的参保企业,按照系统中的减半费率申报单位缴纳部分,保存开票即可。(3)在三项社保费大型企业划型确定后,省局会统一为大型企业做养老、失业、工伤单位减半的适用费率的认定,医保实施减半征收的地区省局统一维护减半征收的适用费率,同时需要各单位及时通知缴费单位在申报缴费时选择正确费率,政策到期后省局将统一停止阶段性减免适用费率。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六)关于减免政策享受期的申报缴费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标准版上线试点地区。主要是安康市及西安市周至县(含部分高新、雁塔的管户企业),主要涉及的系统是标准版的
13、社保费申报管理客户端,采用的是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后的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的方式,参保缴费企业通过客户端申报缴费时,确认应缴费额无误后,直接申报缴费即可。此项业务,在操作方面与日常申报缴费没有发生变化,只需提醒参保企业缴费时做好确认。3.三项社保费大型企业采用冲抵方式的申报缴费,业务处理环节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大型企业只需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冲抵后的应缴费额及基数进行申报缴费即可。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七)关于三项社保费的缓缴处理 我省社保费缓缴审批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
14、批准的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原行业统筹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批准。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七)关于三项社保费的缓缴处理 缓缴审批的主责部门是市级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文件要求税务部门要“会同”开展,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会同”的范围;二是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缓缴的社保费应于2020年内补缴完毕。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缓缴企业及缓缴审批期的备案,缓缴到期前1个月要及时提醒企业按时补缴费款。三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单位注意排查。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八)关于减免费效果核算统计 总局要求:1.按月、分户
15、核算免征和减半征收的三项社保费、减半征收的医保费以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情况;2.加强月度收入与免、减、缓、延政策的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保费收入状况;3.核算表和分析报告要按期联合上报总局、人社部和医保局。省局将明确统计核算口径、方法和数据来源,联合开展统计核算,联合审定核算结果,共享统计结果数据。(八)关于减免费效果核算统计 主要任务:一是对省局下发的企业划型名单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修订相关错误信息;二是与人社、医保部门加强配合,共同确认上报数据;三是按要求及时上报减免统计核算情况及企业缓缴情况;四是要做好本地区月度收入与免、减、缓、延政策的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保费收入状况。三、减免政策征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