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