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常见法律问题(DOC 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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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进学校义务教育篇 一、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 我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二、受教育是一项基本权 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是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

2、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另外,学校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容任何人侵犯。三、受教育义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义务教育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社会生活指导以及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篇一、什么是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是在校学习,还是已经参加功罪,均以年龄为划分标准。二、法律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保护?未成年

3、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生理、心里发育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因此未成年人除了享有成年人所具有的绝大部分合法权益外,在法律上对其还有特殊的保护。法律禁止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任何人不得剥夺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被抚养权,不能剥夺未成年人接受接你按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犯罪后要收到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审判、免受死刑惩罚。三、什么是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受到的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的主要容有: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对未其进行管

4、理和教育;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但需进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的同意。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国家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此外,监护人可以讲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并不是监护人资格的转移,在委托监护的情况下,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仍然需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四、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监护责任由谁承担?按照义务教育法及相关

5、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笑期间,应当由学校和家庭同时承担监护责任。学生在学校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放学途中、在课堂上或在课外活动中受到侵害的,若学校有过错,则应当就学生所收到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五、学生擅自离开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由谁承担责任?学生擅自离校即已脱离了学校管理职责的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学校的行为没有不当,则无需对学生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却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收到伤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具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六、未

6、成年人有隐私权吗?小明是初一的学生,妈妈为了监督小明的学习,进场偷看小明的日记或查小明的短信。小明发现后十分生气,因此与妈妈发生了争吵。妈妈说:“我这是为你好,小孩子哪有什么隐私?”妈妈的说法对吗?实际上,未成年人同样具有隐私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纰漏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七、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体罚怎么办?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

7、、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若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体罚,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还可以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八、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舞厅、网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点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十、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成年人吗?我国法律规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篇 一、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哪些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

9、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三)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五)依法原则,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定规定。(六)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二、未成年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吗?小的爷爷临终前将遗产留给15岁的小,小的后妈认为小还未成年,不能拥有任何财产

10、,而小想用这笔遗产购买一台宝马轿车送给自己最好的“哥们”小明,小的后妈或小可以这样做吗?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无论小是否成年,都有资格接受这笔财产。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根据法律规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2)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过该围的民事行为,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

11、及能力人);(3)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因此,小向购买宝马车并赠送给朋友的行为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父母必须抚养未成年子女吗?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推卸。父母必须抚养子女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般指子女成年)。对于已年满18周岁但还在上学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四、未成年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专利权、荣誉权?小黑一直是学校里的“发明小天才”,15岁时成功研制了一项发明,各种荣誉也接踵而至,那么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归小黑享有还是归其监护

12、人享有?前文已经提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专利权、著作权、荣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畴,这些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因此,专利权、荣誉权均由小黑享有。但是,小黑若想出售专利权,则属于民事行为,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五、夫妻离婚后,谁为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乙方赔偿。如果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一方经济能力不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予子女生活的另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六、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推到,医药费谁来承担?4岁的芳芳在幼儿园做游戏的时候被班上的“调皮大王”小刚推到,

13、面部磕在台阶上,造成鼻骨骨折,医疗费花去5000多元,芳芳的父母认为应该幼儿园承担责任,而幼儿园认为应该由小刚的父母承担责任,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来赔偿这笔医药费呢?芳芳和小刚都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需要监护。在加重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入托到幼儿园则幼儿园代理父母对孩子进行监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责任。七、学生在校园里被校外人员打伤,由谁承担责任?

14、中学生小王和小发生争执,小遂召集社会青年大强、大壮在教室门口将小王打成轻微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发生在教室门口,学校放任社会青年进入校园行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小王的医疗费应当由大强、大壮进行赔偿,若无法找到该二人或者该二人无力赔偿,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篇一、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

15、止的行为,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收刑事处罚,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二、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吗?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与行为人的年龄及智力状况有关:(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

16、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不能控制或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我国刑罚有哪些种类?刑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遣返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简历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

17、、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 四、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分为:(1)犯罪客体,指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2)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客观事实,说明某种犯罪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犯罪对象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3)犯罪主体,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事实的危害行为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五、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18、、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因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结果的发

19、生,是过失犯罪。在刑法中,一些罪名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此外,一般来讲故意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较过失犯罪更重。七、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简言之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面包含有两层含义,共同犯罪的各人都处于故意而为之。其次,要有共同的行为。在这里,举一个例子说明:甲和乙商定一起去抢劫丙,两人一起买了刀具到丙回家的路上等他。看到丙走来,甲和乙用刀威胁丙交出身上的钱。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商定”,说明他们具有共同的故意,“甲和乙用刀威胁丙”体现了他们有共同的行为,所以,甲和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什么是自首?什么是立功?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0、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什么是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什么是犯? 案例:某将在社会上流浪的未成年某、某、尤某拉拢到自己身边,他们抢夺妇女佩戴的首饰,

21、并说,小孩子抢了也不犯法。在他的下,某等人多次作案,抢夺物品约5000多元。某等人将抢来的首饰均交给某处理。3少年在一次抢夺时被群众抓获,根据他们的交待,某被抓获归案。 我国刑法规定,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某唆使未成年人实施团伙犯罪,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对社会的安定也起到破坏作用,性质十分恶劣,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当前,在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极为关注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法院会依法予以严惩。预防犯罪篇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1)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

22、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2)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3) 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好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容。中小学生旷课、夜不归宿怎么办?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

23、及时寻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小学生不易单独居住部分家长,由于其子女就读的学校距离家较远,所以在学校附近给孩子租房居住就近上学。也有的家长出于锻炼孩子独立生活能力的考虑,错误地认为,让孩子单独生活一段时间是件好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因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在成长过程中,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易于感情用事,在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不良后果。未成年人的严重

24、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法律规定,给国家、社会及其本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有三条衡量标准:(1) 违反了社会公共准则和法律规;(2)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 还不够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1)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 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 进行淫乱或者、卖淫活动;(6) 多次偷窃;(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 吸食、注射毒品;(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成年人应当加强自我防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

25、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分为三类:警告、罚款和拘留。对于在校的学生,一般不处以治安拘留。吸毒的危害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其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毒品会严重损害人的大脑、心脏、肺、肾等的分

26、泌系统和自身免疫系统。因此,注射式吸食毒品成瘾后,会周身乏力、形容枯槁,精神颓废,反应迟钝、喜怒无常,甚至咳嗽咯血。过量吸食、注射毒品,则会导致死亡。据联合国世界毒品报告公布,每年全世界约有10万人因吸毒死亡,1000万人因吸毒丧失工作能力。(2) 损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后,往往智力下降,注意力难以集中,控制力减退,情绪不稳;在人生观和世界观上,缺少了崇高的追求,变得自私自利,意志消沉。(3) 使得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获得巨额利润,毒品犯罪日益猖獗。(4) 诱发其他刑事犯罪。据调查,吸毒成瘾的人,每天需300元左右的开支,否则将无法满足自己的毒瘾。而未成年人没有金钱收入,只能通过偷、抢、骗等方式获取金钱。所以,吸毒和犯罪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抵制校园暴力纵观近几年的校园新闻,虐打、辱骂同学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有愈演愈恶劣之势。某些学生开始不再向教师、家长寻求帮助,而是信奉暴力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所以以多欺少、以大压小、倚强凌弱的价值观正在腐蚀着青少年的思想。所以校方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告知其暴力解决问题会带来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杜绝暴力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使学生清楚,遇到暴力事件,一定要积极向家长、老师汇报,借助其他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净化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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