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加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船舶加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执行液体石化产品作业安全通则 。 第二条 从事船舶加油的车辆、油罐及驾驶员、押运员应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种证件应定期审验并随身携带。 第三条第三条 船舶加油准备船舶加油准备 1、 船舶加油作业应在具备静电接地装置等安全条件的专用码头进行, 其它码头禁止进行船舶加油作业。 2、作业前,油罐车押运员应用专用接地报警装置和专用导线将油罐 车与码头接地装置连接, 并准备好接漏用的油桶 (盘) 、 清擦的棉丝、 消防器材和吸油毡等应急物资。接地线的联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 行。 3、船方作业人员应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
2、管输送 轻质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应遵循先接线后接软管,作业后 先拆输油软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4、油罐车押运员负责车方管道、接地装置的连接和确认,船舶公司 押运员负责船方管道和接地装置的连接和确认,经双方检查、确认管 道、接地装置等连接正常后,静置 15 分钟后方可开启阀门,开始船 舶加油作业。 第四条第四条 船舶加油作业船舶加油作业 1、禁止采用外部软管从舱口直接灌装轻质油品。给船舶加油时宜从 底部进油,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 不大于 200 毫米。 2、作业时,应控制好燃油流速。在注油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注流速 应限制在 1 米/秒以内, 当注入口浸没 2
3、00 毫米后, 可逐步提高流速, 但最大流速不应超过 7 米/秒。 3、油罐车驾驶员、双方押运员和船方作业人员要建立联系,密切配 合做好管线、油舱、车辆的监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得远离现 场。 4、油罐车驾驶员、物资中心押运员等非船方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严禁 靠近码头边缘及登船。 5、船舶加油作业过程中禁止上水、维修、动火等作业,禁止进行 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第五条第五条 船舶加油作业完毕船舶加油作业完毕 1、船舶加油作业完毕,应通过油罐车加油口观察,确认燃油是否已 排空。在观察加油口前要先确认扶梯是否牢固,并应站在防滑板内进 行。 2、 确认油罐车内油已排空后,应将管内余油放净,方可拆除管线;接地 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3、加油完毕应静置 15 分钟后,方可进行取样、测温、检尺、拆除接 地线等作业。采样、测温、检尺等作业应使用导电性器具进行,若油 舱容积大于 5000 立方米时,应静置 30 分钟后作业。 4、取样、计量作业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5、船舶加油作业完毕,操作人员应对管线、应急物资和作业现场进行 清理。